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政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持有制式手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
-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0000000000號門號為伊所使用,且如附表
- (一)警方於104年12月15日8時15分許,前往陳○國位於新北
- (二)又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曾與陳○國等人,有
- (三)證人陳○國於警詢時證稱:上開槍彈是伊1位綽號「阿NO
- (四)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曾經載阿NO至陳○國位於新北市鶯
- (五)互核上開證人陳○國與被告說法,雖就阿NO交付槍彈給陳
- (六)況且,陳○國持有本案槍彈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五、綜上所述,本案起訴書所指被告涉有持有制式手槍、未經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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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政
選任辯護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政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政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制式手槍、具有殺傷力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各式槍砲及子彈,竟仍基於持有制式手槍、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2 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仿美國DPMS廠口徑5.56mm制式步槍製造之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 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77顆後,將上開槍彈於104 年11月6日2 時許,委由陳○國(所犯寄藏槍、彈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4467 號提起公訴)寄藏於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居所。
嗣警方對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4 年12月15日8 時15分許,前往陳○國上開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槍彈,復於105 年1 月12日16時15分許,前往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5 樓居所處執行拘提勤務,當場扣得手機1 支(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 )、現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持有制式手槍、同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持有制式手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陳○國於警詢時之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4 月20日調科參字第10503186200 號函及所附聲紋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1048019847號鑑定書各1 份、查獲照片7 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0000000000號門號為伊所使用,且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譯文,為伊與陳○國間對話之事實;
對於陳○國持有上開槍枝、子彈,及該等槍彈均具有殺傷力等情,亦不爭執。
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所指犯行,並辯稱:伊並沒有託陳○國保管槍枝、子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譯文,是伊要跟陳○國借機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譯文,都是綽號「阿NO」之男子借伊的手機和陳○國通話等語。
經查:
(一)警方於104 年12月15日8 時15分許,前往陳○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仿美國DPMS廠口徑5.56mm制式步槍製造之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 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77顆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頁),核與證人陳○國於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19頁),並有陳○國為警查獲現場照片7 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2至45頁)。
