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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王東翊
被 告 廖信欽
上列被告廖信欽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簡字第4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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