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上附民,107,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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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楊峻吉
被 告 吳佳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44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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