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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貴枝
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16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貴枝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貴枝係晶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晶輝企業公司)負責人,前承租許進農所有位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違章鐵皮屋(下稱39號屋)為辦公室及廠房(於民國104 年10月間搬遷),而自99年1 月26日起,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將39號屋列管為消防安檢場所(場所編號49842 ),洪貴枝依消防法規定為該場所管理權人,負有設置並維護該場所消防設備之責任。
二、於104 年7 、8 月間,許進農接獲消防相關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設備而擬就其所有之自用及出租之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7-1號、39號、41號之連棟違章鐵皮屋(下稱連棟鐵皮屋。
許進農以37號經營利成不鏽鋼有限公司,下稱37號屋、利成不鏽鋼公司)一併委由消防安全公司施工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惟洪貴枝因計畫搬遷工廠不願支付費用,並認施工工程將影響公司平日之營運,遂拒絕配合許進農進行該等消防安全設備之施工。
三、嗣於104 年9 月17日下午2 時許,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五股分隊安檢小組隊員邱文男、吳威德依勤務表就轄區列管場所執行消防查察,於同日下午約3 時30分許,邱文男至39號屋表明係消防局安檢人員欲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洪貴枝自知前因未配合許進農施工致未裝設相關消防安全設備,遂拒絕邱文男入內進行檢查並強勢要求邱文男離去,嗣邱文男偕同吳威德再次至39號屋辦公室門口表明依法執行消防設備檢查,洪貴枝再次強勢以要求吳威德聯絡屋主、公司老闆現未在公司、質問隔壁37號屋有無通過檢查、質疑吳威德係針對其公司、其只要求安檢人員離去、其不在乎遭開單、執行檢查需抽掉公司人力會妨害公司員工上班、其與員工須上班工作等事由拒絕檢查,並於詢問吳威德姓名後,關上辦公室大門拒絕檢查(情節如附表一所示)。
邱文男、吳威德因洪貴枝拒絕檢查,遂於同日返隊後以洪貴枝妨礙消防法第6條第2項之消防檢查而依同法第37條第2項填單舉發並按洪貴枝戶籍地址送達(附表二編號1 )。
四、詎洪貴枝於拒絕邱文男、吳威德進入39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後,為卸免其未就該39號屋設置消防設備之責任,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意圖使吳威德受懲戒處分,於同日(17日)及翌日(18日)以電子郵件,將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電子郵件寄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向承辦懲戒業務之該管市府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於17日執行消防安檢接受利成不鏽鋼公司買通,讓37號屋通過消防安檢云云(附表二編號1 、2 ),再於同年月21日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因不滿遭吳威德開單舉發,除於舉發通知單之陳述意見書內虛構吳威德於17日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檢查時向其暗示收取紅包而遭其拒絕之情節(附表二編號3) 外,並接續上開誣告犯意,於同年月22、25、30日以電子郵件將同上開陳述意見書虛構內容之電子郵件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附表二編號4、7 、8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向承辦懲戒業務之該管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索討賄賂未遂。
另基於在公開網頁詆毀吳威德名譽之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意圖將其於上開陳述意見書內虛構之吳威德索賄未遂之不實訊息散布於眾,於同日(22日)上午9 時41分,在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之「我的新北市」粉絲團內為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該貼文(起訴書附表編號1 ),誣指吳威德於17日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檢查時向其暗示收取紅包而遭其拒絕之不實言論,而詆毀吳威德之名譽。
五、嗣因吳威德於同年月22日下午1 時4 分許,得知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內之上開洪貴枝貼文,於同年月26日向警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始查知上情。
六、案經吳威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因屬證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並不生具結之問題,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3規定之適用,此項傳聞證據為證據能力之有無,悉依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等相關規定所定之要件是否充足為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22號判決要旨參照)。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
就證人吳威德(偵卷第10-12頁)、許進農(本院卷第40-42頁)於警詢陳述,因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7反面頁),故上開證人於警詢證述,因未有符合傳聞例外要件之情形,自不得為證據。
㈡就證人吳威德、邱文男、許文彬於偵訊中經具結之證言,係檢察官依法命具結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辯護人僅以該等證言係審判外陳述,而未舉出該等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其爭執該等證言之證據能力,自屬無據。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 、1267、4179、6715號、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要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
本案除上開有爭執部分外,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7反面頁),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作為本件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是否屬於傳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 規定作為證據。
㈣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或物證性質,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之證據排除事由,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就邱文男、吳威德於104 年9 月17日(下稱安檢當日)有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消防安檢遭其拒絕,及就附表一所示之現場蒐證影像、附表二所示之各事件及其寄發之電子信件與網頁貼文,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涉犯誣告、散布文字誹謗罪,辯稱:晶輝企業公司於本案前,每一、二年收到消防局通知檢測通知,都會請消防設備公司進行設備檢測及安裝,惟本案安檢當日前,公司並未收到消防局安檢通知,於安檢當日,邱文男突然進入其公司內,沒有作任何檢查,即稱安檢不合規定,其即詢問邱文男是否要收紅包,邱文男沒有回答但有點頭,其即表示沒有紅包,請邱文男離去,過一、二分鐘,吳威德與邱文男一起進入公司,吳威德大聲說要執行安檢、邱文男在旁錄影,其即請邱文男、吳威德離去並報警,其公司員工林惠雯當時有見聞其詢問邱文男是否要索討紅包而遭其趕出公司之過程,此外,其公司於安檢當日前之消防安檢均係合格,且於其公司於104 年10月間搬離39號屋後,其將設於公司之4 支滅火器贈與其後承租該屋之周凱邦,可證明其公司當時係有安裝消防設備,其並無必要規避檢查,本案確係因邱文男向其索賄,其才拒絕檢查,其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總統府等機關之相關電子信箱之投訴與網頁貼文,均屬實在云云(偵卷第6-8 、254-257 頁;
