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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蕭世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世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世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蕭世心曾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99年度易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提出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本院以㈡100年度易字第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提出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本院以㈢100年度易字第6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㈣101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開㈠、㈡、㈢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6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㈣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8月1日入監執行後,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1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於102年10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0月又10日;
又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㈤103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另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㈥104年度審簡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㈤、㈥案與前開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10月又10日接續執行。
受刑人自104年4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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