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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芊貽
選任辯護人 張敏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魏翊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5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f○○犯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f○○分別自民國104 年7 月3 日、同年8 月5 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何先生」等人所組成年成員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由乙○○擔任收取人頭帳戶之收簿手,f○○則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㈠乙○○自104 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8 月21日止,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內安裝之通訊軟體LINE作為聯絡工具,依照「何先生」之指示,於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內含人頭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之包裹(即擔任俗稱「收簿手」工作),再將各該包裹另置放在家樂福樹林店、家樂福內壢店、桃園中壢火車站、桃園遠東百貨「何先生」所指定之置物櫃內,並取走「何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已預先置於置物櫃中之酬勞(每件包裹可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至1,200 元不等之酬勞),共計領得報酬1 萬4,000 元。
「何先生」嗣後再指示f○○(其參與部分詳後述㈡)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前往置物櫃收取上揭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提領詐得款項。
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分別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之玄○○等54人行騙,致玄○○等54人各自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乙○○所收取之金融帳戶內,旋由f○○或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
㈡f○○自104 年8 月10日起至同年8 月20日止,以月薪4 萬元之代價(f○○擔任車手未滿一月即為警查獲,故尚未領得報酬),以通訊軟體「微信」作為聯絡工具,依照「何先生」之指示,於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所示時間、地點先前往置物櫃領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持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所示E○○等15人遭詐騙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款項(即擔任俗稱「車手」工作),並將領得之款項依「何先生」指示放置在指定之地點,再由「何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收取詐得款項。
嗣因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六之玄○○等56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於104 年8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當場查獲正在收取包裹之乙○○,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乙○○身上扣得甫收取尚未遭詐欺集團使用之T○○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T○○之身分證、駕照、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顏嘉良所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顏嘉良之身分證、健保卡、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廖進加所申設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廖進加之身分證、健保卡、臺北富邦銀行、板信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
另帶同乙○○至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遠東百貨,並在置物櫃內扣得其本可取得之報酬現金3,000 元。
警方另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在上址桃園遠東百貨公司內,查獲正準備拿取放有金融卡等帳戶資料包裹之f○○,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f○○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五十五、五十六所示已遭提領詐騙款項使用之林哲逸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號)1 張及甫收取尚未遭詐欺集團使用之陽信銀行金融卡、洪堃書之身分證、駕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F○○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始悉上情。
二、案經玄○○、卯○○、辛○○、黃○○、甲○○、癸○○、V○○、戊○○、庚○○、巳○○、a○○、辰○○、D○○、Z○、B○○、宙○○、N○○、午○○、天○○、U○○、C○○、E○○、酉○○、I○○、M○○、d○○、g○○、丑○○、H○○、未○○、S○○、Y○○、J○○、戌○○、己○○、地○○、c○○、壬○○、b○○、O○○、L○○、丙○○、丁○○、子○○、Q○○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被告f○○對本院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件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6頁至第32頁,本院卷㈡第19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何干擾或違反、不當取供之情形存在,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2 人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㈡第21頁至第44頁反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案所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2 人及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應可作為本件之證據,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f○○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六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六「本案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已遭被告f○○提領詐騙款項使用之人頭帳戶林哲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號)1 張可憑,足認被告2 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乙○○、f○○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何先生」之成年男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詐欺集團,並依「何先生」指示收取包裹及提領款項,足認本案犯罪係3 人以上共同犯之,是核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為;
被告f○○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乙○○就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部分(共54罪);
被告f○○就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部分(共15罪),與綽號「何先生」等詐欺集團成年男女成員所犯各次犯行間,均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
被告f○○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六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其等各次行騙時間、詐騙手法、情節及詐騙對象均互不相同,應認係數次獨立之犯行,足認其等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分別僅成立接續犯之1 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另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查本件被告f○○所犯15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最輕本刑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其為單親媽媽,因需獨立扶養患有唐氏症之未滿3 歲幼兒(見本院105 年10月4 日審判筆錄、卷附f○○及其幼兒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始一時失慮加入詐欺集團充當車手取款,考量其僅為詐欺集團在犯案現場實施犯行之最下游成員,主觀惡性顯然較知悉犯罪細節及著手施行詐術之人輕微,且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僅10日,尚未獲得報酬即遭查獲,嗣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I○○、丙○○、卯○○、E○○、W○○達成和解,就被害人E○○部分已償還部分款項、被害人W○○部分已全數償還,亦有本院105 年7 月15日、同年10月4 日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58頁至第61頁,本院卷㈡第78頁至第79頁),是被告f○○所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情狀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以憫恕,本院認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提款車手而共同參與詐騙犯行,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惡性非輕;
惟念及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且在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為收簿手、提款車手,非處於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又本件各次詐騙所得非鉅,且被告2 人業與被害人I○○、丙○○、卯○○、E○○、W○○達成和解,被告乙○○並已全數賠償完畢,被告f○○僅就E○○、W○○部分賠償,有同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郵政匯款申請書4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58頁至第61頁、第67頁至第70頁,本院卷㈡第78頁至第79頁、第84頁),至就其餘被害人部分,被告2人雖有和解意願,但因其餘被害人未出面,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乙○○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未婚而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
被告f○○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未婚單親而育有一名患有唐氏症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其等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本院105 年10月4 日審判筆錄),暨其2 人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參與詐欺集團期間及不法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被告f○○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其所犯各罪受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宣告,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易服社會勞動,併此說明。
㈥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2 號裁定參照)。
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非採實質累加方式定之,而係採限制加重之方式,則應考量各罪刑罰之目的、數罪之間及與前案紀錄之關聯性、各行為侵害法益之狀況,輔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俾為妥適之量定。
經查,本件被告乙○○、f○○分別所犯如附表所示54次、15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犯行間,均屬犯罪性質相同之犯罪,且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間,犯罪方法、過程、態樣均大致相同,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又被告乙○○各次犯行集中於105 年7 月、8 月間;
被告f○○則集中於105 年8 月中旬,間隔期間尚屬接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2 人所犯各罪,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綜合判斷,於內、外部界限內,就本件犯罪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之偶發性、侵害法益之專屬性及同一性加以綜合判斷,俾酌情就被告2 人所犯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㈦末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擔任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共同遂行詐騙犯行固屬不當,惟審酌其一時失慮致誤入詐欺集團,然涉案非深,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到庭之告訴人I○○、丙○○、卯○○、E○○、W○○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完畢(見同上調解筆錄、郵政匯款申請書),足認其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告訴人I○○、丙○○、卯○○、E○○、W○○亦均表示願宥恕被告乙○○,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給予被告乙○○自新或緩刑之機會(見同上調解筆錄),堪認被告乙○○尚具悔意及改善可能性,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
㈧沒收:⒈法律修正部分: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且施行前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此觀諸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即明。
又依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復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
且就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乙○○所有,且係供其以通訊軟體LINE與綽號「何先生」之成年人聯繫收取帳戶事宜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工具,業經被告乙○○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23頁至第24頁),並有上揭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份在卷可考(見偵查卷㈠第176 頁至第213 頁),堪認該行動電話為被告乙○○所有且供犯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及責任共同原則,在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四、被告f○○如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七、五十一至五十四所示相關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乙○○因本件擔任詐欺集團收簿手所獲取之報酬1 萬4,000 元,屬被告乙○○之犯罪所得,本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乙○○就本案業已與前述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全數賠償完畢(共計4 萬8,600 元,見同上調解筆錄、郵政匯款申請書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乙○○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乙○○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乙○○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乙○○上揭犯罪所得不予諭知沒收。
另被告f○○尚未取得報酬即為警查獲,並未實際因犯罪獲得財物,自無從就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附此說明。
⒋扣案已遭被告f○○提領詐騙款項使用之林哲逸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號)1 張,雖為被告f○○用以提領如附表編號五十五、五十六所示詐騙款項之物,然非為被告2 人或詐欺集團所有(原所有人並未移轉所有權);
扣案之現金3,000 元,係被告乙○○為警查獲後偕同警方至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遠東百貨置物櫃內所扣得其本可取得之報酬,亦非屬被告乙○○本案犯罪所得;
其餘扣案之T○○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T○○之身分證、駕照、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顏嘉良所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顏嘉良之身分證、健保卡、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廖進加所申設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張、廖進加之身分證、健保卡、臺北富邦銀行、板信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陽信銀行金融卡、洪堃書之身分證、駕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F○○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核與本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六所示犯行均無關連性,卷內亦無證據證明為本案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復均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佳彥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匯款時間│告訴人│ 詐得金額 │ 參與行為人 │ 詐 騙 方 法 │ 本 案 證 據 │ 主 文 │
│ ├────┤ 或 ├─────┤ │ │ │ │
│ │匯款地點│被害人│ 匯款帳戶 │ │ │ │ │
├───┼────┼───┼─────┼──────┼──────────┼───────────┼─────────┤
│ 一 │104 年7 │玄○○│ 18,000元 │⒈乙○○: │玄○○於104 年7 月15│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6日下│ │ │(收簿手) │日上午10時許,透過購│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2 時7 │ │ │乙○○於104 │物網站購買電視1 台,│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7 月16日至│並由玄○○於左列時間│②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新北市新莊區│、地點匯款18,000元至│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2 、│ATM 自動│ │兆豐國際商│新北大道4 段│左列帳戶,其後與賣家│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櫃員機(│ │業銀行楠梓│342 之1 號(│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確│ 偵字第23509 號卷【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 │桃園市桃│ │分行(戶名│黑貓宅急便泰│認交易,惟賣家毫無回│ 稱偵查卷】㈢第158 頁│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園區經國│ │:余詩琴、│山營業所)收│應,嗣後玄○○亦未收│ 至第159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路242 號│ │帳號:017-│取人頭帳戶余│到購買之電視始知受騙│③證人余詩琴於警詢時之│價額。 │
│ │統一超商│ │0000000000│詩琴左列帳戶│。 │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4│ │
│ │) │ │2號) │之提款卡及密│ │ 4 頁至第146 頁)。 │ │
│ │ │ │ │碼後,放置在│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新北市樹林區│ │ 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 │
│ │ │ │ │大安路118 號│ │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存│ │
│ │ │ │ │(家樂福樹林│ │ 款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 │店)置物櫃內│ │ 見偵查卷㈢第136 頁至│ │
│ │ │ │ │。 │ │ 第141 頁)。 │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⑤玄○○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卷㈢第156 頁、第157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頁、第160 頁)。 │ │
│ │ │ │ │,再將款項依│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編號00-0000-0000)│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員。 │ │ 第6 頁)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張│ │ │ │
│ │ │ │ │君煜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二 │104 年7 │X○○│ 10,000元 │⒈乙○○: │X○○於104 年7 月16│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6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3 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3 時8 │ │ │乙○○於104 │過購物網站購買行動電│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7 月16日至│話1 支,並由X○○於│②被害人X○○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新北市新莊區│左列時間、地點匯款10│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2 、│ATM 自動│ │兆豐國際商│新北大道4 段│,000元至左列帳戶,其│ 163 頁至第164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櫃員機(│ │業銀行楠梓│342 之1 號(│後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③證人余詩琴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 │屏東縣某│ │分行(戶名│黑貓宅急便泰│NE聯絡確認交易,惟賣│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處) │ │:余詩琴、│山營業所)收│家毫無回應,嗣後蔡侑│ 4 頁至第146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帳號:017-│取人頭帳戶余│霖亦未收到購買之行動│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價額。 │
│ │ │ │0000000000│詩琴左列帳戶│電話始知受騙。 │ 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 │
│ │ │ │2號) │之提款卡及密│ │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存│ │
│ │ │ │ │碼後,放置在│ │ 款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 │新北市樹林區│ │ 見偵查卷㈢第136 頁至│ │
│ │ │ │ │大安路118 號│ │ 第141 頁)。 │ │
│ │ │ │ │(家樂福樹林│ │⑤X○○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店)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第161 頁、第162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65 頁)。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再將款項依│ │ 第6 頁)。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蔡│ │ │ │
│ │ │ │ │侑霖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三 │104 年7 │卯○○│16,998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6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22│ │ │乙○○於104 │4 年7 月16日下午4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7 月16日至│57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彥│②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新北市新莊區│緯,佯以樂天拍賣客服│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2 、│ATM 自動│ │兆豐國際商│新北大道4 段│人員之名義,誆稱李彥│ 168 頁至第169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櫃員機(│ │業銀行楠梓│342 之1 號(│緯先前購買商品時,因│③證人余詩琴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 │新北市板│ │分行(戶名│黑貓宅急便泰│網路更新而將交易誤植│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橋區某郵│ │:余詩琴、│山營業所)收│為分期付款方式,需依│ 4 頁至第146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局) │ │帳號:017-│取人頭帳戶余│一名自稱係郵局處理人│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價額。 │