審訴卷第29頁;
本院卷第196-197 、198-199 、207-208 頁),其辯護人並以同被告上開辯詞為被告辯護(本院卷第208-209頁)。
經查:㈠證人即被告承租之39號屋房東許進農於案發前之同年7 、8月間,經相關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設備,而委請消防安全公司擬就其所有之連棟鐵皮屋進行相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工程,惟被告不願配合施工等情,經許進農證述明確,而許進農委請消防公司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查係被告39號屋經消防局於同年9 月21日至39號屋執行消防安檢發現該場所未設置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等設施(附表二編號3)等情,有許進農提出之其委請揚特消防公司之消防設備檢修書在卷可查,堪認被告確有因拒絕配合許進農就39號屋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施工而有未設置上開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堪能認定。
是被告辯稱晶輝企業公司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於搬遷時將滅火器贈送予承租該屋後手云云,顯屬其自知於邱文男、吳威德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安檢時未安裝上開設備之卸責之詞。
另被告於審理自陳,其於同年9 月底即找好晶輝企業公司新承租地點,於同年10月15日退租,是被告應係已預定搬遷公司,為節省設置費用,遂拒絕配合許進農施工,亦堪認定。
㈡被告、證人林惠雯雖分別指訴及證述邱文男於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前先至晶輝企業公司向被告暗示索賄,經被告斥責邱文男離去後,吳威德才與邱文男前來其公司表示執行消防安檢並為同表所示之錄影云云,然以:⒈依附表一所示之蒐證影像之錄得之當日被告、邱文男、吳威德、趙姓員警、林惠雯間之對話內容,被告、林惠雯於該等影像內均未當場指責邱文男、吳威德有索討紅包之言行,是若本案邱文男有被告指訴及林惠雯證述之索賄未遂行為,且係由被告報警請警前來處理,則被告、林惠雯可於同表所示之錄影過程中,除可當面對邱文男、吳威德質問邱文男之索賄未遂行為外,更可要求到場員警查辦該索賄行為,惟依同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均僅係在藉故拒絕接受消防安檢,此外,參酌同表影像所示之被告於拒絕受檢之最後詢問吳威德姓名之舉動,如邱文男係提出索賄要求之行為人,被告既不畏懼向執行人員追問姓名之舉動,理應更追問邱文男姓名,以確知係何人向其提出索賄,惟被告並未追問邱文男姓名,顯與事理不符,是被告、林惠雯上開指訴與證言,已難認屬實。
⒉又依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於吳威德執行安檢當日(17日)後至新北市政府於同年10月1 日回覆被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被告相同內容投訴信件不再回覆(同表編號9 )止之該段期間之被告各次指訴內容,查略以:⑴於安檢當日(17日)及翌日(18日),係以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郵件指訴吳威德收受許進農賄賂讓37號屋消防安檢合格云云,除未提及邱文男外,亦未提到吳威德有向其索討賄賂。
⑵於同年月21日其收受邱文男、吳威德填製之舉發通知單後,於同日及翌日指訴吳威德擅闖晶輝企業公司表示執行消防安檢,暗示收取紅包,經其拒絕後,即收受舉發通知單云云,全未提及其偵審中辯稱之邱文男先來索賄不成之情節。
⒊是若邱文男、吳威德若有被告辯稱之先由邱文男先來向其索賄未遂後再由吳威德前來要求執行安檢之索賄過程,縱被告未於附表一所示之錄影過程中當場質問邱文男、吳威德或向員警報案,參酌被告於當日拒絕安檢後,即於同日上網向市政府及消防局投訴,則被告顯能於當日即將其甫經歷之情節,詳實向該管機關投訴,惟參酌前述前後投訴內容,被告除均未提及索賄之主要行為人邱文男外,更係至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始稱吳威德向其索賄遭拒,是依其前後投訴內容,更堪認其投訴及偵審辯詞均屬虛偽。
⒋至於,證人即被告之前配偶許文彬雖證稱邱文男當日有索賄未遂行為,惟許文彬自陳伊係事後聽聞被告轉述而知,是伊既未親身見聞該索賄過程,該證言之真實性,自難認可採。
㈢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就事實欄四所示之其明知吳威德無收賄行為,於104 年9 月17日至30日間,以附表二編號1 至4 、7 、8 所示之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各該電子郵件,向承辦懲戒業務之該管市府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有收賄(就利成國際不鏽鋼公司)及索賄未遂(被告之晶輝企業公司)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被告雖於上開期間多次寄送各該電子信件行為,惟各該電子郵件內容,或有一信多寄之重覆情形外,各郵件均係誣指吳威德於同年月17日執行安檢時有收賄及索賄未遂行為,應認係出於同一誣告犯意下之數次接續行為,應僅構成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又附表二編號1至4、7、8所示之未列入起訴書附表之電子郵件部分,因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之電子郵件,係出於同一誣告犯意之接續行為,自為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事實欄四所示之在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之「我的新北市」粉絲團,張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誣指吳威德於17日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檢查時向其暗示收取紅包而遭其拒絕之不實貼文,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㈢被告就上開所犯誣告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其犯意各別、行為手段各異,應認屬數行為,構成數罪。
雖起訴書認被告所犯之誣告、誹謗罪,應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求依想像競合論以一罪。
然以,被告於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之「我的新北市」粉絲團張貼之貼文,係透過該公開網頁,使上該頁瀏覽不特定人均可閱讀知悉,而將該不實訊息散布於眾,是該貼文後雖由市府網頁管理人員轉由消防局處理,惟該網頁貼文所產生之散布文字誹謗之公開結果,顯難與向該管機關誣告之非公開行為等同視之,自難因市府網頁人員之文轉予消防局之行政作業,而將該二犯行認屬一行為,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政府機關現因強調端正官箴、為民服務,廣設便捷申訴、陳情管道。
惟若人民濫行其是,為己私慾或情緒,隨意為不實之指訴,除將耗損行政、司法資源外,就遭不實指訴之個案公務員個人而言,縱然經實體調查後未因該不實指訴遭起訴追訴或受有懲戒,然已遭各類調查並承受相當外在壓力,造成身心嚴重損害。
