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691,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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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聖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4 年7 月7 日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5 年1 月5 日確定;

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105 年1 月30日確定;

上揭三案,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嗣受刑人於104 年9 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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