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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志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一)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5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6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三)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3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四)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9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五)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六)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14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七)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開(一)至(六)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並與前揭(七)所示案件接續執行。
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1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785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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