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73,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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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淞竣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淞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淞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翁淞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3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扣除羈押折抵日數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1 月8 日,於105 年10月7 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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