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372,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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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陳淑黎
被 告 楊智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陳淑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陳淑黎因被告楊智強竊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智強前因犯竊盜罪、侵入住宅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2 罪)、30日、20日及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楊陳淑黎經通知後,復未通知或遵期帶同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50分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具保人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2 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2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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