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686,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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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美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美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7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㈤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4 月,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555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上揭㈠至㈢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7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㈣至㈥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1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2 月2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7 年10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14 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 月2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71 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一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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