被告本案大肆向各該主管機關誣指、及於公開社群散布告訴人執行消防安檢公務時有收賄及索賄未遂之行為,汙衊告訴人從事公職之廉潔、使告訴人無端受相關之調查,除可能造成社會大眾因此輕信而減損公務人員形象外,並已對告訴人精神及名譽造成亟大之危害,是其本案所為,除顯屬非是外,被告前已因誣告犯嫌經偵審程序(因買賣交易糾紛,指訴對造違反商標法,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由二審撤銷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又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判處拘役刑確定(於網路誹謗他人有妨害性自主前科,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共2 罪,合併應執行拘役90日),本應知誣告、妨害名譽行為之可非難性,竟仍心存僥倖認其可規避刑責而為本案犯行,足徵其惡性重大,是茲斟酌其教育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危害及對告訴人所受之侵害程度、其犯後態度及其前案犯行經判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以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被告寄至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亦係被告用以誣告吳威德所用之電子信件,然以:㈠依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被告寄至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郵件全文內容,並未指名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未遂行為,該文指訴內容略以: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30巷內之含許進農4 間連棟鐵皮屋在內之10棟連棟鐵皮屋,係違建未拆,且10 棟 之消防安全設備均是作假、配管未接水源、亦無消防搶救設備,應係五股消防隊吃案,且其於11月9 日申訴,消防局於12日即轉告地主,應係有收賄云云,是該電子郵件誣指內容,與被告於事實欄四所示之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收賄及索賄未遂之電子郵件內容(附表二編號1 至4 、7 、8所示之電子郵件),顯有不同,合先敘明。
㈡被告就事實欄四所示之其寄發同欄所示之誣告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未遂之電子郵件予各該管機關後,最後係由新北市政府於104 年10月1 、2 日以同表編號9 所示之郵件回覆被告告知就其檢舉吳威德執行安檢收賄及索賄之事,經查證無此事,並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將不就被告此等重覆內容之陳情再為回覆之意旨後,依卷內事證,被告即未再寄送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之電子郵件至各該款機關,迄至許進農於同年11月12至13日間以同表編號12所示之簡訊請被告前配偶許文彬轉知被告不要再投訴後,被告才再於同年月13至16日接續以內容同附表編號14日之電子郵件,分別向新北市政府電子信箱、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為檢舉等情,有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及各該管機關之電子郵件等資料在卷可查。
是同表編號14所示之被告該電子郵件內容,既與事實欄四所示之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收賄及索賄未遂之電子郵件內容不同(詳前段㈠所示),參酌該郵件之寄送時間、郵件指訴內容,客觀上顯難認被告寄發該郵件仍係在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未遂之用途,堪能認定。
㈢是依上開說明,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被告寄至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其內雖記載37號屋、「五股消防隊吃案」、「收了紅包」等文字,惟依該電子郵件寄發之時間、寄件緣因、郵件內容,顯難將該封電子郵件認作誣告吳威德於104 年9 月17日執行安檢時有收賄及索賄未遂之誣告信件,是起訴書此部分事實記載,容有未洽。
㈣本案依起訴書之起訴事實及論罪請求,起訴意旨係起訴被告以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電子郵件誣告吳威德有收賄及索賄未遂之行為,惟起訴書附表編號4 之電子郵件,依上開說明,既非屬誣告吳威德之電子郵件,自難以此郵件事實認作被告誣告吳威德之行為,亦不能證明有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犯行,原應由本院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電子郵件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職權告發部分:㈠被告涉嫌未指定人犯誣告罪嫌部分:附表二編號13、15、16所示之各該內容相似之郵件,依該等郵件之寄件時間、發信緣由、指訴內容,被告是否有明知不實,意圖以該等信件使消防局機關不特定承辦人員受懲戒處分,而另涉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人犯誣告罪嫌之情形,顯非無疑,而此部分相關事實及是否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並未經檢察官為偵辦,是就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
㈡證人林惠雯偽證、被告教唆林惠雯偽證部分:本案依卷內事證,邱文男、吳威德先後至39號屋向被告表示執行消防檢查時,並未有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向被告索賄,惟林惠雯卻於審理具結證稱與被告辯詞相同之證言,堪認應係被告教唆林惠雯為偽證,是其二人就此部分犯嫌,亦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起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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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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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像檔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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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蒐證光碟一:檔名「規避檢查(1)」(影像全長1 分29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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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影像內容要旨(本院卷,P.120-121勘驗筆錄) │
│ │ ├────────────────────────────────────────────────┤
│ │ │由邱文男錄影,吳威德(著消防人員制服)走在前方,於影像18秒時吳威德先至被告洪貴枝公司車縫間表示詢│
│ │ │問要檢查,其內員工要吳威德到辦公室,吳威德於35秒時開啟辦公門後,表示要檢查,其後影像為被告洪貴枝│
│ │ │與吳威德之對話。 │
│ ├─┼────────────────────────────────────────────────┤
│ │⒉│對話內容(本院卷,P.127-1 逐字譯文) │
│ │ ├────────────────────────────────────────────────┤
│ │ │吳威德:你好,我們要做消防檢查,是。 │
│ │ │洪貴枝:你們剛才不是已經來過了嗎?不是已經講過了嗎? │
│ │ │吳威德:我們剛剛其他那個同事被妳們。 │
│ │ │洪貴枝:剛剛不是在那邊講不要錄影嗎? │
│ │ │吳威德:被妳們趕出去。 │
│ │ │洪貴枝:我不是趕你們出去,我是請你們出去,我說你們直接去聯絡房東。 │
│ │ │吳威德:我們為什麼要聯絡房東,妳們是使用者,我們是針對使用者,為什麼我們還要聯絡房東。 │
│ │ │洪貴枝:我們公司也沒有設籍在這邊啦。 │
│ │ │吳威德:這不是,妳們設不設籍這個沒有直接的關係。 │
│ │ │洪貴枝:不要這樣好不好,我們老闆也不在,可以請你們離開嗎?現在是上班時間,不適合在這邊。 │
│ │ │吳威德:我們也是上班時間阿。 │
│ │ │洪貴枝:問題是我現在上班時間, │
│ │ │吳威德:我們在執行公務。 │
│ │ │洪貴枝:你執行公務,那你要告我妨礙公務嗎?你可以告我妨礙公務嗎?你是警察可以告我妨礙公務,我就說│
│ │ │ 我們老闆不在,你可以等我們老闆回來,我們再來處理,這樣可以嗎? │
│ │ │吳威德:不用等妳們老闆回來阿,我們做完該做的事情。 │
│ │ │洪貴枝:你們該做,那我要叫警察來嗎? │
│ │ │吳威德:都可以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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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蒐證光碟一:檔名「規避檢查(2)」部分(影像全長3 分21秒) │
│ ├─┬────────────────────────────────────────────────┤
