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95,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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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健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廖健勝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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