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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柏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柏鈞因違反藥事法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王柏鈞因違反藥事法等11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犯罪日期應為「104 年10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 年10月22日,又如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犯罪日期應為「103 年10月7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 年9 月29日,均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11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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