│ │ │ │0000000000│詩琴左列帳戶│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 │
│ │ │ │2號) │之提款卡及密│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彥│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存│ │
│ │ │ │ │碼後,放置在│緯陷於錯誤,而於左列│ 款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 │新北市樹林區│時間、地點依指示操作│ 見偵查卷㈢第136 頁至│ │
│ │ │ │ │大安路118 號│自動櫃員機匯款16,998│ 第141 頁)。 │ │
│ │ │ │ │(家樂福樹林│元至左列帳戶。 │⑤卯○○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店)置物櫃內│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卷㈢第166 頁、第167 │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頁、第184 頁)。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再將款項依│ │ 第6 頁)。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李│ │ │ │
│ │ │ │ │彥緯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四 │104 年7 │寅○○│11,678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6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10│ │ │乙○○於104 │4 年7 月16日下午4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7 月16日至│30分許撥打電話予吳詠│②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新北市新莊區│婕,佯以91行動購物網│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2 、│ATM 自動│ │兆豐國際商│新北大道4 段│客服人員之名義,誆稱│ 173 頁至第174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櫃員機(│ │業銀行楠梓│342 之1 號(│寅○○先前購買商品時│③證人余詩琴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 │桃園市觀│ │分行(戶名│黑貓宅急便泰│,因設定錯誤導致購物│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音區大觀│ │:余詩琴、│山營業所)收│訂單有12筆,需依一名│ 4 頁至第146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路1 段34│ │帳號:017-│取人頭帳戶余│自稱係郵局人員指示前│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價額。 │
│ │5 號全家│ │0000000000│詩琴左列帳戶│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 │
│ │便利超商│ │2號) │之提款卡及密│云云,致寅○○陷於錯│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存│ │
│ │) │ │ │碼後,放置在│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款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 │新北市樹林區│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見偵查卷㈢第136 頁至│ │
│ │ │ │ │大安路118 號│機匯款11,678元至左列│ 第141 頁)。 │ │
│ │ │ │ │(家樂福樹林│帳戶。 │⑤寅○○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店)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存摺影本各1 份(見│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偵查卷㈢第171 頁、第│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172 頁、第175 頁至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76 頁)。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再將款項依│ │ 第6 頁)。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吳│ │ │ │
│ │ │ │ │詠婕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五 │104 年7 │辛○○│9,999 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6日下│ │23,998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46│ │ │乙○○於104 │4 年7 月16日下午4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7 月16日至│52分許撥打電話予何逸│②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6 │ │ │新北市新莊區│亭,佯以網路拍賣之客│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2 、│時7 分許│ │ │新北大道4 段│服人員之名義,誆稱何│ 179 頁至第182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342 之1 號(│逸亭先前購買商品時,│③證人余詩琴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 │ATM 自動│ │①兆豐國際│黑貓宅急便泰│因業務人員設定錯誤導│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商業銀行楠│山營業所)收│致重複刷卡12次,需依│ 4 頁至第146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桃園市中│ │梓分行(戶│取人頭帳戶余│一名自稱係台新銀行處│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價額。 │
│ │壢區某郵│ │名:余詩琴│詩琴左列帳戶│理人員指示前往自動櫃│ 有限公司104年9月14日│ │
│ │局) │ │、帳號:01│之提款卡及密│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存│ │
│ │ │ │0- 0000000│碼後,放置在│辛○○陷於錯誤,而於│ 款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7692 號) │新北市樹林區│左列時間、地點依指示│ 見偵查卷㈢第136 頁至│ │
│ │ │ │ │大安路118 號│操作自動櫃員機先後匯│ 第141 頁)。 │ │
│ │ │ │②玉山銀行│(家樂福樹林│款9,999 元、23,998元│⑤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 │ │
│ │ │ │楠梓分行(│店)置物櫃內│至左列①、②帳戶。 │ 年9 月24日玉山個(存│ │
│ │ │ │戶名:余詩│。 │ │ )字第1040909172號函│ │
│ │ │ │琴、帳號:│⒉真實姓名年│ │ 暨開戶人基本資料、交│ │
│ │ │ │000-000000│籍不詳之提款│ │ 易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 │ │0000000 號│車手至上開處│ │ ㈢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辛○○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再將款項依│ │ 聯單各1 份、自動櫃員│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機交易明細表2 紙(見│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偵查卷㈢第177 頁、第│ │
│ │ │ │ │員。 │ │ 178 頁、第183 頁)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編號00-0000-0000)│ │
│ │ │ │ │集團成員向何│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逸亭進行詐騙│ │ 第6 頁)。 │ │
│ │ │ │ │。 │ │ │ │
├───┼────┼───┼─────┼──────┼──────────┼───────────┼─────────┤
│ 六 │104 年7 │黃○○│29,980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6日下│ │18,035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34│ │ │乙○○於104 │4 年7 月16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7 月16日至│許撥打電話予黃○○,│②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6 │ │ │新北市新莊區│佯以網路購物平台Quee│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2 、│時43分許│ │ │新北大道4 段│n Shop客服人員之名義│ 186 頁至第188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342 之1 號(│,誆稱黃○○先前購買│③證人余詩琴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6 │ATM 自動│ │玉山銀行楠│黑貓宅急便泰│商品時,因設定錯誤導│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梓分行(戶│山營業所)收│致分期扣款,需依一名│ 4 頁至第146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北市大│ │名:余詩琴│取人頭帳戶余│自稱係郵局人員指示前│④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 │價額。 │
│ │安區和平│ │、帳號:80│詩琴左列帳戶│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年9 月24日玉山個(存│ │
│ │東路1 段│ │0-00000000│之提款卡及密│云云,致黃○○陷於錯│ )字第1040909172號函│ │
│ │162 號師│ │52280 號)│碼後,放置在│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暨開戶人基本資料、交│ │
│ │大郵局)│ │ │新北市樹林區│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易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 │ │ │大安路118 號│機先後匯款29,980元、│ ㈢第148 頁至第151 頁│ │
│ │ │ │ │(家樂福樹林│18,035元至左列帳戶。│ )。 │ │
│ │ │ │ │店)置物櫃內│ │⑤黃○○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易明細表2 紙(見偵查│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卷㈢第184 頁、第185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頁、第189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6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張│ │ │ │
│ │ │ │ │庭瑀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七 │104 年7 │甲○○│29,999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8日上│ │13,021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10時43│ │ │乙○○於104 │4 年7 月9 日下午8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7 月17日至│49分許撥打電話予于昊│②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上午10│ │ │新北市新莊區│平,佯以旅遊王購物網│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3 、│時45分許│ │ │新北大道4 段│站之客服人員之名義,│ 205 頁至第207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342 之1 號(│誆稱該網站因系統亂碼│③證人姚舒薰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7 │ATM 自動│ │華南商業銀│黑貓宅急便泰│,誤把甲○○先前購物│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19│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行豐原分行│山營業所)收│資料重新設定導致訂購│ 1 頁至第193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高雄市苓│ │(戶名:姚│取人頭帳戶姚│12天住宿卷,需依一名│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價額。 │
│ │雅區民權│ │舒薰、帳號│舒薰左列帳戶│自稱係郵局人員指示前│ 公司總行104 年9 月21│ │
│ │一路11號│ │:000-0000│之提款卡及密│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日營清字第1040043224│ │
│ │臺中銀行│ │00000000號│碼後,放置在│云云,致甲○○陷於錯│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款│ │
│ │高雄分行│ │) │新北市樹林區│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交易明細1 份(見偵查│ │
│ │) │ │ │大安路118 號│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卷 ㈢第197 頁至第202│ │
│ │ │ │ │(家樂福樹林│機先後匯款29,999元、│ 頁)。 │ │
│ │ │ │ │店)置物櫃內│13,021元至左列帳戶。│⑤甲○○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易明細表2 紙(見偵查│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卷㈢第203 頁、第204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頁、第208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6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于│ │ │ │
│ │ │ │ │昊平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八 │104 年7 │癸○○│11,069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8日下│ │4,437 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4 時41│ │ │乙○○於104 │4 年7 月18日下午3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7 月18日至│33分許撥打電話予吳仙│②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4 │ │ │新北市新莊區│茹,佯以TKB 數位學堂│ 之證述(見偵查卷㈢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4 、│時46分許│ │ │新北大道4 段│客服人員之名義,誆稱│ 222 頁至第224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342 之1 號(│癸○○先前訂購課程時│③證人林金億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8 │ATM 自動│ │第一商業銀│黑貓宅急便泰│,因多訂購1 套課程,│ 證述(見偵查卷㈢第2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行竹北分行│山營業所)收│需依一名自稱係郵局人│ 9 頁至第21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北市中│ │(戶名:林│取人頭帳戶林│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④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價額。 │
│ │和區國光│ │金億、帳號│金億左列帳戶│操作取消云云,致吳詠│ 104 年9 月17日一竹北│ │
│ │街159 號│ │:000-0000│之提款卡及密│婕陷於錯誤,而於左列│ 字第00131 號函暨開戶│ │
│ │1 樓中和│ │0000000 號│碼後,放置在│時間、地點依指示操作│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國光街郵│ │) │新北市樹林區│自動櫃員機先後匯款11│ 料1 份(見偵查卷㈢第│ │
│ │局) │ │ │大安路118 號│,069元、4,437 元至左│ 214 頁至第219 頁)。│ │
│ │ │ │ │(家樂福樹林│列帳戶。 │⑤癸○○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店)置物櫃內│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聯單、存摺影本各1 份│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見偵查卷㈢第220 頁│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第221 頁、第226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再將款項依│ │ 第6 頁)。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吳│ │ │ │
│ │ │ │ │仙茹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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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4 年8 │V○○│ 29,989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7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44│ │ │乙○○於104 │4 年8 月7 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7 日至│3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惠│②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板橋火│智,佯以美麗999 網站│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9 、│ │ │ │車站北二門向│客服人員之名義,誆稱│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宇○○收取人│V○○先前購買商品時│ 偵字第26656 號卷第30│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1│ATM 自動│ │臺灣銀行土│頭帳戶宇○○│,因設定錯誤導致按月│ 頁至第32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城分行(戶│左列帳戶之提│扣款,需依一名自稱係│③證人宇○○於警詢時之│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北市中│ │名:宇○○│款卡及密碼後│合作金庫銀行人員指示│ 證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價額。 │
│ │和區某郵│ │、帳號:00│,放置在桃園│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 7 頁至第9 頁)。 │ │
│ │局) │ │0-00000000│市中壢區中和│消云云,致V○○陷於│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 │
│ │ │ │9883號) │路139 號(中│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 │
│ │ │ │ │壢火車站)置│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 │ │ │物櫃內。 │員機匯款29,989元至左│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⒉真實姓名年│列帳戶。 │ 料1 份(見同上偵查卷│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第50頁至第54頁)。 │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⑤V○○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 │
│ │ │ │ │,再將款項依│ │ 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見同上偵查卷第33頁│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至第34頁、第35頁、第│ │
│ │ │ │ │員。 │ │ 38頁、第36頁)。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劉│ │ │ │
│ │ │ │ │惠智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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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4 年8 │戊○○│ 29,985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7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43│ │ │乙○○於104 │4 年8 月7 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7 日至│許撥打電話予戊○○,│②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板橋火│佯以RUBY茶水間網站客│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9 、│ │ │ │車站北二門向│服人員之名義,誆稱何│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宇○○收取人│亮儀先前購買商品時,│ 偵字第26656 號卷第13│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2│ATM 自動│ │臺灣銀行土│頭帳戶宇○○│因設定錯誤導致分期付│ 頁至第14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城分行(戶│左列帳戶之提│款,需依一名自稱係第│③證人宇○○於警詢時之│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屏東縣恆│ │名:宇○○│款卡及密碼後│一商業銀行人員指示前│ 證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價額。 │
│ │春鎮中正│ │、帳號:00│,放置在桃園│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7 頁至第9 頁)。 │ │
│ │路17號第│ │0-00000000│市中壢區中和│云云,致戊○○陷於錯│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 │
│ │一商業銀│ │9883號) │路139 號(中│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 │
│ │行恆春分│ │ │壢火車站)置│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行) │ │ │物櫃內。 │機匯款29,985元至左列│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⒉真實姓名年│帳戶。 │ 料1 份(見同上偵查卷│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第50頁至第54頁)。 │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⑤戊○○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 │
│ │ │ │ │,再將款項依│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1 份(見同上偵查卷第│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15頁至第16頁、第17頁│ │
│ │ │ │ │員。 │ │ 至第18頁、第19頁、第│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21頁)。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何│ │ │ │
│ │ │ │ │亮儀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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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104 年8 │庚○○│ 10,485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7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49│ │ │乙○○於104 │4 年8 月7 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7 日至│37分許撥打電話予何敏│②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板橋火│如,佯以QUEEN SHOP網│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9 、│ │ │ │車站北二門向│站客服人員之名義,誆│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宇○○收取人│稱先前購買商品時,因│ 偵字第32312 號卷第23│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3│ATM 自動│ │臺灣銀行土│頭帳戶宇○○│設定錯誤導致分期付款│ 頁至第24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城分行(戶│左列帳戶之提│,需依一名自稱係中國│③證人宇○○於警詢時之│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桃園市八│ │名:宇○○│款卡及密碼後│信託商業銀行人員指示│ 證述(見同署104 年度│價額。 │
│ │德區某處│ │、帳號:00│,放置在桃園│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 偵字第26656 號卷第7 │ │
│ │) │ │0-00000000│市中壢區中和│消云云,致庚○○陷於│ 頁至第9 頁)。 │ │
