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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承璋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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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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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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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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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12日 │105 年1 月19 日 │105 年3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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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94│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94│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23│
│ │9號 │9號 │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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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994 │105 年度審簡字第號99│105 年度審簡字第1198│
│ │ │號 │4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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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 年7 月28日(聲請│
│ │ │ │ │書誤載為105 年5 月31│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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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994 │105年度審簡字第994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198│
│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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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8月19日 │105年8月19日 │105年9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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