│ │⒈│影像內容要旨(本院卷,P.121勘驗筆錄) │
│ │ ├────────────────────────────────────────────────┤
│ │ │由邱文男錄影,吳威德走在一名員警後方,於影像29秒時辦公室員工開門後,員警表示要進行例行行臨檢,被│
│ │ │告於影像時間1 分29秒走出辦公室門外,其後是被告洪貴枝與吳威德之對話。 │
│ ├─┼────────────────────────────────────────────────┤
│ │⒉│對話內容(本院卷,P.127.1-127.3 逐字譯文) │
│ │ ├────────────────────────────────────────────────┤
│ │ │ 【吳威德身著消防人員制服、旁有1 名制服員警】 │
│ │ │員 警:不好意思,這是消防(指向辦公室)是那邊嗎?(警員、消防人員走向辦公室) │
│ │ │員 警:我們要做例行性的檢測。 │
│ │ │員 工:稍等一下。 │
│ │ │洪貴枝:哈囉,因為他們消防隊要進來開,你們要開單就麻煩你們自己,因為已經忘了拿,房東的公司不同意│
│ │ │ 。 │
│ │ │吳威德:房東的公司? │
│ │ │洪貴枝:房東的公司,好不好,要開單不開單就隨你,這是屋主。 │
│ │ │吳威德:可是使用者是妳們,我們是針對使用者。 │
│ │ │洪貴枝:所以你說隔壁有過? │
│ │ │吳威德:不是隔壁有沒有過,是如果要開單,就是要開使用者。 │
│ │ │洪貴枝:好,那你先告訴我隔壁有沒有過。 │
│ │ │吳威德:小姐、小姐,你態度不要這麼差。 │
│ │ │洪貴枝:我態度哪有很差,你在錄影我怎麼會態度很差? │
│ │ │吳威德:我不是來找妳麻煩。 │
│ │ │洪貴枝:你是在找我麻煩,你是在找我麻煩! │
│ │ │吳威德:我是做好我的事情。 │
│ │ │洪貴枝:你可以請他先離開嗎?警察在陪你,可以請他先離開嗎?因為這是我們公司行號,好不好,我們老闆│
│ │ │ 也不在。 │
│ │ │員 警:妳們有義務要配合。 │
│ │ │洪貴枝:我要配合什麼,他們要開單我都已經單子給他,可以直接開單。 │
│ │ │吳威德:我說過了,我們是針對使用者,不是房東。 │
│ │ │洪貴枝:那我現在認真問你,隔壁有沒有過?請你回答我這個問題。 │
│ │ │吳威德:隔壁是隔壁,隔壁、我檢查完妳們,我們就去檢查隔壁。 │
│ │ │洪貴枝:那你可以說,隔壁這間有過嗎?如果這兩間都有。 │
│ │ │吳威德:妳不要一直牽拖隔壁嘛,我們現在是 │
│ │ │洪貴枝:沒有嘛,如果沒有我就要上網去踢爆,我說你是在針對我。 │
│ │ │吳威德:妳要做什麼事情都可以。 │
│ │ │洪貴枝:隨便你們,這裡是我們公司的,可以請他們先離開嗎?可以嗎?要開單就開單,就這麼簡單。 │
│ │ │吳威德:但是我們不能開他阿。 │
│ │ │洪貴枝:那所以是怎樣? │
│ │ │吳威德:法令規定不是開他阿。 │
│ │ │洪貴枝:法條什麼? │
│ │ │吳威德:開使用者。 │
│ │ │洪貴枝:這是房東啦,你檢查了嗎?請問一下你檢查了沒? │
│ │ │吳威德:妳把我們趕出去,我們要怎麼檢查。 │
│ │ │洪貴枝:你就直接檢查阿,我為什麼要讓,我為何要用我的人力來配合你們? │
│ │ │員 警:先不要吵,先不要吵,妳們看他們怎麼認定是他們那邊的事情,阿妳如果說對他們的認定。 │
│ │ │洪貴枝:所以我要就要問你們,隔壁檢查過了沒,你都不告訴我,對不對,那你就是在針對我,說一些有的沒│
│ │ │ 有的。 │
│ │ │吳威德:我沒有針對妳。 │
│ │ │員 警:妳對他們的認定有誤解。 │
│ │ │洪貴枝:那請問一下,現在是你要付我薪水,還是消防隊要付我薪水來陪你們講這些事情。 │
│ │ │員 警:不是,妳先冷靜。 │
│ │ │洪貴枝:對阿,我現在也很認真告訴你,你現在是誰來付我薪水跟你們談事情,你在執行公務,難道我們不用│
│ │ │ 工作嗎?我沒有領你們消防隊的薪水。 │
│ │ │吳威德:我們也在工作阿,你也可以工作阿。 │
│ │ │洪貴枝:好,那我去工作了。 │
│ │ │ 【洪貴枝進入辦公室內並關門,留員警、邱文男、吳威德在門外】 │
├──┼─┴────────────────────────────────────────────────┤
│ 3 │蒐證光碟二:檔名「IMG_0579」(影像全長2 分47秒) │
│ ├─┬────────────────────────────────────────────────┤
│ │⒈│影像內容要旨(本院卷,P.121勘驗筆錄) │
│ │ ├────────────────────────────────────────────────┤
│ │ │影像內容由邱文男錄影,影像一開始為吳威德和警員、邱文男、林惠雯對話,到影像時間約2 分30秒左右,被│
│ │ │告自辦公室出來向吳威德詢問姓名。 │
│ ├─┼────────────────────────────────────────────────┤
│ │⒉│對話內容(本院卷,P.127.3-127.5 逐字譯文) │
│ │ ├────────────────────────────────────────────────┤
│ │ │ 【員警、邱文男、吳威德先對林惠雯講話】 │
│ │ │員 警:你就配合他們值勤,因為他們是消防人員。 │
│ │ │邱文男:沒關係,你是不是請我們出去不讓我們檢查,是不是這樣子,就是這樣子嘛,對不對。 │
│ │ │吳威德:妳們剛剛那位小姐,叫我們找房東,但是法令規定我們是找使用者,使用者就是你們,不是找房東,│
│ │ │ 這跟房東沒有關係,你們如果配合我們檢查,前後大約五分鐘,然後我們就走了,可是你們那個小姐│
│ │ │ 一直認為我們在打擾你們,她一直說,她在工作,我們也在工作,可是我們進來如果沒有跟你們講,│
│ │ │ 我們就這樣亂晃,這樣不行阿,我們要跟你們說我們要檢查。 │
│ │ │邱文男:就看你們要不要讓我們檢查。 │
│ │ │吳威德:你們就一個人配合我們。 │
│ │ │邱文男:我跟你講,就直接問她願不願意讓我們做檢查,不要,我們就出去而已。 │
│ │ │吳威德:剛才那位小姐,是不讓我們檢查。 │
│ │ │員 警:負責人是誰? │
│ │ │邱文男:洪貴枝小姐。 │
│ │ │吳威德:她是老闆的太太。 │
│ │ │邱文男:我等一下問她要不要讓我們做檢查就好了。 │
│ │ │吳威德:她現在是不讓我們做檢查就對了? │
│ │ │林惠雯:你們剛剛是怎麼說的,因為我們現在是上班時間。 │
│ │ │吳威德:我說妳們上班時間可以做自己的事情,我們也沒有妨礙妳們公司作自己的事情。 │
│ │ │員 警:對阿,大家互相配合。 │
│ │ │吳威德:互相配合而已嘛。 │
│ │ │員 警:因為他們每份工作都要這樣。 │
│ │ │吳威德:妳們老闆一直認為我們在妨礙她工作,我們並沒有,我們只是進來告知妳們我們要做消防安全檢查,│
│ │ │ 請妳們配合一下,就這樣子而已,然後她就一直說我們在妨礙她工作。 │
│ │ │員 警:還是你要聯絡一下負責人? │
│ │ │林惠雯:沒有。 │
│ │ │邱文男:所以說現在就是,拒絕我們做檢查。 │
│ │ │吳威德:你們就是拒絕我們做檢查。 │
│ │ │員 警:拒絕你們做檢查,那你們有什麼東西可以開罰? │
│ │ │吳威德:有阿。 │
│ │ │邱文男:我們現在是要跟她確定她要不要讓我們做檢查這樣子。 │
│ │ │吳威德:妳們有什麼權利,有什麼話要講,陳情什麼的,妳們都可以去做,這和我們沒有關係。 │
│ │ │邱文男:對啊。 │
│ │ │林惠雯:你們的姓名可以給一下嗎? │
│ │ │吳威德:可以,我姓名可以給你。 │
│ │ │邱文男:等一下,我們要來做檢查,妳要不要讓我們做檢查。 │
│ │ │ 【林惠雯進入辦公室,洪貴枝出辦公室】 │
│ │ │洪貴枝:我可以知道妳們是哪一間消防隊的嗎? │
│ │ │邱文男:34弄。 │
│ │ │吳威德:五股。 │
│ │ │洪貴枝:五股消防隊是不是,我可以知道你貴姓嗎? │
│ │ │吳威德:我姓吳,我叫吳威德。 │
│ │ │林惠雯:吳威德是不是,哪一個德? │
│ │ │吳威德:一心一德。 │
│ │ │洪貴枝:好,謝謝喔,剛剛是你請我回去工作,我這就回去工作。 │
│ │ │ 【洪貴枝進入辦公室內並關門,留員警、邱文男、吳威德在門外】 │
└──┴─┴────────────────────────────────────────────────┘
┌─────────────────────────────────────────────────────┐
│附表二:事件流程 │
├──┬─────┬──────────────┬─────────────────────────────┤
│編號│日期 │事件/被告投訴 │事件要旨/投訴要旨 │
├──┼─────┼────┬─────────┼─────────────────────────────┤
│ 1 │104.09.17 │【事件】│邱文男、吳威德至39│【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 │
│ │ │ │號檢查遭被告拒絕,│㈠場所編號:49842 │
│ │ │ │開立舉發通知單 │㈡場所名稱:晶輝企業(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 │ │〔15:30〕 │㈢管 理 人:洪貴枝/任用日期:2010.03.01 │
│ │ │ │ │ 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0 號6 樓 │
│ │ │ │ │㈣檢查結果:「防災中心 舉發」【用語定義詳下註】 │
│ │ │ │ │㈤違規事實:「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法第6 條第2 項檢查。安檢│
│ │ │ │ │ 人員邱文男、吳威德於104 年9 月17日下午3 點30分前往該場所│