│ │ │ │9883號) │路139 號(中│錯誤,而於左列時間、│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 │
│ │ │ │ │壢火車站)置│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 │
│ │ │ │ │物櫃內。 │員機匯款10,485元至左│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 │ │ │⒉真實姓名年│列帳戶。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料1 份(見同署104 年│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度偵字第26656 號卷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50頁至第54頁)。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⑤庚○○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1 份(見同署104 年度│ │
│ │ │ │ │,再將款項依│ │ 偵字第32312 號卷第27│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頁至第28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何│ │ │ │
│ │ │ │ │敏如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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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104 年8 │巳○○│ 29,980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7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49│ │ │乙○○於104 │4 年8 月7 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7 日至│許撥打電話予巳○○,│②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板橋火│佯以IFIT拍賣網站客服│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9 、│ │ │ │車站北二門向│人員之名義,誆稱卓旻│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宇○○收取人│誼先前購買商品時,因│ 偵字第26656 號卷第25│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4│ATM 自動│ │臺灣銀行土│頭帳戶宇○○│設定錯誤導致分期扣款│ 頁至第26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城分行(戶│左列帳戶之提│,需依一名自稱係銀行│③證人宇○○於警詢時之│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高雄市前│ │名:宇○○│款卡及密碼後│人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 證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價額。 │
│ │金區中正│ │、帳號:00│,放置在桃園│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卓│ 7 頁至第9 頁)。 │ │
│ │四路235 │ │0-00000000│市中壢區中和│旻誼陷於錯誤,而於左│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 │
│ │號兆豐國│ │9883號) │路139 號(中│列時間、地點依指示操│ 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 │
│ │際商業銀│ │ │壢火車站)置│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9,9│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行) │ │ │物櫃內。 │80 元至左列帳戶。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料1 份(見同上偵查卷│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第50頁至第54頁)。 │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⑤巳○○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 │
│ │ │ │ │,再將款項依│ │ 交易明細表各1 份(見│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同上偵查卷第22頁、第│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23頁、第24頁、第27頁│ │
│ │ │ │ │員。 │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卓│ │ │ │
│ │ │ │ │旻誼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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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104 年8 │R○○│29,980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7 日下│ │29,980元、│(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38│ │29,980元、│乙○○於104 │4 年8 月7 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29,333元 │年8 月7 日至│15分許撥打電話予廖美│②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7 │ │ │新北市板橋火│芬,佯以PUZZLE網站客│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9 、│時54分許│ │ │車站北二門向│服人員之名義,誆稱廖│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同日下│ │ │宇○○收取人│美芬先前購買商品時,│ 偵字第1318號卷第8 頁│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5│午7 時1 │ │ │頭帳戶宇○○│因設定錯誤導致購物訂│ 至第9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分許、同│ │ │、楊嘉偉左列│單有12筆,需依指示前│③證人宇○○、楊嘉偉於│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日下午7 │ │ │帳戶之提款卡│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警詢時之證述(見同署│價額。 │
│ │時29分許│ │ │及密碼後,放│云云,致R○○陷於錯│ 104 年度偵字第26656 │ │
│ │ │ │ │置在桃園市中│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 │
│ ├────┤ ├─────┤壢區中和路13│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13│ │
│ │ATM 自動│ │①臺灣銀行│9 號(中壢火│機先後匯款29,980元、│ 18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 │
│ │櫃員機(│ │土城分行(│車站)置物櫃│29,980元至左列①帳戶│ )。 │ │
│ │新竹市東│ │戶名:段佳│內。 │,及匯款29,980元、29│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 │
│ │區某處)│ │甫、帳號:│⒉真實姓名年│,333元至左列②帳戶。│ 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 │
│ │ │ │000-000000│籍不詳之提款│ │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 │ │159883號)│車手至上開處│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料1 份(見同署104 年│ │
│ │ │ │②彰化銀行│戶資料後至AT│ │ 度偵字第26656 號卷第│ │
│ │ │ │新店分行(│M 自動櫃員機│ │ 50頁至第54頁)。 │ │
│ │ │ │戶名:楊嘉│提領詐騙金額│ │⑤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偉、帳號:│,再將款項依│ │ 公司作業處104 年12月│ │
│ │ │ │000-000000│指示交付予該│ │ 2 日彰作管字第104439│ │
│ │ │ │00000000號│詐欺集團之成│ │ 75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 │
│ │ │ │) │員。 │ │ 、交易明細資料1 份(│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見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1317號卷第13頁至第15│ │
│ │ │ │ │集團成員向廖│ │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美芬進行詐騙│ │ 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85頁│ │
│ │ │ │ │ │ │ 至第87頁)。 │ │
│ │ │ │ │ │ │⑥R○○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2 份、自│ │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 │
│ │ │ │ │ │ │ 份(見同署105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1318號卷第15頁、│ │
│ │ │ │ │ │ │ 第13頁至第14頁、第16│ │
│ │ │ │ │ │ │ 頁至第1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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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104 年8 │a○○│ 29,982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7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41│ │ │乙○○於104 │4 年8 月7 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7 日至│35分許撥打電話予盧美│②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板橋火│文,佯以YAHOO 購物網│ 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9 、│ │ │ │車站北二門向│站客服人員之名義,誆│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宇○○收取人│稱a○○先前購買商品│ 偵字第1317號卷第4 頁│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56│ATM 自動│ │彰化銀行新│頭帳戶楊嘉偉│時,因設定錯誤導致分│ 至第5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店分行(戶│左列帳戶之提│期約定轉帳,需依一名│③證人宇○○、楊嘉偉於│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彰化縣埔│ │名:楊嘉偉│款卡及密碼後│自稱係臺中商業銀行人│ 警詢時之證述(見同署│價額。 │
│ │心鄉忠義│ │、帳號:00│,放置在桃園│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104 年度偵字第26656 │ │
│ │北路70號│ │0-00000000│市中壢區中和│操作取消云云,致盧美│ 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 │
│ │埔心郵局│ │995600號)│路139 號(中│文陷於錯誤,而於左列│ 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13│ │
│ │) │ │ │壢火車站)置│時間、地點依指示操作│ 18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 │
│ │ │ │ │物櫃內。 │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2│ )。 │ │
│ │ │ │ │⒉真實姓名年│元至左列帳戶。 │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公司作業處104 年12月│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2 日彰作管字第104439│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75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交易明細資料1 份(│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見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1317號卷第13頁至第15│ │
│ │ │ │ │,再將款項依│ │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0000000000號卷第85頁│ │
│ │ │ │ │員。 │ │ 至第87頁)。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⑤a○○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集團成員向盧│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美文進行詐騙│ │ 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各1 份(見│ │
│ │ │ │ │ │ │ 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13│ │
│ │ │ │ │ │ │ 17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
│ │ │ │ │ │ │ 、第8 頁至第9 頁、第│ │
│ │ │ │ │ │ │ 12頁)。 │ │
├───┼────┼───┼─────┼──────┼──────────┼───────────┼─────────┤
│ 十五 │104 年8 │辰○○│21,200元 │⒈乙○○: │辰○○於104 年8 月9 │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日上午6 時11分許,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43│ │ │乙○○於104 │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演│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唱會門票4 張,並由李│②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柏伶於左列時間、地點│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以網路銀行匯款21,200│ 165 頁至第166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元至左列帳戶,其後與│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9 │玉山銀行│ │臺灣銀行竹│中和一營業所│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聯│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WEBATM(│ │北分行(戶│)收取人頭帳│絡確認交易,惟賣家毫│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桃園市中│ │名:房亦廷│戶房亦廷左列│無回應,嗣後辰○○亦│④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4 │價額。 │
│ │壢區自立│ │、帳號:00│帳戶之存摺、│未收到購買之演唱會門│ 年9 月25日竹北營字第│ │
│ │五街82號│ │0-00000000│提款卡及密碼│票始知受騙。 │ 00000000000 號函暨開│ │
│ │12樓李柏│ │0831號) │後,放置在桃│ │ 戶人基本資料、交易往│ │
│ │伶住所)│ │ │園市中壢區中│ │ 來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 │ │ │華路1 段450 │ │ ㈢第235 頁至第240 頁│ │
│ │ │ │ │號(家樂福內│ │ )。 │ │
│ │ │ │ │壢店)置物櫃│ │⑤辰○○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內。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玉山WEBATM交易通知│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各1 份(見偵查卷㈠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63 頁至第163-1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164 頁、第167 頁)│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再將款項依│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第7 頁)。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李│ │ │ │
│ │ │ │ │柏伶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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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104 年8 │D○○│ 5,000元 │⒈乙○○: │D○○於104 年8 月9 │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5 時20分許,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56│ │ │乙○○於104 │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演│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唱會門票4 張,並由郭│②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雅閔於左列時間、地點│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匯款5,000 元至左列帳│ 170 頁至第172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戶,其後與賣家以通訊│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0│ATM 自動│ │臺灣銀行竹│中和一營業所│軟體LINE聯絡交貨時間│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北分行(戶│)收取人頭帳│,惟屢遭賣家拖延,其│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北市松│ │名:房亦廷│戶房亦廷左列│後均無回應,嗣後郭雅│④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4 │價額。 │
│ │山區八德│ │、帳號:00│帳戶之存摺、│閔亦未收到購買之演唱│ 年9 月25日竹北營字第│ │
│ │路4 段65│ │0-00000000│提款卡及密碼│會門票始知受騙。 │ 00000000000 號函暨開│ │
│ │6-1 號國│ │0831號) │後,放置在桃│ │ 戶人基本資料、交易往│ │
│ │泰世華銀│ │ │園市中壢區中│ │ 來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行) │ │ │華路1 段450 │ │ ㈢第235 頁至第240 頁│ │
│ │ │ │ │號(家樂福內│ │ )。 │ │
│ │ │ │ │壢店)置物櫃│ │⑤D○○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內。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68 頁至第168-1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169 頁、第173 頁│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再將款項依│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第7 頁)。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郭│ │ │ │
│ │ │ │ │雅閔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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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104 年8 │Z ○│ 24,123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17│ │ │乙○○於104 │4 年8 月9 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26分許撥打電話予Z○│②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佯以網路購物賣家之│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92│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名義,誆稱Z○先前購│ 頁至第94頁)。 │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買商品時,因設定錯誤│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1│ATM 自動│ │中華郵政股│中和一營業所│導致分期扣款,需依一│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份有限公司│)收取人頭帳│名自稱係郵局人員指示│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中市太│ │苗栗後龍郵│戶房亦廷左列│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④左列郵局帳戶之開戶基│價額。 │
│ │平區中興│ │局(戶名:│帳戶之存摺、│消云云,致Z○陷於錯│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
│ │東路50號│ │房亦廷、帳│提款卡及密碼│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各1 份(見偵查卷㈢第│ │
│ │第一銀行│ │號:700-02│後,放置在桃│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241 頁至第242 頁)。│ │
│ │太平分行│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機匯款24,123元至左列│⑤Z○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42號) │華路1 段450 │帳戶。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號(家樂福內│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壢店)置物櫃│ │ 單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內。 │ │ 第90頁至第90-1頁、第│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91頁)。 │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7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 │
│ │ │ │ │,再將款項依│ │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鄭│ │ │ │
│ │ │ │ │思進行詐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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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104 年8 │林彥瑱│ 10,000元 │⒈乙○○: │林彥瑱於104 年8 月9 │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7 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31│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演唱會│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門票,並由林彥瑱於左│②被害人林彥瑱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列時間、地點匯款10,0│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00元至左列帳戶,其後│ 114頁至第116頁)。 │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2│ATM 自動│ │中華郵政股│中和一營業所│聯絡交貨時間,惟屢遭│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份有限公司│)收取人頭帳│賣家拖延,其後均無回│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中市豐│ │苗栗後龍郵│戶房亦廷左列│應,嗣後林彥瑱亦未收│④左列郵局帳戶之開戶基│價額。 │
│ │原區大明│ │局(戶名:│帳戶之存摺、│到購買之演唱會門票始│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
│ │路12號豐│ │房亦廷、帳│提款卡及密碼│知受騙。 │ 各1 份(見偵查卷㈢第│ │
│ │原中山路│ │號:700-02│後,放置在桃│ │ 241 頁至第242 頁)。│ │
│ │郵局) │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 │⑤林彥瑱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42號) │華路1 段450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號(家樂福內│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壢店)置物櫃│ │ 、存摺影本各1 份(見│ │
│ │ │ │ │內。 │ │ 偵查卷㈠第112 頁至第│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112-1 頁、第113 頁、│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第117 頁)。 │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第7 頁)。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 │
│ │ │ │ │,再將款項依│ │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林│ │ │ │
