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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修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呂學修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自103 年9 月2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3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20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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