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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向蕭月女
被 告 莊 惟 婷
上列被告莊惟婷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向蕭月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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