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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谷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谷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谷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 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谷儀(一)前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4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6月、3 年10月、5 年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5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5 年8 月、5 年6 月,又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908 號判決撤銷發回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5 月確定。
(二)另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1 年6 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三)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 年7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5 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78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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