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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楊智錦
被 告 曾相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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