│ │ │ │ │彥瑱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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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104 年8 │B○○│ 29,988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35│ │ │乙○○於104 │4 年8 月9 日下午8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許撥打電話予B○○,│②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佯以IFIT團購網客服人│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員之名義,誆稱B○○│ 97頁至第98頁)。 │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先前購買商品時,因員│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3│ATM 自動│ │中華郵政股│中和一營業所│工設定錯誤導致按月扣│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份有限公司│)收取人頭帳│款,需依一名自稱係中│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高雄市大│ │苗栗後龍郵│戶房亦廷左列│國信託銀行人員指示前│④左列郵局帳戶之開戶基│價額。 │
│ │寮區內厝│ │局(戶名:│帳戶之存摺、│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
│ │路219 號│ │房亦廷、帳│提款卡及密碼│云云,致B○○陷於錯│ 各1 份(見偵查卷㈢第│ │
│ │統一超商│ │號:700-02│後,放置在桃│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241 頁至第242 頁)。│ │
│ │) │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⑤B○○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42號) │華路1 段450 │機匯款29,988元至左列│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號(家樂福內│帳戶。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壢店)置物櫃│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內。 │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卷㈠第95頁至第95-1頁│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第96頁、第99頁)。│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第7 頁)。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 │
│ │ │ │ │,再將款項依│ │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張│ │ │ │
│ │ │ │ │慶如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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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104 年8 │G○○│ 11,949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44│ │ │乙○○於104 │4 年8 月9 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7 分許撥打電話予彭家│②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樑,佯以露天拍賣客服│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人員之名義,誆稱彭家│ 109 頁至第110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樑先前購買商品時,因│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4│ATM 自動│ │中華郵政股│中和一營業所│員工設定錯誤導致購物│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份有限公司│)收取人頭帳│訂單有12筆,需依一名│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竹縣竹│ │苗栗後龍郵│戶房亦廷左列│自稱係華南銀行人員指│④左列郵局帳戶之開戶基│價額。 │
│ │東鎮朝陽│ │局(戶名:│帳戶之存摺、│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
│ │路9 號1 │ │房亦廷、帳│提款卡及密碼│取消云云,致G○○陷│ 各1 份(見偵查卷㈢第│ │
│ │樓華南銀│ │號:700-02│後,放置在桃│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241 頁至第242 頁)。│ │
│ │行) │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⑤G○○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42號) │華路1 段450 │櫃員機匯款11,949元至│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號(家樂福內│左列帳戶。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壢店)置物櫃│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內。 │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第107 頁至第107-1 頁│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第108 頁、第111 頁│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 │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編號00-0000-0000)│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第7 頁)。 │ │
│ │ │ │ │,再將款項依│ │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彭│ │ │ │
│ │ │ │ │家樑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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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04 年8 │宙○○│ 11,990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9 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9 時5 │ │ │乙○○於104 │4 年8 月9 日下午8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45分許撥打電話予胡翔│②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雅,佯以YAHOO 商城賣│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家之名義,誆稱宙○○│ 102 頁至第106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設│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5│ATM 自動│ │中華郵政股│中和一營業所│定錯誤導致分期付款,│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份有限公司│)收取人頭帳│需依一名自稱係郵局人│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北市新│ │苗栗後龍郵│戶房亦廷左列│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④左列郵局帳戶之開戶基│價額。 │
│ │店區建國│ │局(戶名:│帳戶之存摺、│操作取消云云,致胡翔│ 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
│ │路154 號│ │房亦廷、帳│提款卡及密碼│雅陷於錯誤,而於左列│ 各1 份(見偵查卷㈢第│ │
│ │萊爾富便│ │號:700-02│後,放置在桃│時間、地點依指示操作│ 241 頁至第242 頁)。│ │
│ │利超商)│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自動櫃員機匯款11,990│⑤宙○○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42號) │華路1 段450 │元至左列帳戶。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號(家樂福內│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壢店)置物櫃│ │ 聯單各1 份(見偵查卷│ │
│ │ │ │ │內。 │ │ ㈠第100 頁至第100-1 │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頁、第101 頁)。 │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7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 │
│ │ │ │ │,再將款項依│ │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胡│ │ │ │
│ │ │ │ │翔雅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二十二│104 年8 │N○○│ 3,313元 │⒈乙○○: │N○○於104 年8 月10│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中│ │ │(收簿手) │日中午12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12時19│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寵│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物零食,並由N○○於│②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左列時間、地點匯款3,│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313 元至左列帳戶,其│ 154 頁至第155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後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6│ATM 自動│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NE聯絡交貨時間,惟屢│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遭賣家拖延,其後均無│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中市北│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回應,嗣後N○○亦未│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區中清路│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收到購買之寵物零食始│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1 段附近│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知受騙。 │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之OK便利│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商店)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 │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 │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 │⑤N○○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內。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第152 頁至第152-1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53 頁、第156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7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黃│ │ │ │
│ │ │ │ │婷茵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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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104 年8 │P○○│ 7,000元 │⒈乙○○: │P○○於104 年8 月10│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中│ │ │(收簿手) │日中午12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12時40│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演│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唱會門票,並由P○○│②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於左列時間、地點匯款│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7,000 元至左列帳戶,│ 132 頁至第133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其後與賣家以網路訊息│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7│ATM 自動│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聯絡交貨時間,惟賣家│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均無回應,嗣後P○○│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基隆市仁│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亦未收到購買之演唱會│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愛區孝三│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門票始知受騙。 │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路101 號│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 │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統一超商│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 │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 │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 │⑤P○○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內。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第130 頁至第130-1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31 頁、第134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7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楊│ │ │ │
│ │ │ │ │芳韻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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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104 年8 │午○○│ 3,500元 │⒈乙○○: │午○○於104 年8 月10│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 │(收簿手) │日中午12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1 時22│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胎壓偵│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測器,並由午○○於左│②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列時間、地點匯款3,50│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0 元至左列帳戶,其後│ 148 頁至第149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8│ATM 自動│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聯絡交貨時間,惟屢遭│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賣家拖延,其後均無回│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北市板│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應,嗣後午○○亦未收│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橋區某處│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到購買之胎壓偵測器始│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之永豐證│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知受騙。 │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券) │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 │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 │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 │⑤午○○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內。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第146 頁至第146-1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47 頁、第151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7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林│ │ │ │
│ │ │ │ │佑聰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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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104 年8 │A○○│ 10,500元 │⒈乙○○: │A○○於104 年8 月10│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1 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1 時53│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演唱會│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門票,並由A○○於左│②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列時間、地點匯款10,5│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00元至左列帳戶,其後│ 142 頁至第144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19│ATM 自動│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聯絡交貨時間,惟屢遭│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賣家拖延,其後均無回│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彰化市成│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應,嗣後A○○亦未收│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功路130 │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到購買之演唱會門票始│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號臺灣銀│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知受騙。 │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行) │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 │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 │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 │⑤A○○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內。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第140 頁至第140-1 頁│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41 頁、第145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7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張│ │ │ │
│ │ │ │ │菱晏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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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104 年8 │天○○│ 9,000元、│⒈乙○○: │天○○於104 年8 月10│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 4,500元 │(收簿手) │日下午2 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2 時32│ │ │乙○○於104 │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演│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9 日至│唱會門票,並由天○○│②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2 │ │ │新北市中和區│於左列時間、地點先後│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時35分許│ │ │立德街212 號│以網路郵局匯款9,000 │ 127 頁至第128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元、4,500 元至左列帳│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0│網路郵局│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戶,其後與賣家以通訊│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新竹縣│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軟體LINE聯絡交貨時間│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豐鄉振│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惟屢遭賣家拖延,其│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興街67巷│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後均無回應,嗣後邱釋│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16號邱釋│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萱亦未收到購買之演唱│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萱住所)│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會門票始知受騙。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 │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 │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 │⑤天○○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內。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聯單、存摺影本各1 份│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見偵查卷㈠第125 頁│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至第125-1 頁、第126 │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頁、第129 頁)。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再將款項依│ │ 第7 頁)。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邱│ │ │ │
│ │ │ │ │釋萱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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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104 年8 │U○○│ 5,500元 │⒈乙○○: │U○○之胞妹余品蓁於│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 │(收簿手) │104 年8 月9 日某時,│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3 時31│ │ │乙○○於104 │透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演唱會門票,並由余品│②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蓁委託U○○於左列時│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間、地點匯款5,500 元│ 159 頁至第161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至左列帳戶,其後余品│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1│ATM 自動│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蓁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NE聯絡交貨時間,惟屢│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竹市東│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遭賣家拖延,其後均無│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區工業東│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回應,嗣後U○○、余│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四路42號│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品蓁亦未收到購買之演│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統一超商│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 │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 │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 │⑤U○○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內。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卷㈠第157 頁至第157-│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 頁、第158 頁、第16│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2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7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劉│ │ │ │
