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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 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後,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
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6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諸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8 年12月3 日,累進縮刑20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5 月9 日(另需執行罰金易服社會勞役100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0711 號函及所附該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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