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69,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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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璦瑄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璦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璦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6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697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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