│ │ │ │ │家驥之胞妹余│ │ │ │
│ │ │ │ │品蓁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二十八│104 年8 │C○○│ 16,989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2 │ │ │乙○○於104 │4 年8 月10日下午5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30分許撥打電話予莊惠│②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雯,佯以亞尼克網站客│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服人員之名義,誆稱莊│ 120 頁至第122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惠雯先前購買商品時,│③證人房亦廷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2│中國信託│ │臺新國際商│中和一營業所│因設定錯誤導致按月扣│ 證述(見偵查卷㈠第8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網路銀行│ │業銀行竹南│)收取人頭帳│款,需依一名自稱係中│ 頁至第8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竹市│ │分行(戶名│戶房亦廷左列│國信託銀行人員指示前│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價額。 │
│ │東區研新│ │:房亦廷、│帳戶之存摺、│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年8 月31日臺新作文字│ │
│ │三路之莊│ │帳號:812-│提款卡及密碼│云云,致C○○陷於錯│ 第00000000號函暨開戶│ │
│ │惠雯任職│ │0000000000│後,放置在桃│誤,而於左列時間、地│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 │
│ │公司) │ │5099號) │園市中壢區中│點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份(見偵查卷㈢第243 │ │
│ │ │ │ │華路1 段450 │匯款16,989元至左列帳│ 頁至第248 頁)。 │ │
│ │ │ │ │號(家樂福內│戶。 │⑤C○○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壢店)置物櫃│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內。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聯單、存摺影本各1 份│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見偵查卷㈠第118 頁│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至第118-1 頁、第119 │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頁、第123 頁至第124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7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莊│ │ │ │
│ │ │ │ │惠雯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二十九│104 年8 │E○○│29,998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29,980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9 時22│ │ │乙○○於104 │4 年8 月10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9 日至│7 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9 │ │ │新北市中和區│婷,佯以網路戀愛小舖│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時50分許│ │ │立德街212 號│人員之名義,誆稱陳怡│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婷先前購買商品時,因│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3│ATM 自動│ │①中華郵政│中和一營業所│設定錯誤導致分期付款│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股份有限公│)收取人頭帳│,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台南市北│ │司楠梓右昌│戶李芳儀左列│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③告訴人E○○於警詢時│價額。 │
│ │區某處)│ │郵局(戶名│帳戶之存摺、│E○○陷於錯誤,而於│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 │ │:李芳儀、│提款卡及密碼│左列時間、地點依指示│ 20頁至第21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帳號:700-│後,放置在桃│操作自動櫃員機先後匯│④證人李芳儀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 │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款29,998元、29,980元│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3 │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 │ │9007號) │華路1 段450 │至左列①、②帳戶(起│ 頁至第5 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號(家樂福內│訴書漏載匯款29,980元│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②臺灣新光│壢店)置物櫃│至左列②帳戶部分,業│ 104 年9 月15日儲字第│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銀行建成分│內。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 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行(戶名:│2.f○○: │更正)。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李芳儀、帳│(提款車手)│ │ 份(見偵查卷㈣第8 頁│價額。 │
│ │ │ │號:103-03│由真實姓名年│ │ 至第13頁)。 │ │
│ │ │ │0000000000│籍不詳自稱「│ │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
│ │ │ │4 號) │何先生」之人│ │ 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 │
│ │ │ │ │指示f○○至│ │ 4 年9 月10日(104 )│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新光銀業務字第4915號│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函暨帳戶基本資料、交│ │
│ │ │ │ │後,f○○於│ │ 易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 │ │ │104 年8 月10│ │ ㈣第14頁至第17頁) │ │
│ │ │ │ │日至ATM 自動│ │⑦E○○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騙金額共19萬│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元,再將款項│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依指示交付予│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該詐欺集團之│ │ 第18頁、第19頁、第22│ │
│ │ │ │ │成員。 │ │ 頁,本院105 年度審訴│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字第587 號卷第112 頁│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向陳│ │⑧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怡婷進行詐騙│ │ (編號00-0000-0000)│ │
│ │ │ │ │。 │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 │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 │ │ ㈢第7 頁、第23頁至第│ │
│ │ │ │ │ │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 │ │ )。 │ │
├───┼────┼───┼─────┼──────┼──────────┼───────────┼─────────┤
│ 三十 │104 年8 │酉○○│9,980 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30,000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9 時54│ │ │乙○○於104 │4 年8 月10日下午8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9 日至│許撥打電話予酉○○,│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10│ │ │新北市中和區│佯以網站賣家之名義,│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時51分許│ │ │立德街212 號│誆稱酉○○先前購買商│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黑貓宅急便│品時,因工作人員設定│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4│ATM 自動│ │①中華郵政│中和一營業所│錯誤導致連續扣款12個│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櫃員機(│ │股份有限公│)收取人頭帳│月,需依一名自稱係兆│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新竹縣竹│ │司楠梓右昌│戶李芳儀左列│豐商業銀行人員指示前│③告訴人酉○○於警詢時│價額。 │
│ │北市嘉豐│ │郵局(戶名│帳戶之存摺、│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北路76號│ │:李芳儀、│提款卡及密碼│云云,致酉○○陷於錯│ 26頁至第27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統一超商│ │帳號:700-│後,放置在桃│誤,而於左列時間、地│④證人李芳儀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 │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3 │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 │ │9007號) │華路1 段450 │機先後匯款9,980 元、│ 頁至第5 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號(家樂福內│30,000元至左列①、②│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②臺灣新光│壢店)置物櫃│帳戶。 │ 104 年9 月15日儲字第│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銀行建成分│內。 │ │ 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行(戶名:│2.f○○: │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李芳儀、帳│(提款車手)│ │ 份(見偵查卷㈣第8 頁│價額。 │
│ │ │ │號:103-03│由真實姓名年│ │ 至第13頁)。 │ │
│ │ │ │0000000000│籍不詳自稱「│ │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
│ │ │ │4 號) │何先生」之人│ │ 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 │
│ │ │ │ │指示f○○至│ │ 4 年9 月10日(104 )│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新光銀業務字第4915號│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函暨帳戶基本資料、交│ │
│ │ │ │ │後,f○○於│ │ 易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 │ │ │104 年8 月10│ │ ㈣第14頁至第17頁) │ │
│ │ │ │ │日至ATM 自動│ │⑦酉○○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騙金額共19萬│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元,再將款項│ │ 聯單、存摺影本各1 份│ │
│ │ │ │ │依指示交付予│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該詐欺集團之│ │ 表2 份(見偵查卷㈣第│ │
│ │ │ │ │成員。 │ │ 24頁、第25頁、第28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至第33頁)。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⑧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集團成員向林│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書維進行詐騙│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 │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 │ │ ㈢第7 頁、第23頁至第│ │
│ │ │ │ │ │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 │ │ )。 │ │
├───┼────┼───┼─────┼──────┼──────────┼───────────┼─────────┤
│三十一│104 年8 │K○○│ 30,000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0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後│ │ │乙○○於104 │4 年8 月10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某時 │ │ │年8 月9 日至│5 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思│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穎,佯以QUEENSHOP 會│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計之名義,誆稱K○○│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設│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5├────┤ ├─────┤中和一營業所│定異常導致自動扣款,│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新光銀│)收取人頭帳│需依一名自稱係銀行人│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建成分行│戶李芳儀左列│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③被害人K○○於警詢時│價額。 │
│ │桃園市中│ │(戶名:李│帳戶之存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思│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壢區龍東│ │芳儀、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穎陷於錯誤,而於左列│ 37頁至第39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路264 之│ │:000-0000│後,放置在桃│時間、地點依指示操作│④證人李芳儀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1 號萊爾│ │000000000 │園市中壢區中│自動櫃員機匯款30,000│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3 │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富便利超│ │號) │華路1 段450 │元至左列帳戶。 │ 頁至第5 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商) │ │ │號(家樂福內│ │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壢店)置物櫃│ │ 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內。 │ │ 4 年9 月10日(104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f○○: │ │ 新光銀業務字第4915號│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提款車手)│ │ 函暨帳戶基本資料、交│價額。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易明細1 份(見偵查卷│ │
│ │ │ │ │籍不詳自稱「│ │ ㈣第14頁至第17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K○○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存摺影本各1 份(見│ │
│ │ │ │ │後,f○○於│ │ 偵查卷㈣第35頁、第36│ │
│ │ │ │ │104 年8 月10│ │ 頁、第43頁至第44頁)│ │
│ │ │ │ │日至ATM 自動│ │ 。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騙金額共19萬│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元,再將款項│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依指示交付予│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該詐欺集團之│ │ ㈢第7 頁、第23頁至第│ │
│ │ │ │ │成員。 │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黃│ │ │ │
│ │ │ │ │思穎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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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104 年8 │W○○│29,989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下│ │20,297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11│ │ │乙○○於104 │4 年8 月11日下午4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9 日至│5 分許撥打電話予劉靜│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6 │ │ │新北市中和區│薇,佯以PUZZLE拍手國│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時20分許│ │ │立德街212 號│際公司客服人員之名義│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誆稱W○○先前購買│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6├────┤ ├─────┤中和一營業所│商品時,因設定錯誤導│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合作金庫商│)收取人頭帳│致重複扣款,需依一名│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業銀行林口│戶施喬倫左列│自稱係花旗銀行人員指│③被害人W○○於警詢時│價額。 │
│ │臺北市中│ │分行(戶名│帳戶之存摺、│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山區建國│ │:施喬倫、│提款卡及密碼│取消云云,致W○○陷│ 71頁至第72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北路3 段│ │帳號:006-│後,放置在桃│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④證人施喬倫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97號統一│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45│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超商) │ │296號) │華路1 段450 │櫃員機先後匯款29,989│ 頁至第47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號(家樂福內│元、20,297元至左列帳│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口│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壢店)置物櫃│戶。 │ 分行104 年9 月25日合│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內。 │ │ 金林口字第1040002542│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f○○: │ │ 號函暨帳戶開戶資料、│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提款車手)│ │ 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價額。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查卷㈣第50頁至第57頁│ │
│ │ │ │ │籍不詳自稱「│ │ )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W○○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後,f○○於│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04 年8 月11│ │ 第69頁、第70頁、第73│ │
│ │ │ │ │日至ATM 自動│ │ 頁)。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騙金額共18萬│ │ (編號00-0000-0000)│ │
│ │ │ │ │8,000 元,再│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㈢第8 頁、第23頁至第│ │
│ │ │ │ │集團之成員。│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劉│ │ │ │
│ │ │ │ │靜薇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三十三│104 年8 │I○○│29,987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下│ │29,987元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12│ │ │乙○○於104 │4 年8 月11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9 日至│6 分許撥打電話予曾君│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8 │ │ │新北市中和區│潔,佯以PUZZLE拍手國│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時22分許│ │ │立德街212 號│際公司客服人員之名義│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誆稱I○○先前購買│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7├────┤ ├─────┤中和一營業所│商品時,因設定錯誤導│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第一商業銀│)收取人頭帳│致重複扣款,需依一名│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林口工二│戶施喬倫左列│自稱係花旗銀行人員指│③告訴人I○○於警詢時│價額。 │
│ │新北市板│ │分行(戶名│帳戶之存摺、│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橋區中正│ │:施喬倫、│提款卡及密碼│取消云云,致I○○陷│ 76頁至第79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路35號郵│ │帳號:007-│後,放置在桃│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④證人施喬倫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局) │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45│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 │ │0號) │華路1 段450 │櫃員機先後匯款29,987│ 頁至第47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號(家樂福內│元、29,987元至左列帳│⑤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二│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壢店)置物櫃│戶。 │ 分行104 年9 月11日一│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內。 │ │ 林口工字第00023 號函│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f○○: │ │ 暨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提款車手)│ │ 明細各1 份(見偵查卷│價額。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㈣第58頁至第64頁) │ │
│ │ │ │ │籍不詳自稱「│ │⑥I○○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何先生」之人│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指示f○○至│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易明細表2 份(見偵查│ │
