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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管良崎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良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良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342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 年12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12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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