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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松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松因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2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俊松(一)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非字第362 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0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非字第341 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受刑人自99年2 月1 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16日後,再接續執行上開(一)、(二)之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4 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1月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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