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160,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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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6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鄧硯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5 年度執助字第43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3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執助字第4353號指揮執行,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諭知上開裁判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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