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49,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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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炳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炳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炳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炳勇(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2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3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77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11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自102 年7月3 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10月8 日後,再接續執行上開(一)、(二)之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3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78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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