│ │ │ │ │ 執行消防檢查,安檢人員於表明身分並告知其目的後要求場所人│
│ │ │ │ │ 員配合檢查,該人員態度強烈並規避安檢人員執行檢查。現場執│
│ │ │ │ │ 行錄影蒐證及配合更寮派出所趙姓員警陪同。」 │
│ │ │ │ │【本院卷,P.147】 │
│ │ │ │ │【註】消防局就檢查結果欄用語說明查覆函(本院卷,P.143) │
│ │ │ │ │ ⒈「防災中心」:本項目為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等違規逕行舉│
│ │ │ │ │ 發案件,如消防法第37條第2 項、第39條、第41條等違規案│
│ │ │ │ │ 件。 │
│ │ │ │ │ ⒉「舉發」:開立舉發通知單,舉發管理權人違法情事。 │
│ │ │ │ ├─────────────────────────────┤
│ │ │ │ │【新北市消防局場違反消防法案件逕行舉發通知單】 │
│ │ │ │ │㈠單號:B20070 │
│ │ │ │ │㈡檢查時間:104.09.17 │
│ │ │ │ │㈢違 反 人:洪貴枝 │
│ │ │ │ │㈣違反法條:消防法第37條第2 項 │
│ │ │ │ │㈤違反事實及法令:同上開紀錄表㈤記載內容,從略。 │
│ │ │ │ │㈥舉發時間:104.09.17 │
│ │ │ │ │㈦受通知單者簽章欄:(雙掛號郵寄送達) │
│ │ │ │ │㈦教示規定記載:接到本單10日內得提出意見陳述書。 │
│ │ │ │ │【卷頁】(偵卷,P.17、71、87) │
│ │ ├────┼─────────┼─────────────────────────────┤
│ │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投訴信件資料】 │
│ │ │ │長信箱 │㈠案 號:00000000 │
│ │ │ │ │㈡科 室 別:督察室 │
│ │ │ │ │㈢登入日期:104.09.17 │
│ │ │ │ │㈣填 報 人:洪** │
│ │ │ │ │㈤留言主題:「消防安檢做假的」 │
│ │ │ │ │㈥留言內容: │
│ │ │ │ │ 「五股消防隊,吳威得(德)來本公司做安全消防,欺善怕惡,│
│ │ │ │ │ 安檢隨便檢查,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30巷34弄35、37、39、41│
│ │ │ │ │ 、43的消防栓是假的跟本無法做有效的使用,只是裝一個假的│
│ │ │ │ │ ,警報器也不會叫,有些公司有過,有些公司沒有過,裝假的│
│ │ │ │ │ 卻讓有些公司過,不知道是拿了多少好處,請協助處理」。 │
│ │ │ │ │【卷頁】(偵卷,P.213)。 │
│ │ │ │ ├─────────────────────────────┤
│ │ │ │ │【投訴信件資料】 │
│ │ │ │ │㈠案 號:00000000 │
│ │ │ │ │㈡科 室 別:督察室 │
│ │ │ │ │㈢登入日期:104.09.17 │
│ │ │ │ │㈣填 報 人:洪** │
│ │ │ │ │㈤留言主題:「消防安檢做假的」 │
│ │ │ │ │㈥留言內容: │
│ │ │ │ │ 「…(文字同上開案號00000000留言文字,從略)…,地主許先│
│ │ │ │ │ 生,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電話00-00000│
│ │ │ │ │ 956 ,電話:0000000000,請立即處理」。 │
│ │ │ │ │【卷頁】(偵卷,P.212) │
│ │ │ │ ├─────────────────────────────┤
│ │ │ │ │【投訴信件資料】 │
│ │ │ │ │㈠案 號:00000000 │
│ │ │ │ │㈡科 室 別:督察室 │
│ │ │ │ │㈢登入日期:104.09.17 │
│ │ │ │ │㈣填 報 人:洪** │
│ │ │ │ │㈤留言主題:「公家機關人員收受好處」 │
│ │ │ │ │㈥留言內容: │
│ │ │ │ │ 「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
│ │ │ │ │ ,電話:0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安│
│ │ │ │ │ 全消防栓做假的,沒有連接管線,沒有警報器,沒有逃生指示│
│ │ │ │ │ 牌,安檢也能過,可能買通五股消防隊的吳威德讓他們順利過│
│ │ │ │ │ 關,請協助開單罰款報導」 │
│ │ │ │ │【卷頁】(偵卷,P.211) │
├──┼─────┼────┼─────────┼─────────────────────────────┤
│ 2 │104.09.18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 │㈠案 號:電0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09.18 /限辦日期:104.09.29 │
│ │ │ │ │㈢陳情主旨:「消防安全是假的」 │
│ │ │ │ │㈣陳情內容:內容同104.09.17 投訴消防局長信箱(案號:104090│
│ │ │ │ │ 46),從略。 │
│ │ │ │ │【卷頁】(偵卷,P.220、229) │
├──┼─────┼────┼─────────┼─────────────────────────────┤
│ 3 │104.09.21 │【事件】│消防局五股安檢隊至│【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 │
│ │ │ │39號執行檢查 │㈠檢查結果:「消防設備 限改」【用語定義詳下註】 │
│ │ │ │〔10:00〕 │㈡違規項目、違規事實: │
│ │ │ │ │ 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未設置(設置標準第19條) │
│ │ │ │ │ ⒉緊急廣播設備 /未設置(設置標準第22條) │
│ │ │ │ │ ⒊室內排煙設備 /未依規定設置(設置標準第28條) │
│ │ │ │ │【本院卷,P.147】 │
│ │ │ │ │【註】消防局就檢查結果欄用語說明查覆函(本院卷,P.143) │
│ │ │ │ │ ⒈「消防設備」:列管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情形,消防│
│ │ │ │ │ 法第6 條、第37條第1 項。 │
│ │ │ │ │ ⒉「限改」: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場所於限期前改善。 │
│ │ │ ├─────────┼─────────────────────────────┤
│ │ │ │被告收受舉發通知單│詳下列104.09.22「◎起訴書附表編號1」臉書記載內容 │
│ │ ├────┼─────────┼─────────────────────────────┤
│ │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總│㈠案 號:電0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統信箱-000000000)│㈡交辦日期:104.09.21/限辦日期:104.10.01 │
│ │ │ │ │㈢陳情主旨:「總統信箱-000000000/標題:公家機關員工收受好│
│ │ │ │ │ 處/內容:利成國既不鏽鋼有」 │
│ │ │ │ │㈣陳情內容:同104.09.18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案件(案號:電10│
│ │ │ │ │ 000000000)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126) │
│ │ ├────┼─────────┼─────────────────────────────┤
│ │ │被告舉發│ │【違反消防法案件意見陳述書】 │
│ │ │單陳述意│ │「陳述意見內容: │
│ │ │見書 │ │ 9 月19日上班時間,五股消防隊員,闖入本公司說要加消防檢查│
│ │ │ │ │ ,沒有提出任何證件公文,在這之前本公司也從未收到任何公文│
│ │ │ │ │ 說明針對消防檢查設撿查,及改善【卷頁】(偵卷,P.199-200 │
│ │ │ │ │ 通知任何資料及口頭告告,文件。 │
│ │ │ │ │ 五股消防隊員吳威德莫名闖本公司,說我們不符合規定,暗示要│
│ │ │ │ │ 紅包才能解決,請他出示文件,也不出示,請他離開公司也不離│
│ │ │ │ │ 開,本公司雖是鐵皮屋,但是五股區四維路30巷35號,37號,39│
│ │ │ │ │ 號,41號,43號,也沒有撿查,針對我們公司要求檢查,本公司│
│ │ │ │ │ 堅決不給紅包,請五股消防隊員吳威德離開,甚至報警請更寮派│
│ │ │ │ │ 出所員警處理,這部分都有報警資料可供查詢,今日收到舉發通│
│ │ │ │ │ 知單B20070,並非公文寄出,可是隨便一張紙條掛號寄出,完全│
│ │ │ │ │ 不符合規定,日後麻煩針對本公司違反消防法案件,請出示公文│
│ │ │ │ │ ,本公司在104 年9 月19日之前,從頭到尾,從來沒任何公文通│
│ │ │ │ │ 知我們,是否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五股安檢小組平常收受紅包習│
│ │ │ │ │ 慣,本公司不同意,而舉發,是否不符合規定,請貴單查詢。 │
│ │ │ │ │ 今日收到的舉發通知單B20070內容陳述不完全,警員是因為本公│
