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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森嚴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森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森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杜森嚴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48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⑤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確定;
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404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上開①②所示之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3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而③④⑤⑥所示之刑,則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
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有期徒刑6年7 月之應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0月18日。
茲受刑人於105 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5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上開⑥部分),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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