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漢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漢因妨害性自主、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8 月,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7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6 月16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18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