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50,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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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 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世賢(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4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2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44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62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3 年1 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8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5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78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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