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36,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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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宇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且皆於該表編號1 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是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執行刑,即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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