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176,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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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子豪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子豪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71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4 罪)、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7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3 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4 年11月18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 年9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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