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680,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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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陶桂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桂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0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79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①至③案件各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40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復因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8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⑦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⑤至⑦案件各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60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而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 年6 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17日,受刑人並於105 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3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3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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