│ │ │ │ │後,f○○於│ │ 卷㈣第74頁、第75頁、│ │
│ │ │ │ │104 年8 月11│ │ 第80頁)。 │ │
│ │ │ │ │日至ATM 自動│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編號00-0000-0000)│ │
│ │ │ │ │騙金額共18萬│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8,000 元,再│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㈢第8 頁、第23頁至第│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集團之成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曾│ │ │ │
│ │ │ │ │君潔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三十四│104 年8 │M○○│ 19,099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57│ │ │乙○○於104 │4 年8 月11日下午8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24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秋│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文,佯以品格子旅館人│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員之名義,誆稱M○○│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先前訂房時,因設定錯│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8├────┤ ├─────┤中和一營業所│誤導致連續扣款,需依│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第一商業銀│)收取人頭帳│一名自稱係郵局人員指│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林口工二│戶施喬倫左列│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③告訴人M○○於警詢時│價額。 │
│ │臺北市信│ │分行(戶名│帳戶之存摺、│取消云云,致M○○陷│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義區莊敬│ │:施喬倫、│提款卡及密碼│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83頁至第84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路196 號│ │帳號:007-│後,放置在桃│、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④證人施喬倫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板信商業│ │0000000000│園市中壢區中│櫃員機匯款19,099元至│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45│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銀行) │ │0號) │華路1 段450 │左列帳戶。 │ 頁至第47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號(家樂福內│ │⑤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二│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壢店)置物櫃│ │ 分行104 年9 月11日一│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內。 │ │ 林口工字第00023 號函│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f○○: │ │ 暨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提款車手)│ │ 明細各1 份(見偵查卷│價額。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㈣第58頁至第64頁) │ │
│ │ │ │ │籍不詳自稱「│ │⑥M○○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何先生」之人│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指示f○○至│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聯單、存摺影本、自動│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 │
│ │ │ │ │後,f○○於│ │ 份(見偵查卷㈣第81頁│ │
│ │ │ │ │104 年8 月11│ │ 、第82頁、第85頁至第│ │
│ │ │ │ │日至ATM 自動│ │ 88頁)。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騙金額共18萬│ │ (編號00-0000-0000)│ │
│ │ │ │ │8,000 元,再│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㈢第8 頁、第23頁至第│ │
│ │ │ │ │集團之成員。│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黃│ │ │ │
│ │ │ │ │秋文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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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104 年8 │d○○│ 29,989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30│ │ │乙○○於104 │4 年8 月11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32分許撥打電話予鍾岳│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彤,佯以網路客服人員│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之名義,誆稱d○○先│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前購買商品時,因設定│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29├────┤ ├─────┤中和一營業所│錯誤導致分期付款,需│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中國信託商│)收取人頭帳│依一名自稱係彰化銀行│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業銀行(戶│戶施喬倫左列│人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③告訴人d○○於警詢時│價額。 │
│ │臺東縣臺│ │名:施喬倫│帳戶之存摺、│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鍾│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東市四維│ │、帳號:82│提款卡及密碼│岳彤陷於錯誤,而於左│ 91頁至第94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路更生路│ │0-00000000│後,放置在桃│列時間、地點依指示操│④證人施喬倫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口全家便│ │1748號) │園市中壢區中│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9,9│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45│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利商店維│ │ │華路1 段450 │89元至左列帳戶。 │ 頁至第47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新店) │ │ │號(家樂福內│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壢店)置物櫃│ │ 有限公司104 年9 月10│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內。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f○○: │ │ 000000號函暨開戶基本│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提款車手)│ │ 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價額。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見偵查卷㈣第65頁至│ │
│ │ │ │ │籍不詳自稱「│ │ 第68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d○○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後,f○○於│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04 年8 月11│ │ 第89頁、第90頁、第95│ │
│ │ │ │ │日至ATM 自動│ │ 頁)。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騙金額共18萬│ │ (編號00-0000-0000)│ │
│ │ │ │ │8,000 元,再│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㈢第8 頁、第23頁至第│ │
│ │ │ │ │集團之成員。│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鍾│ │ │ │
│ │ │ │ │岳彤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三十六│104 年8 │g○○│ 29,987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2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46│ │ │乙○○於104 │4 年8 月12日下午5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1日至│許撥打電話予g○○,│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佯以網路客服人員之名│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1、│ │ │ │立德街212 號│義,誆稱g○○先前購│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買商品時,因設定錯誤│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0├────┤ ├─────┤中和一營業所│導致多訂購物品,需依│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永豐商業銀│)收取人頭帳│一名自稱係銀行人員指│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戶名:│戶劉羽珮左列│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③被害人g○○於警詢時│價額。 │
│ │屏東縣屏│ │劉羽珮、帳│帳戶之提款卡│取消云云,致g○○陷│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東市中正│ │號:807-12│及密碼後,放│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108 頁至第109 頁)。│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路247 號│ │0000000000│置在桃園市中│、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④證人劉羽珮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中正路郵│ │11號) │壢區中華路1 │櫃員機匯款29,987元至│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97│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局) │ │ │段450 號(家│左列帳戶。 │ 頁至第99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樂福內壢店)│ │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置物櫃內。 │ │ 4 年9 月17日作心詢字│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2.f○○: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提款車手)│ │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各1 份(見偵查卷㈣第│價額。 │
│ │ │ │ │籍不詳自稱「│ │ 102 頁至第105 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g○○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後,f○○於│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04 年8 月12│ │ 第106 頁、第107 頁、│ │
│ │ │ │ │日至ATM 自動│ │ 第95頁)。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騙金額共11萬│ │ (編號00-0000-0000)│ │
│ │ │ │ │9,000 元,再│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㈢第8 頁、第23頁至第│ │
│ │ │ │ │集團之成員。│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龔│ │ │ │
│ │ │ │ │芝云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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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104 年8 │e○○│29,989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2日下│ │29,985元、│(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14│ │12,000元 │乙○○於104 │4 年8 月11日下午7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11日至│21分許撥打電話予鍾昆│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6 │ │ │新北市中和區│年,佯以橘子商旅經理│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1、│時14分許│ │ │立德街212 號│之名義,誆稱e○○先│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同日下│ │ │(黑貓宅急便│前消費時,因員工設定│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1│午6 時34│ │ │中和一營業所│錯誤導致按月從信用卡│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分許 │ │ │)收取人頭帳│扣款,需依一名自稱係│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戶劉羽珮左列│合作金庫銀行人員指示│③被害人e○○於警詢時│價額。 │
│ │ATM 自動│ │永豐商業銀│帳戶之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櫃員機(│ │行(戶名:│及密碼後,放│消云云,致e○○陷於│ 113 頁至第117 頁)。│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臺北市內│ │劉羽珮、帳│置在桃園市中│錯誤,而於左列時間、│④證人劉羽珮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湖區瑞光│ │號:807-12│壢區中華路1 │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97│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路之合作│ │0000000000│段450 號(家│員機先後匯款29,989元│ 頁至第99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金庫銀行│ │11號) │樂福內壢店)│、29,985元、無褶存款│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永豐銀│ │ │置物櫃內。 │12,000元至左列帳戶。│ 4 年9 月17日作心詢字│張)沒收,如全部或│
│ │行) │ │ │2.f○○: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提款車手)│ │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各1 份(見偵查卷㈣第│價額。 │
│ │ │ │ │籍不詳自稱「│ │ 102 頁至第105 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e○○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存摺影本各1 份(見│ │
│ │ │ │ │後,f○○於│ │ 偵查卷㈣第111 頁、第│ │
│ │ │ │ │104 年8 月12│ │ 112 頁、第95頁)。 │ │
│ │ │ │ │日至ATM 自動│ │⑦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編號00-0000-0000)│ │
│ │ │ │ │騙金額共11萬│ │ 影本1 份、ATM 提領影│ │
│ │ │ │ │9,000 元,再│ │ 像照片16張(見偵查卷│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㈢第8 頁、第23頁至第│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27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集團之成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鍾│ │ │ │
│ │ │ │ │昆年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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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104 年8 │丑○○│ 29,983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2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9 時29│ │ │乙○○於104 │4 年8 月12日下午8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13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淑│②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萍,佯以LULUS 網路賣│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家之名義,誆稱丑○○│ 131 頁至第134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設│③證人楊有得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2├────┤ ├─────┤中和一營業所│定錯誤導致多訂購物品│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2│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安泰商業銀│)收取人頭帳│,需依一名自稱係臺新│ 0 頁至第122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和平分行│戶楊有得左列│銀行人員指示前往自動│④安泰商業銀行104 年9 │價額。 │
│ │臺中市霧│ │(戶名:楊│帳戶之提款卡│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月2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 │
│ │峰區中投│ │有得、帳號│及密碼後,放│致丑○○陷於錯誤,而│ 字第1040007145號函暨│ │
│ │西路2 段│ │:000-0000│置在桃園市中│於左列時間、地點依指│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430 號統│ │0000000000│壢區中華路1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一超商)│ │號) │段450 號(家│29,983元至左列帳戶。│ 第125 頁至第128 頁)│ │
│ │ │ │ │樂福內壢店)│ │ 。 │ │
│ │ │ │ │置物櫃內。 │ │⑤丑○○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各1 份(見偵查卷㈣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29 頁、第130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再將款項依│ │ 第7 頁)。 │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吳│ │ │ │
│ │ │ │ │淑萍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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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104 年8 │H○○│ 13,136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4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9 時30│ │ │乙○○於104 │4 年8 月14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50分許撥打電話予曾以│②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萱,佯以LULUS 網路賣│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家之名義,誆稱H○○│ 137 頁至第139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貨│③證人楊有得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3├────┤ ├─────┤中和一營業所│物寄送問題欲退款予曾│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2│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安泰商業銀│)收取人頭帳│以萱,需依一名自稱係│ 0 頁至第122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和平分行│戶楊有得左列│銀行人員指示前往自動│④安泰商業銀行作業處10│價額。 │
│ │桃園市平│ │(戶名:楊│帳戶之提款卡│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4 年9 月21日安泰銀作│ │
│ │鎮區高雙│ │有得、帳號│及密碼後,放│致H○○陷於錯誤,而│ 服存押字第1040007145│ │
│ │路181 號│ │:000-0000│置在桃園市中│於左列時間、地點依指│ 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 │
│ │高雙郵局│ │0000000000│壢區中華路1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 │
│ │) │ │號) │段450 號(家│13,136元至左列帳戶。│ 查卷㈣第125 頁至第12│ │
│ │ │ │ │樂福內壢店)│ │ 8 頁) │ │
│ │ │ │ │置物櫃內。 │ │⑤H○○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卷㈣第135 頁、第136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頁、第142 頁)。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再將款項依│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第7 頁)。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曾│ │ │ │
│ │ │ │ │以萱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 四十 │104 年8 │未○○│ 15,123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4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9 時41│ │ │乙○○於104 │4 年8 月11日下午9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9 日至│2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彥│②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中和區│均,佯以18度C 服務人│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0、│ │ │ │立德街212 號│員之名義,誆稱未○○│ 145 頁至第147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黑貓宅急便│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設│③證人楊有得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4├────┤ ├─────┤中和一營業所│定錯誤導致分期付款,│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2│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安泰商業銀│)收取人頭帳│需依一名自稱係中國信│ 0 頁至第122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行和平分行│戶楊有得左列│託銀行人員指示前往自│④安泰商業銀行作業處10│價額。 │
│ │臺中市北│ │(戶名:楊│帳戶之提款卡│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4 年9 月21日安泰銀作│ │
│ │區雙十路│ │有得、帳號│及密碼後,放│,致未○○陷於錯誤,│ 服存押字第1040007145│ │
│ │2 段47號│ │:000-0000│置在桃園市中│而於左列時間、地點依│ 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 │
│ │統一超商│ │0000000000│壢區中華路1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 │
│ │) │ │號) │段450 號(家│款15,123元至左列帳戶│ 查卷㈣第125 頁至第12│ │
│ │ │ │ │樂福內壢店)│。 │ 8 頁) │ │
│ │ │ │ │置物櫃內。 │ │⑤未○○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143 頁、第144 頁、│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第148 頁)。 │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再將款項依│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第7 頁)。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林│ │ │ │
