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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寶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寶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寶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 月1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2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4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632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3 月5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9 年1 月4 日,外役監縮刑216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6 月2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60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秋 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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