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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玲
選任辯護人 謝易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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