而上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為:「一、送鑑長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 個),研判係仿造步槍,為仿美國DPMS廠口徑5.56 mm 制式步搶製造,槍身上具80901 字樣,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口徑9 mm制式半自動手搶,為克羅埃西亞製HS 2000 型,槍號為25811 ,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三、送鑑子彈77顆,鑑定情形如下:(一)7顆,認均係口徑5.56mm制式子彈,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二)2 顆,認均係口徑5.56mm制式子彈,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採樣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三)13顆,認均係口徑0.223 吋制式子彈,採樣4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四)3 顆,認均係口徑0.223 吋制式子彈,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五)10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六)7 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其上均發現有鏽蝕情形,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七)3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1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八)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等情,有該局104 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1048019847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56至63頁),堪認定陳○國確實有持有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槍彈行為。
(二)又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曾與陳○國等人,有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通話內容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125 至128 頁)。
上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鑑定,結果略為:⑴如附表編號2 、4 、7 、8 、10所示之譯文,通話方A 之聲調,與被告聲調相似率約78% ,研判與被告本人聲音音質相似;
其餘通話內容,則因待鑑定聲紋圖譜模糊等,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比對。
⑵上開研判結果係參照比對PSS Curve 統計圖,此統計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研究,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高於70%以上者,即判定《音質相似》;
介於40%-70% 之間為《音質無法研判》;
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低於40% 以下者,即判定《音質不同》等語,此有該局105 年4 月20日調科參字第10503186200 號函及所附聲紋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29 至138 頁)。
其中,如附表編號4 、5所示之譯文,另經被告於本院開庭時證實確為其與陳○國間之通話內容無誤(見本院卷第36頁)。
則上開譯文中,除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譯文經被告確認為其本人通話外,如附表編號2 、7 、8 、10所示之譯文,與被告聲音相似度率僅有78% ,接近判斷音質相似標準之下限值,其餘譯文甚至無法判斷是否為被告之聲音,本案可否認定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譯文,持0000000000號門號之通話方均為被告本人,已屬有疑。
退步言,縱認如附表編號2、4 、5 、7 、8 、10所示之譯文均為被告本人之通話內容,但譯文中並未談及槍枝、子彈等具體內容,各該疑似暗語究何所指,仍須有證人或被告陳述資為佐證。
