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588,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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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夢琳
具 保 人 陳廣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97號,午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廣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廣山因被告陳夢琳犯恐嚇取財案件(105 年度執字第5356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夢琳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8001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臺灣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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