│ │ │ │ │ 司報案,而非五股安檢小組陪同而來,也不是我們不服取締,這│
│ │ │ │ │ 部分負責的安檢人員,是否因為收取不到紅包,而特別開單。 │
│ │ │ │ │ 若本公司違反消防法案件,請依規定告知,而非針對特定廠商,│
│ │ │ │ │ 公文公文從未收過,也沒有口頭告知,沒有任何文件告知消防檢│
│ │ │ │ │ 查,陌名闖入本公司要求檢查,索取紅包,也陌名寄了一張單子│
│ │ │ │ │ 來開單,是否不符合流程。 │
│ │ │ │ │ 針對人員部分,麻煩貴單位派人好好督促,以後請多利用公文往│
│ │ │ │ │ 返,而非隨便一張紙條,隨便一個空白信封寄來,詐騙集團甚多│
│ │ │ │ │ 。 │
│ │ │ │ │ 本公司安檢違法部分,請按照正常流程通知,再來檢查,給予時│
│ │ │ │ │ 間改善,複查,而非莫名闖入本公司,不提供任何的證件,公文│
│ │ │ │ │ ,如果需要紅包才能解決,麻煩請告訴我是誰需要,而不是派小│
│ │ │ │ │ 隊員來索取。」 │
│ │ │ │ │【卷頁】(偵卷,P.199-200) │
├──┼─────┼────┼─────────┼─────────────────────────────┤
│ 4 │104.09.22 │被告投訴│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投訴信件資料】 │
│ │ │ │〔09:19 〕 │㈠姓 名:洪貴枝 │
│ │ │ │ │㈡信件編號:80a921f4df3 │
│ │ │ │ │㈢發信日期:104.09.22 (信件確認時間:同日09:19 ) │
│ │ │ │ │㈣標 題:「消防局收取紅包」 │
│ │ │ │ │㈤發信內容:同被告104.09.21之舉發單陳述意見書,從略。 │
│ │ │ │ │【卷頁】(偵卷,P.19) │
│ │ │ ├─────────┼─────────────────────────────┤
│ │ │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 │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09.22 (限辦日期:104.10.01) │
│ │ │ │ │㈢陳情主旨:「回覆陳述案件」 │
│ │ │ │ │㈣陳情內容:同上開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即被告104.09.21 舉發│
│ │ │ │ │ 單陳述意見書)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128) │
│ │ │ ├─────────┼─────────────────────────────┤
│ │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投訴信件資料】 │
│ │ │ │信箱 │㈠案 號:00000000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 │㈡科 室 別:督察室 │
│ │ │ │ │㈢登入日期:0000000 │
│ │ │ │ │㈣填 報 人:洪** │
│ │ │ │ │㈤留言主題:「意見陳述回覆」 │
│ │ │ │ │㈥留言內容:同上開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即被告104.09.21 舉發│
│ │ │ │ │ 單陳述意見書)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206 ) │
│ │ │ ├─────────┼─────────────────────────────┤
│ │ │ │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投訴信件資料】 │
│ │ │ │-「我的新北市」粉│㈠發文人:洪安琪 │
│ │ │ │絲團〔09:41 〕 │㈡發文時間:104.09.22/09:41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 │㈢發文內容: │
│ │ │ │ │「9 月17日五股消防隊員自稱吳威德,闖入本公司說要加消防檢查│
│ │ │ │ │ ,說我們不符合規定,也沒有提出任何證件,公文,請他離開公│
│ │ │ │ │ 司也不離開,大呼小叫,暗示要收取紅包才能解決,在這之前本│
│ │ │ │ │ 公司也從未收到任何公文說明針對消防檢查設檢查,及改善通知│
│ │ │ │ │ 任何資料及口頭告告,文件。 │
│ │ │ │ │ 9/21日回到家收到舉發通知單B20070,由這種信封寄出,並非公│
│ │ │ │ │ 文寄出,可是隨便一張紙條掛號寄出,完全不符合規定,收到的│
│ │ │ │ │ 舉發通知單B20070內容陳述不完全,警員是因為本公司報案請自│
│ │ │ │ │ 稱消防局五股隊員吳威德離開,他堅持不離開本公司報警處理,│
│ │ │ │ │ 而非警員陪同五股安檢小組陪同而來,也不是我們不服取締,完│
│ │ │ │ │ 全沒有提出證件,出示公文,事前也沒有收到任何資料,口頭告│
│ │ │ │ │ 知。 │
│ │ │ │ │ 這樣子的掛號信??要民眾如何處理,相不相信。 │
│ │ │ │ │ 在公司發生的事情(五股),回到家(三重)收到掛號信,是否│
│ │ │ │ │ 有符合個資法??詐騙集團??所以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沒│
│ │ │ │ │ 有提供任何文件給對方看,對方就能寄出掛號信出來,用這種信│
│ │ │ │ │ 封??」 │
│ │ │ │ │【卷頁】偵卷,P.16、204、236 │
│ │ │ ├─────────┼─────────────────────────────┤
│ │ │ │新北市府政風處 │【投訴信件資料】 │
│ │ │ │〔10:07 〕 │㈠寄 件 者:晶輝企業-洪貴枝 │
│ │ │ │ │㈡寄件日期:2015.09.22/10:07 │
│ │ │ │ │㈢信件主旨:「檢舉收取紅包」 │
│ │ │ │ │㈣信件內容: │
│ │ │ │ │「…(同上開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從略)…??麻煩協助處理收│
│ │ │ │ │ 取紅包一事」 │
│ │ │ │ │【卷頁】偵卷,P.139、180 │
├──┼─────┼────┼─────────┼─────────────────────────────┤
│ 5 │104.09.23 │【事件】│新北市消防局就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對外回文) │
│ │ │ │104.09.17 局長信箱│㈠承辦科室/承辦人:督察室/黃漢光 │
│ │ │ │3 案(案號00000000│㈡簽准發文:局長0923/1020簽准發文 │
│ │ │ │、0000000 、104094│㈢回覆要旨(節錄要旨): │
│ │ │ │6 )3 案併案回復 │ ⒈說明一:「有關您所提本局五股分隊隊員吳威德消防安檢作假│
│ │ │ │ │ 一案,經本分局督察室判員於104 年9 月18日(星期五)查訪│
│ │ │ │ │ ,吳員係協同另1 名邱姓同仁於104 年9 月17日(星期四)下│
│ │ │ │ │ 午2 時許前往本市○○區○○路00巷00號執行消防安檢勤務,│
│ │ │ │ │ 由於現場是連棟鐵皮屋工廠,係當前消防安檢重點對象,由於│
│ │ │ │ │ 現場有位女性業者表示該場所為租用,拒絕讓本局安檢人員進│
│ │ │ │ │ 入檢查,隨後並通知當地派出所轄區員警及房東許先生到場,│
│ │ │ │ │ 在更寮派出所員警到達後該名女性業者仍堅持拒絕接受檢查,│
│ │ │ │ │ 本局安檢人員遂以『規避或妨礙消防安全檢查』依消防法之規│
│ │ │ │ │ 定開立舉發單,全程均有錄影存證。」 │
│ │ │ │ │ ⒉說明二:「另本局督察室於104 年9 月18日下午5 時電詢『利│
│ │ │ │ │ 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許先生,表示他是本市○○○
○ ○ ○ ○ ○ 區○○路00號、37號、37-1號、39號、41號等4 個連棟鐵皮屋│
│ │ │ │ │ 之房東,約1 個多月前他已委託消防安全公司針對這幾棟鐵皮│
│ │ │ │ │ 工廠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安裝設置工程,除39號這間承租業者因│
│ │ │ │ │ 擔心施工產生機器噪音,以及會影響工廠的正常營運,不願配│
│ │ │ │ │ 合外,其餘3 戶均已安裝完成,等待辦理檢修申報複檢。」 │
│ │ │ │ │【卷頁】(偵卷,P.214-215、216-218) │
│ │ │ │ ├─────────────────────────────┤
│ │ │ │ │【上開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之消防局內部簽呈】(內部簽呈) │
│ │ │ │ │㈠承辦科室/承辦人:督察室/黃漢光 │
│ │ │ │ │㈡簽准發文:局長0923/1020簽准發文 │
│ │ │ │ │㈢簽呈要旨(節錄要旨): │
│ │ │ │ │ ⒈說明二:「二、本案係本市五股區洪小姐投訴本局第二大隊五│
│ │ │ │ │ 股分隊隊員吳威德執行消防安檢作假,經查本局五股分隊隊員│
│ │ │ │ │ 吳威德、邱文男等2 士於104 年9 月17日(星期四)下午2 時│
│ │ │ │ │ 依排定消防安檢行程前往上開五股區四維路30巷34弄37號、3 │
