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嘉隆
矯季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85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4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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