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昱憲
被 告 黃柏瑞
上列被告黃柏瑞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字第65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