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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嵩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嵩壽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嵩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楊嵩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附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茲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另附表一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4 、5 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其中編號1 、4 、5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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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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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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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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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8月13日 │103 年8 月4 日為│104 年8 月4 日為│104年8月4日 │104 年10月11日、│
│ │ │警採尿回溯26小時│警採尿回溯96小時│ │12日之某時許 │
│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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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23244號 │毒偵字第294號 │毒偵字第294號 │毒偵字第294號 │毒偵字第8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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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案 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事│ │4105號 │221號 │221號 │221 號 │436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104年9月15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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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案 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判│ │4105 號 │221 號 │221 號 │221號 │436號 │
│決├─────┼────────┼────────┼────────┼────────┼────────┤
│ │確 定日 期│104年10月13日 │105年4月15日 │105年4月15日 │105年4月15日 │1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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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否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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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8293號 │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執緝字第68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執字第8294號 │執字第8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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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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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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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26日 │105年3月7日 │10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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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29850 號、│毒偵字第2013號 │毒偵字第2013號 │
│ │105 年度毒偵字第│ │ │
│ │204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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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實│ │650 號 │978號 │978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5年5月18日 │105年7月19日 │105年7月19日 │
├─┼─────┼────────┼────────┼────────┤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決│ │650 號 │978 號 │978 號 │
│ ├─────┼────────┼────────┼────────┤
│ │確 定日 期│105年6月7日 │105年8月16日 │105年8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784號 │
│ │執字第11444 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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