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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慶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慶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慶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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