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358,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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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清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鄭文清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 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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