│ │ │ │ │彥均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四十一│104 年8 │S○○│ 30,000元 │⒈乙○○: │S○○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3 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3 時10│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相│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機1 台,並由S○○於│②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左列時間、地點匯款30│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000元至左列帳戶,其│ 162 頁至第163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後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5├────┤ ├─────┤便中壢二營業│NE聯絡確認交易,惟賣│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家毫無回應,嗣後廖薇│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雯亦未收到購買之相機│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新竹縣竹│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始知受騙。 │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北市光明│ │、帳號:00│卡及密碼後,│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一路玉山│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銀行) │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S○○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卷㈣第160 頁、第161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頁、第164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廖│ │ │ │
│ │ │ │ │薇雯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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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104 年8 │Y○○│ 1,000元 │⒈乙○○: │Y○○於104 年8 月18│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11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3 時12│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拉筋板│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1 個,並由Y○○於左│②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列時間、地點匯款1,00│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0 元至左列帳戶,其後│ 167 頁至第169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6├────┤ ├─────┤便中壢二營業│聯絡確認交易,惟賣家│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毫無回應,嗣後Y○○│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亦未收到購買之拉筋板│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臺南市中│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始知受騙。 │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西區忠義│ │、帳號:00│卡及密碼後,│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路1 段10│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9 號臺灣│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中小企銀│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Y○○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卷㈣第165 頁、第166 │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頁、第170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蔡│ │ │ │
│ │ │ │ │進榮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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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104 年8 │J○○│ 4,788 元 │⒈乙○○: │J○○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4 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4 時14│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嬰│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兒汽車安全座椅1 個,│②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並由J○○於左列時間│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174 頁至第175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4,788 元至左列帳戶,│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7├────┤ ├─────┤便中壢二營業│其後與賣家以通訊軟體│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網路銀行│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LINE聯絡確認交易,惟│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北市│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賣家毫無回應,嗣後項│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北投立德│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志揚亦未收到購買之嬰│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路15號之│ │、帳號:00│卡及密碼後,│兒汽車安全座椅始知受│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J○○任│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騙。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職公司)│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J○○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網路ATM 交易明細表│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各1 份(見偵查卷㈣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72 頁、第173 頁、第│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176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項│ │ │ │
│ │ │ │ │志揚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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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104 年8 │戌○○│ 4,200 元 │⒈乙○○: │戌○○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上午10時50分許,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4 時40│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攪│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拌機1 個,並由戌○○│②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委託其胞姊林佳樺於左│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列時間、地點匯款4,20│ 179 頁至第180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0 元至左列帳戶,其後│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8├────┤ ├─────┤便中壢二營業│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NE│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聯絡確認交易,惟賣家│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毫無回應,嗣後戌○○│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不詳處所│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亦未收到購買之攪拌機│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 │ │、帳號:00│卡及密碼後,│始知受騙。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 │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 │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戌○○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77 頁、第178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181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林│ │ │ │
│ │ │ │ │靜如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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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104 年8 │己○○│ 2,744 元 │⒈乙○○: │己○○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4 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4 時46│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西堤餐│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券7 張,並由己○○於│②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左列時間、地點以匯款│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2,744 元至左列帳戶,│ 184 頁至第186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其後與賣家以通訊軟體│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39├────┤ ├─────┤便中壢二營業│LINE聯絡確認交易,惟│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賣家毫無回應,嗣後何│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家興亦未收到購買之西│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桃園市楊│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堤餐券始知受騙。 │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梅區行善│ │、帳號:00│卡及密碼後,│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路80號郵│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局) │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己○○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182 頁、第183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187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何│ │ │ │
│ │ │ │ │家興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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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104 年8 │地○○│ 9,335 元 │⒈乙○○: │地○○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5 時(起訴書誤│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8 │ │ │乙○○於104 │載為104 年8 月17日10│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時)前某時,透過露天│②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拍賣網站購買筆記型電│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腦1 台,並由地○○於│ 190 頁至第193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左列時間、地點以網路│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0├────┤ ├─────┤便中壢二營業│銀行匯款9,335 元至左│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網路銀行│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列帳戶,其後與賣家以│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臺南市│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通訊軟體LINE聯絡確認│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南區鹽埕│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交易,惟賣家毫無回應│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路256 號│ │、帳號:00│卡及密碼後,│,嗣後地○○亦未收到│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之地○○│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購買之筆記型電腦始知│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住所) │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受騙。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地○○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各1 份(見偵查卷㈣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88 頁、第189 頁、第│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194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柯│ │ │ │
│ │ │ │ │錫堃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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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104 年8 │c○○│ 2,986 元 │⒈乙○○: │c○○於104 年8 月16│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5 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20│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尿布及│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濕紙巾各2 箱,並由謝│②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俊良於左列時間、地點│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匯款2,986 元至左列帳│ 197 頁至第198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戶,其後與賣家以通訊│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1├────┤ ├─────┤便中壢二營業│軟體LINE聯絡確認交易│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惟賣家毫無回應,嗣│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後c○○亦未收到購買│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桃園市觀│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之尿布及濕紙巾始知受│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音區某處│ │、帳號:00│卡及密碼後,│騙。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 │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 │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c○○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存摺影本各1 份(見│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偵查卷㈣第195 頁、第│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196 頁、第199 頁至第│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200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謝│ │ │ │
│ │ │ │ │俊良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四十八│104 年8 │壬○○│ 7,000 元 │⒈乙○○: │壬○○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6 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11│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行│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動電話1 支,並由余奇│②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東於左列時間、地點匯│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款7,000 元至左列帳戶│ 203 頁至第205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其後與賣家以通訊軟│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2├────┤ ├─────┤便中壢二營業│體LINE聯絡確認交易,│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惟賣家毫無回應,嗣後│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壬○○亦未收到購買之│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臺北市信│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行動電話始知受騙。 │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義區基隆│ │、帳號:00│卡及密碼後,│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路2 段51│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號玉山銀│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行)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壬○○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表、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各1 份(見偵查卷㈣第│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201 頁、第202 頁、第│ │
│ │ │ │ │M 自動櫃員機│ │ 206 頁、第207 頁)。│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再將款項依│ │ (編號00-0000-0000)│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第9 頁)。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余│ │ │ │
│ │ │ │ │奇東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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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104 年8 │亥○○│ 7,000 元 │⒈乙○○: │亥○○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下午6 時前某時,透│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52│ │ │乙○○於104 │過露天拍賣網站購買行│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動電話1 支,並由林斌│②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硯於左列時間、地點匯│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款7,000 元至左列帳戶│ 210 頁至第212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其後與賣家以通訊軟│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3├────┤ ├─────┤便中壢二營業│體LINE聯絡確認交易,│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惟賣家毫無回應,嗣後│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亥○○亦未收到購買之│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新竹縣竹│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行動電話始知受騙。 │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東鎮中興│ │、帳號:00│卡及密碼後,│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路4 段竹│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中路2 號│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OK便利超│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商)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亥○○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208 頁、第209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213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林│ │ │ │
│ │ │ │ │斌硯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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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 │104 年8 │b○○│ 729 元 │⒈乙○○: │b○○於104 年8 月19│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日中午12時許,透過露│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50│ │ │乙○○於104 │天拍賣網站購買奶瓶殺│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菌器1 個,並由b○○│②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於左列時間、地點匯款│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3、│ │ │ │環中東路675 │729 元至左列帳戶,其│ 216 頁至第218 頁)。│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黑貓宅急│後與賣家以通訊軟體LI│③證人劉名洋於警詢時之│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4├────┤ ├─────┤便中壢二營業│NE聯絡確認交易,惟賣│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1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樹│所)收取人頭│家毫無回應,嗣後蕭雪│ 9 頁至第151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林分行(戶│帳戶劉名洋左│岑亦未收到購買之奶瓶│④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4 │價額。 │
│ │新竹市香│ │名:劉名洋│列帳戶之提款│殺菌器始知受騙。 │ 年9 月14日樹林存密字│ │