│ │ │ │ │ 7-1 號、39號、41號等執行消防安檢勤務,現戶連楝式鐵皮屋│
│ │ │ │ │ 工廠,吳員於撿查到39號(晶輝企業社)時,該場所負責人洪│
│ │ │ │ │ 貴枝小姐表示由於該場所係承租使用,並非所有權人,拒絕接│
│ │ │ │ │ 受檢查,並以電話通知轄區派出所及房東到現場。轄區更寮派│
│ │ │ │ │ 出所趙姓員警到場後向其說明應配合消防安全檢查,惟仍遭拒│
│ │ │ │ │ 絕。本局五股分隊隊員吳威德遂以「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
│ │ │ │ │ 全檢查」開立舉發單在案,謹先陳明。 │
│ │ │ │ │ ⒉說明三:「三、經本室於104年9 月18日(星期五)下午5 時去│
│ │ │ │ │ 電詢問案內所提『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其地址位於本│
│ │ │ │ │ 市○○區○○路00巷00弄00號,負責人許進農先生係此連楝式│
│ │ │ │ │ 鐵皮屋之所有權人,亦即陳情人所稱之房東,他表示約1 個月│
│ │ │ │ │ 前接獲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安全設備後,遂已同意負擔增設消│
│ │ │ │ │ 備全部費用,並委託消防專業人員針對該4 戶連楝式鐵進行消│
│ │ │ │ │ 防安全設借檢修申報,除陳情人洪小姐所承租之這戶(晶輝企│
│ │ │ │ │ 業社)因不願配合外,其餘3 戶(37號、37-1號、41號)均已│
│ │ │ │ │ 委託『揚特消防公司』完成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轄區五股│
│ │ │ │ │ 分隊申報,該分隊預定於104 年9 月25日前往複查。另房東許│
│ │ │ │ │ 先亦表示曾多次與承租戶洪小姐協調,惟洪小姐表示考量消防│
│ │ │ │ │ 設備設置施工噪音太大,且會影響她當日工廠營運及車輛進出│
│ │ │ │ │ 等問題,故不願意配合施工。 │
│ │ │ │ │ ⒊說明五:「五、查陳情人所使用之場所係屬連楝式鐵皮屋工廠│
│ │ │ │ │ ,依本局火災預防科所規劃之安檢工作計晝,屬於C 類場所,│
│ │ │ │ │ 由於本局第二大隊轄區之安檢工作執行進度囿於場所數量太多│
│ │ │ │ │ 人力不足等因素,於去(103 ) 年8 月份才將A 、B 類等2 類│
│ │ │ │ │ 全部完成清查,故自今(104 )年起將此(C 、D ) 類鐵皮工│
│ │ │ │ │ 廠列為目前安檢要求重點對象。 │
│ │ │ │ │ ⒋說明六:「六、案內提及本局五股分對安檢作假一節,經本室│
│ │ │ │ │ 於104 年9 月18曰(星期五)約談隊員吳威德,以及當日同他│
│ │ │ │ │ 一起前往安檢之隊員邱文男等2 人,渠等表示該分隊本月執行│
│ │ │ │ │ 安檢預定行程為五股區四維路30巷附近之鐵皮工廠,依勤務表│
│ │ │ │ │ 排定於104 年9 月17日(星期四)下午2 時前往執行安檢勤務│
│ │ │ │ │ ,由於陳情人所在之工廠(30巷34弄39號)為規模較大之4 戶│
│ │ │ │ │ 連楝式鐵皮屋工廠(連棟之4 戶為37號、37-1號、39號、41號│
│ │ │ │ │ ),遂針對該4 戶進行安檢,除陳情人所屬39號(晶輝企業社│
│ │ │ │ │ ) 之外,其他3 戶均已委託『揚特消防公司』完成消防安全設│
│ │ │ │ │ 備之設置,另非屬連棟式鐵皮屋工廠之2 戶,分為(30巷34弄│
│ │ │ │ │ 35號)尚春金屬公司及(30巷34弄43號)崇偉精密廠,則於10│
│ │ │ │ │ 4 年9 月21日由五股分隊派員前往安檢,並依規定要求限期改│
│ │ │ │ │ 善。」。 │
│ │ │ │ │ ⒌說明七:「七、另本室於104 年9 月21日(星期一)下午2 時│
│ │ │ │ │ 32 分 接獲該連楝式鐵皮屋地主許進農先生來電告知,他已協│
│ │ │ │ │ 調其承租戶晶輝企業社(30 巷34弄39號)同意於104 年9 月26│
│ │ │ │ │ 日(星期六)假日時段進行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工程。」。 │
│ │ │ │ │ ⒍說明八:「八、綜上,查本案陳情人所檢舉之本局隊員吳威德│
│ │ │ │ │ 執行消防安檢勤務,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作假之情事,擬│
│ │ │ │ │ 將本局目前執行情形委婉回覆陳情人,以期陳情人能了解本局│
│ │ │ │ │ 執行消防安檢係為維達本市公共安全之立場。」 │
│ │ │ │ │ ⒎擬辦:「擬辦:案奉核可後,依以上說明內容擇要以電子郵件│
│ │ │ │ │ 回覆陳情人。」。 │
│ │ │ │ │【卷頁】(偵卷,P.216-218) │
│ │ │ ├─────────┼─────────────────────────────┤
│ │ │ │消防局就被告104.09│㈠消防局長決行發文時間:104.09.23/18:30 │
│ │ │ │.18 市電子陳案件(│㈡函覆內容(節錄): │
│ │ │ │案號:電0000000000│ 「一、有關您所提本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利成國際不鏽│
│ │ │ │8 號)回覆 │ 鋼有限公司消防栓作假一案,經該局調查五股分隊係於104 年9 │
│ │ │ │ │ 月16日(星期三)收到利成公司委託「吉暉消防公司」製作之消│
│ │ │ │ │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遂於104 年9 月17日(星期四)下午2 │
│ │ │ │ │ 時由該分隊2 名隊員前往實施複查,因現場係4 戶連楝式鐵皮屋│
│ │ │ │ │ 工廠,其4 個門牌分別為37號、37-1號、39號、41號等4 戶,連│
│ │ │ │ │ 棟鐵皮屋之房東許先生亦為「利成國際不銹鋼有限公司」之負責│
│ │ │ │ │ 人。當日經本府消防局安檢人員檢查37號、37-1號、41號等3 戶│
│ │ │ │ │ ,檢查結果均符合規,於下午3 時許至39號檢查,惟這間承租戶│
│ │ │ │ │ 業者拒絕受檢,無法進入檢查。由於考量4 戶乃連楝式依定必須│
│ │ │ │ │ 同時完成安全檢查後方可註記合格,於是安檢人員遂告知業者必│
│ │ │ │ │ 須擇期再來複查。二、…。」。 │
│ │ │ │ │【卷頁】(偵卷,P.22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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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09.24 │被告投訴│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投訴信件資料】 │
│ │ │ │〔10:37 〕 │㈠姓 名:洪貴枝 │
│ │ │ │ │㈡信件編號:00000000ee0 │
│ │ │ │ │㈢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
│ │ │ │ │㈣標 題:「公務人員利用值務方便外洩個資」 │
│ │ │ │ │㈤信件內容: │
│ │ │ │ │「五股消防隊員如附件資料,案發為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30巷34弄│
│ │ │ │ │ 39號,本人洪貴枝也沒有提供身份證其他證件給消防隊員,試問│
│ │ │ │ │ 消防隊員如何得知本人戶藉資料,而且案發至今一直不告闖入本│
│ │ │ │ │ 公司,在沒有任何公文,口頭告知,事前任何文件說要來做消防│
│ │ │ │ │ 安檢,來本公司也沒有出示任何文件,針對這部份都沒有回覆,│
│ │ │ │ │ 麻煩請協助處理,針對你們對於公務方便外洩個資部份,是否有│
│ │ │ │ │ 人可以出面處理」 │
│ │ │ │ │【卷頁】(偵卷,P.21、130) │
│ │ │ ├─────────┼─────────────────────────────┤
│ │ │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 │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09.24/限辦日期:104.10.05 │
│ │ │ │ │㈢陳情主旨:包庇他人 │
│ │ │ │ │㈣陳情內容: │
│ │ │ │ │「針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督察室黃光漢回覆案件查詢網址:http│
│ │ │ │ │ ://newtaIk.ntpc.gov.tw/search-l.jsp 、案件編號:00000000│
│ │ │ │ │ 78、查詢密碼:o4ER,資料很明顯偏坦,確實沒有檢查,新此市○
○ ○ ○ ○ ○ ○○區○○路00巷00弄00號,安消隨做假的,沒有連接管線,沒│
│ │ │ │ │ 有警報器,沒有逃生指示牌,安檢也能過,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
│ │ │ │ │ 30巷34弄37號長期鐵門關閉,如何檢查,也麻煩告知消防栓如何│
│ │ │ │ │ 灑水,一個假的東西擺在那裡,沒有逃生指示牌,新北市政府消│
│ │ │ │ │ 防局督察室黃漢光連本人都未到現場,而大坦假設回覆案件,是│
│ │ │ │ │ 否想快速結案,包庇他人。」 │