(三)證人陳○國於警詢時證稱:上開槍彈是伊1 位綽號「阿NO」之男性朋友所有,大約是在104 年11月5 日2 時許,確切日期、時間伊不記得,綽號「小霸王」之男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阿NO,來伊之前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的居所,由阿NO拿著裝著槍枝及子彈的網球拍袋交付給伊,並跟伊說裡面有1 個大的(意指長搶)及1 個小的(意指短槍)暫時放在伊這裡保管,過幾天再過來跟伊拿,阿NO曾經打開網球拍袋給伊看,確認是槍械及子彈,伊幫他保管約有1 個多月,後來因為阿NO一直沒來拿,電話也沒通,伊要搬到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就把上開槍彈一併搬過去,小霸王的本名叫「家政」等語(見偵查卷第20至21、24 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跟被告認識約1 年,是透過阿NO認識被告的,而伊與阿NO是很好的朋友,認識3 年多快4 年了,阿NO本名叫胡金慶,60幾年次;
阿NO在10月6 日左右那天拿槍彈給伊,一開始伊有推說不要,他硬拜託伊幫他保管,說過2 天就來拿,但是都沒有來,上開槍彈與被告完全沒關係,是阿NO自己交給伊的,當時被告沒有在旁邊,伊也不曾將該槍彈借給被告過;
104 年11月間,伊在做粗工,後來透過阿NO介紹去被告賭場工作,工作內容就是在門口而已;
伊跟阿NO是在工地認識,常常會一起出去小喝、吃東西,伊跟阿NO出去吃喝時,沒有找被告一起去過,伊與阿NO、被告3 人間並沒有特別的交集,伊也不知道被告與阿NO間有什麼往來;
伊住在南門商場時,阿NO曾經來找過伊10幾次,被告沒有到過伊南門商場的居所,被告只曾經陪同阿NO至伊位於中正三路100 巷居所,被告開車載阿NO來,時間大約是中午過後;
至於阿NO將槍彈放在網球拍袋內交給伊那天,阿NO是怎麼過來的伊不知道,阿NO打電話來,伊說伊在樓上,時間是凌晨,交槍的地點是在伊南門商場的居所,阿NO差不多停留1 小時;
在伊被羈押這段時間,伊並沒有拜託朋友找被告幫忙照顧伊的家人;
0000000000號門號在104 年11、12月間,是被告在使用,其中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譯文,通話方A 是阿NO,通話方B 是伊,譯文中提到「網球拍」是指扣案的槍彈,所謂「紙袋也不用拿」是指包裝的紙不要拿,即紙包住槍不要拿,只要拿網球拍袋就好,後來伊並沒有將槍彈交給他,因為他只要網球拍袋而已;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譯文,是伊跟被告間的通話,所謂「機車」就是摩托車,「轎車」就是轎車,被告把1 台轎車送給小恩,因為小恩之前跟伊一起住在中正三路居所,但小恩手機沒開,被告就打電話給伊,通話結束後,被告有來牽機車,機車和鑰匙是小恩交給被告的,不是伊親自交付,伊不知道為什麼被告在電話中要問伊「聽得懂嗎」;
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譯文,是伊跟阿NO的對話,「釋迦」就是指台東的釋迦;
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譯文,是伊跟阿NO的對話,有人欠阿NO錢,叫伊去看債務人有沒有住在那邊;
伊與被告間並沒有恩怨或債務糾紛等語(見本院卷第53至57、61至68頁)。
(四)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曾經載阿NO至陳○國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臺北新世紀社區」住處,陳○國在賭場負責開門工作,因為伊年紀較大,他都稱呼伊「老大」;
陳○國為警查獲的槍彈並不是伊所有;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譯文,並不是伊講的,是阿NO跟陳○國間的通話,阿NO在車上跟伊借電話打給陳○國,警方查獲用網球拍袋裝著的槍彈,該袋子是阿NO交給陳○國,伊不曉得裡面是什麼東西;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譯文,「機車」、「轎車」就是真的機車、轎車;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譯文,是陳○國原本在伊那邊上班,綽號「孩子明」的人私底下找伊,說陳○國出事,公司方面是不是能夠幫陳○國,並不是指伊應該要負責等語(見偵查卷第13至16頁);
於偵查中供稱:伊曾經載過阿NO去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臺北新世紀社區找陳○國,是阿NO要找陳○國,伊在車上等,伊跟陳○國認識約半年,跟他不是很熟,那時是伊跟阿NO一起出陣頭,阿NO問伊回家時是否可以順便載他去找陳○國,當天伊載阿NO去找陳○國時,阿NO有拿1 個裝網球拍的袋子給陳○國,因為當時他們是在社區樓下談話,所以伊有看到陳○國拿袋子離開,但伊不知道袋子裡裝什麼,伊也沒有看過;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譯文,是阿NO借伊的電話打給陳○國;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譯文,是伊跟陳○國借機車,伊會跟陳○國確認「你聽得懂嗎」,是伊之前有給他車子,伊怕陳○國以為伊要跟他要那台車子,後來陳○國叫小恩牽機車給伊;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譯文,是因為陳○國也有在賭場裡工作,陳○國出事了,陳○國跟「孩子明」比較熟,所以「孩子明」有來找伊問可以幫忙挺一下陳○國,給他一些錢,讓他家裡有生活費用,伊是跟「孩子明」說,如果陳○國在羈押期間有任何需要,伊可以幫忙,因為他是在賭場工作,而且伊之前有答應過他;
伊跟陳○國沒有仇恨或恩怨,另伊不知道阿NO的全名等語(見偵查卷第97至101 頁);
