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109,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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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吟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吟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吟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吟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判決駁回上訴;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87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受刑人於105 年2 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71 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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