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52,2016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明志:㈠於民國102 年2 月13日、6 月18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58、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罪)、5 月(2 罪,易刑均從略,下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8 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162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70 號)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溯及原審上訴期滿時確定。

㈡102 年6 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65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3 年2 月25日確定。

㈢於102 年12月16日為警採尿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70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9 月30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4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溯及原審上訴期滿時確定。

㈣於103 年4 月20日犯搬運贓物罪,經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47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4 年1 月20日確定。

㈤上開㈠至㈡、㈢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401、1400號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1 年2 月,刑期自103 年4 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785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9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