於本院開庭時供稱:伊並沒有託陳○國保管槍枝、子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譯文,是伊要跟陳○國借機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譯文,都是綽號阿NO之男子借伊的手機和陳○國通話;
伊跟阿NO認識1 年多,是鶯歌玄武會出陣頭時認識的,伊沒有記阿NO的電話,只有出陣頭時會見面,或在在宮裡聊天見面,但阿NO會打電話給伊,因為阿NO沒有車,叫伊開車載他,伊有開車載阿NO去找陳○國中正三路的家2 、3 次,這幾次都是阿NO要找陳○國,伊在車上等,這幾次下午、晚上都有,最晚到凌晨1 、2 點,至於陳○國南門商場的住處,伊則沒載阿NO去過;
伊曾經載阿NO到陳○國住處,伊在車上等,阿NO拿著1 個包包,類似網球拍的袋子,伊不知道包包裡面是什麼,阿NO在副駕駛座將該包包交給陳○國,阿NO與陳○國交談約5 至10分鐘,當天在見面前,阿NO有借伊的電話打給陳○國;
阿NO沒有在伊經營的賭場上班,陳○國則有,但時間不久;
伊不知道阿NO的本名,伊沒有跟阿NO、陳○國一起出去遊玩或用餐,只有一起出過陣頭等語(見本院卷第36、58至61、85至86頁)。
(五)互核上開證人陳○國與被告說法,雖就阿NO交付槍彈給陳○國之地點,係在陳○國位於鶯歌區重慶街南門商場46號4 樓居所,或陳○國位於鶯歌區中正三路100 巷9 號2 樓居所?證人陳○國所述前後不一;
就阿NO交付網球拍袋給陳○國之地點,係在陳○國中正三路居所內或在該居所樓下?當日阿NO停留時間為1 小時或5 至10分鐘?被告曾經送1 台汽車給小恩或陳○國本人?被告與證人陳○國之說法亦有歧異。
被告所辯及證人陳○國所證內容是否可採,雖有可疑之處,然本案證人陳○國表示唯一與上開槍彈有關之譯文,係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譯文,被告、證人陳○國均表示該譯文係阿NO借用被告手機與陳○國間之通話內容,被告對於該等通話內容所指為何,被告並不知情;
如附表所示之其餘譯文,被告、證人陳○國則未表示與本案槍彈有關;
對於被告是否持有本案槍彈、是否曾委託陳○國保管本案槍彈等構成要件事實,被告、證人陳○國亦始終未曾加以證實。
是即便被告、陳○國所述內容有上開瑕疵,亦難憑以直接推論被告涉有本案犯行,而無從作為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譯文及上開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書之補強證據。
(六)況且,陳○國持有本案槍彈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一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4467 號提起公訴,該案起訴書亦認陳○國係受阿NO委託,寄藏本案槍彈,此有該起訴書1 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104 頁);
該案經起訴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陳○國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亦依起訴書見解,同認陳○國係受阿NO委託,寄藏本案槍彈,另有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徵。
更可見本案被告是否有交付上開槍彈予陳○國保管,證明確有不足。
五、綜上所述,本案起訴書所指被告涉有持有制式手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所提出之被告、證人陳○國說法,雖稍有瑕疵,但仍不足以證明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係與被告交付本案槍彈予陳○國保管有關,且無從證明被告確曾持有本案槍彈及委託陳○國保管之事。
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卷內證據資料,尚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周靖容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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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方A │通話方向│通話方B │通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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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11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A :你怎麼都沒聲音? │
│ │25日19時47│ │ │申租人呂志│B :沒電啦,沒事情啦,想說這多天沒看到你,│
│ │分51秒 │ │ │忠 │ 不知你在幹嘛! │
│ │ │ │ │ │A :是嗎,我想說是要說阿國的事情,阿國怎樣│
│ │ │ │ │ │ ? │
│ │ │ │ │ │B :阿國不錯啊。 │
│ │ │ │ │ │A :不然你跟我問阿國,問一問說你有事情要跟│
│ │ │ │ │ │ 我講,我當作你要講阿國,怎樣? │
│ │ │ │ │ │B :沒有啦,沒事, 我是問阿國有上班嗎? │
│ │ │ │ │ │A :有啊,他每天都上班。 │
│ │ │ │ │ │B :這樣好啊。 │
│ │ │ │ │ │A :啊他債務都解脫了! │
