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106,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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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宏因強盜、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921 號函暨所附同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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