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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錦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錦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錦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聲請書附表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鄭錦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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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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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月│104 年8 月│新北地院 │105 年1 月│臺灣高等法│105 年4 月│
│ │防制條例│ │12日8 時10│104 年度審│28日 │院105 年度│27日 │
│ │ │ │分許採尿往│訴字第2158│ │上訴字第75│ │
│ │ │ │前回溯26小│號 │ │3 號 │ │
│ │ │ │時內某時(│ │ │ │ │
│ │ │ │原聲請書略│ │ │ │ │
│ │ │ │載為104 年│ │ │ │ │
│ │ │ │8 月12日觀│ │ │ │ │
│ │ │ │護人室採尿│ │ │ │ │
│ │ │ │往前回溯26│ │ │ │ │
│ │ │ │小時內之某│ │ │ │ │
│ │ │ │時許)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月│104 年10月│新北地院 │105 年6 月│新北地院 │105 年7 月│
│ │防制條例│ │30日 │105 年度審│27日 │105 年度審│19日 │
│ │ │ │ │訴字第792 │ │訴字第792 │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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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月│105 年3 月│新北地院 │105 年8 月│新北地院 │105 年10月│
│ │防制條例│ │6 日 │105 年度審│29日 │105 年度審│4 日 │
│ │ │ │ │訴字第1281│ │訴字第1281│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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