│ │ │ │ │ │B :這樣就好了,沒事情,我是想說這多天沒見│
│ │ │ │ │ │ 到你,要找你聊天,沒事情!沒事情,不用│
│ │ │ │ │ │ 想那麼多。 │
│ │ │ │ │ │A :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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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 年11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A :我打你LINE怎都沒接? │
│ │29日12時16│ │ │陳○國 │B :啥? │
│ │分13秒 │ │ │ │A :你沒有用LINE喔? │
│ │ │ │ │ │B :我!我沒開啊! │
│ │ │ │ │ │A :沒開? │
│ │ │ │ │ │B :我沒開網路啊。 │
│ │ │ │ │ │A :是喔,你怎不開網路? │
│ │ │ │ │ │B :喔,沒啊,我很少在開網路。 │
│ │ │ │ │ │A :是喔,你在家嗎? │
│ │ │ │ │ │B :我在家啊! │
│ │ │ │ │ │A :好,我現在過去找你,那裡?你說在哪? │
│ │ │ │ │ │B :二橋國小的側門。 │
│ │ │ │ │ │A :我跟你講,等一下你下來有沒有,我寄放在│
│ │ │ │ │ │ 你那的網球拍有沒有。 │
│ │ │ │ │ │B :嘿! │
│ │ │ │ │ │A :網球拍不用拿,還有紙袋也不用拿,剩餘的│
│ │ │ │ │ │ 拿下來。 │
│ │ │ │ │ │B :喔! │
│ │ │ │ │ │A :網球拍不用拿,跟那個紙袋。 │
│ │ │ │ │ │A :還有那個紙袋也不用拿,那個包包,還有另│
│ │ │ │ │ │ 外那個都拿下來。 │
│ │ │ │ │ │B :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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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11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老大! │
│ │29日12時26│ │ │陳○國 │A :我要到了喔! │
│ │分1 秒 │ │ │ │B :好,我走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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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老大。 │
│ │1 日0 時39│ │ │陳○國 │A :我問你喔!你現在有辦法聯絡你老婆嗎? │
│ │分49秒 │ │ │ │B :啥!聯絡我老婆? │
│ │ │ │ │ │A :你老婆知道放那嗎啦! │
│ │ │ │ │ │B :喔!我老婆在台東啊! │
│ │ │ │ │ │A :這樣家裡誰在。 │
│ │ │ │ │ │B :小恩啊! │
│ │ │ │ │ │A :小恩在,你打給小恩,你跟他說我等一下到│
│ │ │ │ │ │ 的時候,我打給你,你叫他我那台機車牽出│
│ │ │ │ │ │ 來,車免了,轎車不用,我騎麾托車就好。│
│ │ │ │ │ │B :喔! │
│ │ │ │ │ │A :你聽得懂嗎? │
│ │ │ │ │ │B :好,我知道,我聽有。 │
│ │ │ │ │ │A :齁! │
│ │ │ │ │ │B :好!好!好!好!好!。 │
│ │ │ │ │ │A :等一下,我現在要下去喔! │
│ │ │ │ │ │B :我先打給他,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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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A :小恩有接電話嗎? │
│ │1 日0 時47│ │ │陳○國 │B :有。 │
│ │分2 秒 │ │ │ │A :有齁,啊你聽有齁? │
│ │ │ │ │ │B :我聽有,你講的,我聽有。 │
│ │ │ │ │ │A :好好好! │
├──┼─────┼─────┼────┼─────┼─────────────────────┤
│ 6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老大。 │
│ │1 日0 時51│ │ │陳○國 │A :我要到了。 │
│ │分34秒 │ │ │ │ │
├──┼─────┼─────┼────┼─────┼─────────────────────┤
│ 7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老大。 │
│ │1 日21時33│ │ │陳○國 │A :你在幹嘛。 │
│ │分31秒 │ │ │ │B :在家啊! │
│ │ │ │ │ │A :幹嘛? │
│ │ │ │ │ │B :我等你來拿東西,拿釋迦。 │
│ │ │ │ │ │A :等我?不然... 你有空過來公司一趟,我要│
│ │ │ │ │ │ 拜託你一件事。 │
│ │ │ │ │ │B :喔。 │
│ │ │ │ │ │A :晚上你跟小恩去中壢幫我跑一趟。 │
│ │ │ │ │ │B :好。 │
│ │ │ │ │ │A :我在公司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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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老大,到現在,我繞2 、3 圈都找不到那台│
