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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勝凱
選任辯護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431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32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勝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合法送達被告莊勝凱,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即106 年4 月5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 年5 月2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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