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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郭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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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 年│105 年1 月│新北地院 │105 年5 月│臺灣高等法│105 年8 月│
│ │防制條例│3 月 │18日 │105 年度審│17日 │院105 年度│2 日 │
│ │ │ │ │訴字第617 │ │上訴字第16│ │
│ │ │ │ │號 │ │40號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 年│104 年10月│新北地院 │105 年5 月│臺灣高等法│105 年8 月│
│ │防制條例│2 月 │21日 │105 年度審│10日 │院105 年度│23日 │
│ │ │ │ │訴字第615 │ │上訴字第15│ │
│ │ │ │ │號 │ │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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