│ │2 日1 時13│ │ │陳○國 │ 車。 │
│ │分8 秒 │ │ │ │A :沒那台車,沒關係,你如果累了,稍先回去│
│ │ │ │ │ │ 休息沒關係,但是,你就是晚點三更半夜,│
│ │ │ │ │ │ 還是說要一早過去巡。 │
│ │ │ │ │ │B :還是我4 點再來。 │
│ │ │ │ │ │A :對,一早。 │
│ │ │ │ │ │B :剛有警察來問我幹啥,我說我很累,休 │
│ │ │ │ │ │ 息一下。 │
│ │ │ │ │ │A :對啊,那沒關係啊。主要是叫你去看是說,│
│ │ │ │ │ │ 看他有沒有回去那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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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剛剛娃娃(阿莫女友)有打電話過來,說那│
│ │3 日19時23│ │ │某女 │ 要負法律責任,她不要帶你們去,她說她已│
│ │分13秒 │ │ │ │ 經帶你們去那,告訴你們哪一間了。 │
│ │ │ │ │ │A :就是只有她在,才能叫鎖匠開鎖...。 │
│ │ │ │ │ │B :你自己跟她連絡。 │
│ │ │ │ │ │A :你把她電話給我。 │
│ │ │ │ │ │B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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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你有空嗎? │
│ │4 日23時46│ │ │某男 │A :怎。 │
│ │分23秒 │ │ │ │B :我在南崁處裡一條帳,這個人欠球版70多萬│
│ │ │ │ │ │ 不肯簽本票。 │
│ │ │ │ │ │A :是喔,那要怎樣。 │
│ │ │ │ │ │B :我老闆的意思叫我押他走。 │
│ │ │ │ │ │A :為啥他不處理。 │
│ │ │ │ │ │B :他推給他的下線...。 │
│ │ │ │ │ │B :要帶到哪? │
│ │ │ │ │ │A :我哪知道。 │
│ │ │ │ │ │A :隨便一家汽車旅館。 │
│ │ │ │ │ │B :這浪費喔,好啦我先揍他,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 │ │ 。 │
│ │ │ │ │ │A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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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約去喝酒.. │
│ │21日0 時48│ │ │某男 │B :我有一些事,想跟你聊聊。 │
│ │分23秒 │ │ │ │A :好啊,你在那? │
│ │ │ │ │ │B :我今天有跟那個女人見面。 │
│ │ │ │ │ │A :哪一個女人? │
│ │ │ │ │ │B :啊就啊就孩子的媽媽。 │
│ │ │ │ │ │A :好啊。 │
│ │ │ │ │ │B :我有想一個方式啦,卡簡單啦!不然你講的│
│ │ │ │ │ │ ,要啥有啥,我覺得這樣沒一個那個啦,就│
│ │ │ │ │ │ 是固定看。 │
│ │ │ │ │ │A :要啥有啥,支巴,也要我有能力,基本的,│
│ │ │ │ │ │ 你如果說基本的。 │
│ │ │ │ │ │B :我現在是跟你講,就是開銷,啊等到你朋友│
│ │ │ │ │ │ 回來的時候,啊大家再來切。差不多1 、2 │
│ │ │ │ │ │ 個月而已,你卡辛苦也只有1 、2 個月而已│
│ │ │ │ │ │ !你聽懂意思嗎? │
│ │ │ │ │ │A :對啦對啦! │
│ │ │ │ │ │B :再來就是他的事,安排給他自己去賺錢。 │
│ │ │ │ │ │A :廢話! │
│ │ │ │ │ │B :啊不過,你這2 個月你原本就要給人家負責│
│ │ │ │ │ │ ,我沒辦法替你講。 │
│ │ │ │ │ │A :我知道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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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 年12月│0000000000│ <- │0000000000│B :你可以幫我向山哥先借10萬嗎? │
│ │21日11時20│ │ │蔡一駿 │A :... 我自己都不敢跟他借了,啊你為啥在外│
│ │分39秒 │ │ │ │ 面跟人家說,我被抓? │
│ │ │ │ │ │B :不是我,那阿安講的... 啊那個可否跟我幫│
│ │ │ │ │ │ 忙一下,真的家裡要用。 │
│ │ │ │ │ │A :要怎麼借啦?現在籌錢籌到快靠爸! 今天10│
│ │ │ │ │ │ 0 多萬的票孔,我家裡也要用,你娘,還有│
│ │ │ │ │ │ 那個「阿國」他家也要用,齁我真的頭在燒│
│ │ │ │ │ │ ! │
│ │ │ │ │ │B :現在是弄到怎樣了?為啥沒辦法出來? │
│ │ │ │ │ │A :他那個等鑑定報告啦!對啊,他那一定會交│
│ │ │ │ │ │ 保,我要籌交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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