│ │山區中山│ │、帳號:00│卡及密碼後,│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路628 號│ │0-00000000│放置在桃園市│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統一超商│ │8446號) │中壢區中華路│ │ 細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 段450 號(│ │ 第154 頁至第159 頁)│ │
│ │ │ │ │家樂福內壢店│ │⑤b○○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置物櫃內。│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籍不詳之提款│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車手至上開處│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所拿取左列帳│ │ 第214 頁、第215 頁、│ │
│ │ │ │ │戶資料後至AT│ │ 第219 頁)。 │ │
│ │ │ │ │M 自動櫃員機│ │⑥黑貓宅急便客戶簽收單│ │
│ │ │ │ │提領詐騙金額│ │ (編號00-0000-0000)│ │
│ │ │ │ │,再將款項依│ │ 影本1 份(見偵查卷㈢│ │
│ │ │ │ │指示交付予該│ │ 第9 頁)。 │ │
│ │ │ │ │詐欺集團之成│ │ │ │
│ │ │ │ │員。 │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蕭│ │ │ │
│ │ │ │ │雪岑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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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104 年8 │O○○│29,987元、│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10,649元(│(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5 時49│ │已凍結) │乙○○於104 │4 年8 月19日下午4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同│ │ │年8 月19日至│59分許撥打電話予黃韻│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日下午8 │ │ │新北市三重區│陵,佯以媽咪拜網站客│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2、│時33分許│ │ │中正南路240 │服人員之名義,誆稱黃│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14、附│ │ │ │號(好運到客│韻陵先前購買商品時,│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表三編├────┤ ├─────┤運,空軍1 號│因設定錯誤導致購物訂│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號45-1│ATM 自動│ │①中國信託│)收取人頭帳│單有12筆,需依一名自│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45-2│櫃員機(│ │商業銀行新│戶洪堃書左列│稱係中國信託銀行人員│③告訴人O○○於警詢時│價額。 │
│ 】 │新北市中│ │興分行(戶│帳戶之存摺影│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f○○犯三人以上共│
│ │和區民安│ │名:洪堃書│本、提款卡及│作取消云云,致O○○│ 69頁至第73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街27號、│ │、帳號:88│密碼後,放置│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④證人洪堃書、F○○於│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新北市中│ │0-00000000│在桃園市中壢│間、地點依指示操作自│ 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和區民利│ │0003號) │區中華路1 段│動櫃員機先後匯款29,9│ 卷㈣第220 頁至第223 │含門號○九八八○四│
│ │街91號某│ │ │450 號(家樂│87元、10,649元至左列│ 頁、第260 頁至第262 │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超商) │ │②臺灣銀行│福內壢店)置│①、②帳戶。 │ 頁)。 │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內壢分行(│物櫃內;另於│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戶名:陳德│104 年8 月19│ │ 有限公司104 年9 月16│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龍、帳號:│日至桃園市中│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價額。 │
│ │ │ │000-000000│壢區內壢火車│ │ 000000號函暨開戶基本│ │
│ │ │ │274805號)│站附近之全家│ │ 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
│ │ │ │ │便利超商向陳│ │ (見偵查卷㈣第228 頁│ │
│ │ │ │ │德龍收取人頭│ │ 至第231 頁)。 │ │
│ │ │ │ │帳戶F○○左│ │⑥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 │
│ │ │ │ │列帳戶之存摺│ │ 9 月10日營存密字第10│ │
│ │ │ │ │影本、提款卡│ │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 │ │ │及密碼後,放│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 │
│ │ │ │ │置在桃園市桃│ │ 1 份(見偵查卷㈣第27│ │
│ │ │ │ │園區中正路20│ │ 1 頁至第274頁)。 │ │
│ │ │ │ │號(桃園遠東│ │⑦O○○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百貨)置物櫃│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內。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2.f○○: │ │ 聯單各1 份、自動櫃員│ │
│ │ │ │ │(提款車手)│ │ 機交易明細表2 份(見│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偵查卷㈠第67頁、第68│ │
│ │ │ │ │籍不詳自稱「│ │ 頁、第75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⑧空軍1 號三重站簽收單│ │
│ │ │ │ │指示f○○至│ │ (編號368164)影本1 │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份、ATM 提領影像照片│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16張(見偵查卷㈢第9 │ │
│ │ │ │ │後,f○○於│ │ 頁、第23頁至第27頁、│ │
│ │ │ │ │104 年8 月19│ │ 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 │日至ATM 自動│ │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 │
│ │ │ │ │騙金額共23萬│ │ │ │
│ │ │ │ │9,000 元,再│ │ │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 │
│ │ │ │ │集團之成員。│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黃│ │ │ │
│ │ │ │ │韻陵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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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104 年8 │L○○│ 29,987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27│ │ │乙○○於104 │4 年8 月19日下午5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13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柏│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新北市三重區│瑜,佯以網站賣家客服│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2、│ │ │ │中正南路240 │人員之名義,誆稱黃柏│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號(好運到客│瑜先前購買商品時,因│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6├────┤ ├─────┤運,空軍1 號│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需│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合作金庫商│)收取人頭帳│依一名自稱係郵局人員│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業銀行新興│戶洪堃書左列│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③告訴人L○○於警詢時│價額。 │
│ │臺南市柳│ │分行(戶名│帳戶之存摺影│作取消云云,致L○○│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f○○犯三人以上共│
│ │營區重溪│ │:洪堃書、│本、提款卡及│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 59頁至第62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里12-4號│ │帳號:006-│密碼後,放置│間、地點依指示操作自│④證人洪堃書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柳營重溪│ │0000000000│在桃園市中壢│動櫃員機匯款29,987元│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22│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郵局) │ │492號) │區中華路1 段│至左列帳戶。 │ 0 頁至第223 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450 號(家樂│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福內壢店)置│ │ 分行104 年9 月16日合│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物櫃內。 │ │ 金新興存字第000000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f○○: │ │ 16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提款車手)│ │ 、交易明細各1 份(見│價額。 │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偵查卷㈣第232 頁至第│ │
│ │ │ │ │籍不詳自稱「│ │ 239 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L○○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後,f○○於│ │ 表、存摺影本各1 份(│ │
│ │ │ │ │104 年8 月19│ │ 見偵查卷㈠第57頁、第│ │
│ │ │ │ │日至ATM 自動│ │ 58頁、第64頁、第65頁│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 )。 │ │
│ │ │ │ │騙金額共23萬│ │⑦空軍1 號三重站簽收單│ │
│ │ │ │ │9,000 元,再│ │ (編號368164)影本1 │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份、ATM 提領影像照片│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16張(見偵查卷㈢第9 │ │
│ │ │ │ │集團之成員。│ │ 頁、第23頁至第27頁、│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黃│ │ │ │
│ │ │ │ │柏瑜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五十三│104 年8 │丙○○│ 29,980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34│ │ │乙○○於104 │4 年8 月19日下午5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前某時撥打電話予古萱│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藝,佯以網站賣家客服│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4、│ │ │ │內壢火車站附│人員之名義,誆稱古萱│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近之全家便利│藝先前購買商品時,因│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7├────┤ ├─────┤超商向F○○│設定錯誤導致分期付款│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內│收取人頭帳戶│,需依一名自稱係銀行│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壢分行(戶│F○○左列帳│人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③告訴人丙○○於警詢時│價額。 │
│ │桃園市平│ │名:F○○│戶之存摺影本│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古│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鎮區中豐│ │、帳號:00│、提款卡及密│萱藝陷於錯誤,而於左│ 277 頁至第280 頁)。│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路與中庸│ │0-00000000│碼後,放置在│列時間、地點依指示操│④證人F○○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路口全家│ │4805號) │桃園市桃園區│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9,9│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26│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便利超商│ │ │中正路20號(│80元至左列帳戶。 │ 0 頁至第262 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桃園遠東百貨│ │⑤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置物櫃內。│ │ 9 月10日營存密字第10│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2.f○○: │ │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提款車手)│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1 份(見偵查卷㈣第27│價額。 │
│ │ │ │ │籍不詳自稱「│ │ 1 頁至第274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丙○○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後,f○○於│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104 年8 月19│ │ 第275 頁、第276 頁、│ │
│ │ │ │ │日至ATM 自動│ │ 第282 頁)。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ATM 提領影像照片16張│ │
│ │ │ │ │騙金額共23萬│ │ (見偵查卷㈢第23頁至│ │
│ │ │ │ │9,000 元,再│ │ 第27頁、第31頁至第32│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頁)。 │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 │
│ │ │ │ │集團之成員。│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古│ │ │ │
│ │ │ │ │萱藝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
│五十四│104 年8 │丁○○│ 29,987元 │⒈乙○○: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乙○○犯三人以上共│
│ │月19日下│ │ │(收簿手)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7 時39│ │ │乙○○於104 │4 年8 月19日下午6 時│ 第20頁、第68頁)。 │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訴書附│分許 │ │ │年8 月19日至│38分許撥打電話予江錦│②被告f○○於偵訊時及│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表一編│ │ │ │桃園市中壢區│忠,佯以八仙山莊客服│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含門號○九八八○四│
│號14、│ │ │ │內壢火車站附│人員之名義,誆稱江錦│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附表三│ │ │ │近之全家便利│忠先前線上訂房時,因│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張)沒收,如全部或│
│編號48├────┤ ├─────┤超商向F○○│設定錯誤導致分期付款│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ATM 自動│ │臺灣銀行內│收取人頭帳戶│,需依一名自稱係中國│ 第20頁、第68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櫃員機(│ │壢分行(戶│F○○左列帳│信託銀行人員指示前往│③告訴人丁○○於警詢時│價額。 │
│ │臺中市西│ │名:F○○│戶之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f○○犯三人以上共│
│ │屯區工業│ │、帳號:00│、提款卡及密│云,致丁○○陷於錯誤│ 287 頁至第291 頁)。│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區一路19│ │0-00000000│碼後,放置在│,而於左列時間、地點│④證人F○○於警詢時之│期徒刑陸月,未扣案│
│ │6 號臺灣│ │4805號) │桃園市桃園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26│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銀行) │ │ │中正路20號(│匯款29,987元至左列帳│ 0 頁至第262 頁)。 │含門號○九八八○四│
│ │ │ │ │桃園遠東百貨│戶。 │⑤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六八一一號SIM 卡壹│
│ │ │ │ │)置物櫃內。│ │ 9 月10日營存密字第10│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2.f○○: │ │ 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提款車手)│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由真實姓名年│ │ 1 份(見偵查卷㈣第27│價額。 │
│ │ │ │ │籍不詳自稱「│ │ 1 頁至第274頁)。 │ │
│ │ │ │ │何先生」之人│ │⑥丁○○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指示f○○至│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上開處所拿取│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左列帳戶資料│ │ 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後,f○○於│ │ 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 │
│ │ │ │ │104 年8 月19│ │ 卷㈣第285 頁、第286 │ │
│ │ │ │ │日至ATM 自動│ │ 頁、第293 頁)。 │ │
│ │ │ │ │櫃員機提領詐│ │⑦ATM 提領影像照片16張│ │
│ │ │ │ │騙金額共23萬│ │ (見偵查卷㈢第23頁至│ │
│ │ │ │ │9,000 元,再│ │ 第27頁、第31頁至第32│ │
│ │ │ │ │將款項依指示│ │ 頁)。 │ │
│ │ │ │ │交付予該詐欺│ │ │ │
│ │ │ │ │集團之成員。│ │ │ │
│ │ │ │ │⒊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向江│ │ │ │
│ │ │ │ │錦忠進行詐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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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104 年8 │子○○│ 18,390元 │⒈f○○: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f○○於偵訊時及│f○○犯三人以上共│
│ │月20日下│ │ │(提款車手)│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6 時23│ │ │由真實姓名年│4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期徒刑陸月。 │
│訴書附│分許 │ │ │籍不詳自稱「│30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旭│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 │
│表三編│ │ │ │何先生」之人│富,佯以MAMYBUY 網站│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 │
│號49】│ │ │ │指示f○○至│賣家客服人員之名義,│ 第20頁、第68頁)。 │ │
│ │ │ │ │不詳處所拿取│誆稱子○○先前消費時│②告訴人子○○於警詢時│ │
│ ├────┤ ├─────┤左列帳戶資料│,因設定錯誤導致分期│ 之證述(見偵查卷㈠第│ │
│ │ATM 自動│ │中國信託商│後,f○○於│扣款,需依一名自稱係│ 52頁至第54頁)。 │ │
│ │櫃員機(│ │業銀行蘆洲│104 年8 月20│花旗銀行人員指示前往│③證人林哲逸於警詢時之│ │
│ │高雄市楠│ │分行(戶名│日至ATM 自動│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30│ │
│ │梓區高楠│ │:林哲逸、│櫃員機提領詐│云,致子○○陷於錯誤│ 4 頁至第306 頁)。 │ │
│ │公路某處│ │帳號:822-│騙金額共4 萬│,而於左列時間、地點│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0000000000│8,000 元,再│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有限公司104 年9 月16│ │
│ │ │ │20號) │將款項依指示│匯款18,390元至左列帳│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交付予該詐欺│戶。 │ 000000號函暨開戶基本│ │
│ │ │ │ │集團之成員。│ │ 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見偵查卷㈣第322 頁│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至第326 頁)。 │ │
│ │ │ │ │集團成員向吳│ │⑤子○○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旭富進行詐騙│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㈠│ │
│ │ │ │ │ │ │ 第48頁至第48-1頁、第│ │
│ │ │ │ │ │ │ 49頁、第55頁)。 │ │
│ │ │ │ │ │ │⑥ATM 提領影像照片16張│ │
│ │ │ │ │ │ │ (見偵查卷㈢第23頁至│ │
│ │ │ │ │ │ │ 第27頁、第31頁至第32│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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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104 年8 │Q○○│ 29,987元 │⒈f○○: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①被告f○○於偵訊時及│f○○犯三人以上共│
│ │月20日下│ │ │(提款車手)│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 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起│午8 時35│ │ │由真實姓名年│4 年8 月20日下午7 時│ 之自白(見偵查卷㈠第│期徒刑陸月。 │
│訴書附│分許 │ │ │籍不詳自稱「│52分許撥打電話予鄒友│ 218 頁,本院卷㈠第21│ │
│表三編│ │ │ │何先生」之人│翔,佯以大碩補習班人│ 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㈡│ │
│號50】│ │ │ │指示f○○至│員之名義,誆稱Q○○│ 第20頁、第68頁)。 │ │
│ │ │ │ │不詳處所拿取│先前消費時,因設定錯│②告訴人Q○○於警詢時│ │
│ ├────┤ ├─────┤左列帳戶資料│誤導致多訂購課程1 次│ 之證述(見偵查卷㈣第│ │
│ │ATM 自動│ │中國信託商│後,f○○於│並分期付款,需依一名│ 338 頁至第339 頁)。│ │
│ │櫃員機(│ │業銀行蘆洲│104 年8 月20│自稱係郵局人員指示前│③證人林哲逸於警詢時之│ │
│ │臺北市北│ │分行(戶名│日至ATM 自動│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 證述(見偵查卷㈣第30│ │
│ │投區立農│ │:林哲逸、│櫃員機提領詐│云云,致Q○○陷於錯│ 4 頁至第306 頁)。 │ │
│ │街2 段15│ │帳號:822-│騙金額共4 萬│誤,而於左列時間、地│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5 號陽明│ │0000000000│8,000 元,再│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有限公司104 年9 月16│ │
│ │大學郵局│ │20號) │將款項依指示│機匯款29,987元至左列│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交付予該詐欺│帳戶。 │ 000000號函暨開戶基本│ │
│ │ │ │ │集團之成員。│ │ 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
│ │ │ │ │⒉真實姓名年│ │ (見偵查卷㈣第322 頁│ │
│ │ │ │ │籍不詳之詐欺│ │ 至第326 頁)。 │ │
│ │ │ │ │集團成員向鄒│ │⑤Q○○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友翔進行詐騙│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 表各1 份(見偵查卷㈣│ │
│ │ │ │ │ │ │ 第336 頁、第337 頁、│ │
│ │ │ │ │ │ │ 第340 頁)。 │ │
│ │ │ │ │ │ │⑥ATM 提領影像照片16張│ │
│ │ │ │ │ │ │ (見偵查卷㈢第23頁至│ │
│ │ │ │ │ │ │ 第27頁、第31頁至第32│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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