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94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劉志賢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絜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絜雯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絜雯雖涉詐欺案件,然被告於審理中已坦承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故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案件進行之程度及檢察官之意見,認被告如能提供相當之保證金,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得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