│ │ │ │ │【卷頁】(偵卷,P.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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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09.25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總│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統信箱-00000000000│㈡交辦日期:104.09.25 /限辦日期:104.10.06 │
│ │ │ │) │㈢陳情主旨:「00000000000 總統府信箱/消防局收取紅包/內容│
│ │ │ │ │ :9 月19日上班時間,五」 │
│ │ │ │ │㈣陳情內容:同104.09.22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80a9│
│ │ │ │ │ 21f4df3 )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136) │
│ │ │ ├─────────┼─────────────────────────────┤
│ │ │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投訴信件資料】 │
│ │ │ │〔09:50 〕 │㈠姓 名:洪貴枝 │
│ │ │ │ │㈡信件編號:92c439042ac │
│ │ │ │ │㈢發信日期:104.09.25 (信件確認時間:同日09:50 ) │
│ │ │ │ │㈣標 題:「收取紅包」 │
│ │ │ │ │㈤發信內容: │
│ │ │ │ │「本人二次9/17,9/22反應新北五股消防局收取紅包一事,雖然無│
│ │ │ │ │ 錄音下來,但有上網陳述事實,雖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督察室黃漢│
│ │ │ │ │ 光回覆無收取紅包一事,但經過反應後,於9/24日五股消防局洪│
│ │ │ │ │ 隊長(自稱)協同屋主來本公司,若不是有收受紅包,為何安檢│
│ │ │ │ │ 屋主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安檢在沒有沒有連接管│
│ │ │ │ │ 線,沒有警報器,沒有逃生指示脾,消防栓也沒有連接管線,安│
│ │ │ │ │ 檢也能過,協同屋主來本公司,實在另人不解,請調查收取紅包│
│ │ │ │ │ 一事。」。 │
│ │ │ │ │【卷頁】(偵卷,P.22、134) │
│ │ │ ├─────────┼─────────────────────────────┤
│ │ │ │新北市府政風處 │【投訴信件資料】 │
│ │ │ │〔10:06 〕 │㈠寄 件 者:晶輝企業-洪貴枝 │
│ │ │ │ │㈡寄件日期:2015.09.22/10:07 │
│ │ │ │ │㈢信件主旨:「五股消防局收取紅包一事」 │
│ │ │ │ │㈣信件內容:同上開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92c439042a│
│ │ │ │ │ c )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182) │
│ │ │ ├─────────┼─────────────────────────────┤
│ │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投訴信件資料】 │
│ │ │ │長信箱 │㈠案 號:00000000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 │㈡科 室 別:督察室 │
│ │ │ │ │㈢登入日期:0000000 │
│ │ │ │ │㈣填 報 人:洪** │
│ │ │ │ │㈤留言主題:「收取紅包」 │
│ │ │ │ │㈥留言內容:同上開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92c439042a│
│ │ │ │ │ c )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184、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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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09.30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陳情案件│【投訴信件資料】 │
│ │ │ │(消防局) │㈠案 號:紙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09.30 /限辦日期:104.10.08 │
│ │ │ │ │㈢陳情主旨:「00000000局長信箱-收取紅包」 │
│ │ │ │ │㈣陳情內容:「00000000局長信箱- 收取紅包」 │
│ │ │ │ │【卷頁】(偵卷,P.185) │
│ │ │ ├─────────┼─────────────────────────────┤
│ │ │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 │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09.30/限辦日期:104.10.12 │
│ │ │ │ │㈢陳情主旨:「00000000000 總統府信箱-收取紅包/內容:本人│
│ │ │ │ │ 二次9/17、9/22」 │
│ │ │ │ │㈣陳情內容:同104.09.25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92c4│
│ │ │ │ │ 39042a c)內容。 │
│ │ │ │ │【卷頁】(偵卷,P.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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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10.01-│【事件】│本案被告違反消防法│【新北市政府消防法案件裁處書】 │
│ │104.10.02 │ │裁處書 │㈠發文案號:104年10月1 日新北府消預字第1041875518號。 │
│ │ │ │〔104.10.01〕 │㈡受處分人:洪貴枝 │
│ │ │ │ │㈢裁處主文:罰鍰新臺幣3,000 元 │
│ │ │ │ │㈣理 由:經本府消防局於104.09.17 檢查,發現有違反消防法│
│ │ │ │ │ 第37條第2 項規定事實,爰依據消防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處分如│
│ │ │ │ │ 主旨。 │
│ │ │ ├─────────┼─────────────────────────────┤
│ │ │ │新北市消防局就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對外回文,共6 件)│
│ │ │ │104.09.21-25電子陳│㈠承辦科室/承辦人:政風室/陳虹帆 │
│ │ │ │情案件及104.09.25 │㈡簽准發文:局長10.01-10.02 簽准發文(共6 件) │
│ │ │ │政風處函併案回復(│㈢回覆要旨:由下列簽呈內容節路,以下僅節錄部分。 │
│ │ │ │承辦單位:政風室)│ ⒈回覆表㈠:「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似有不│
│ │ │ │〔104.10.01-02〕 │ 當舉發,人員疑收受賄賂』一案,本府消防局說明如下:一、│
│ │ │ │ │ 依消防法第6 條第2 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
│ │ │ │ │ 條等規定,消防機關得依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列管檢查及複│
│ │ │ │ │ 查。本府消防局同仁係依法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按尚│
│ │ │ │ │ 無須事先函文告知受檢查人之規定)。二、另「舉發通知單之│
│ │ │ │ │ 開立似未符行政程序」部分,本府消防局業於104 年9 月23日│
│ │ │ │ │ 回復在案,倘臺端陳情內容重複且未有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將│
│ │ │ │ │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 條第2 款、本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
│ │ │ │ │ 要點第8 點第8 款等規定,不再另予處理並回復。三、又臺端│
│ │ │ │ │ 指稱本府消防局同仁疑似收賄等情,經調閱複製當日檢查現場│
│ │ │ │ │ 之影像紀錄勘驗,尚未發現具體之索賄情事。」 │
│ │ │ │ │ ⒉回覆表㈡:「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督察室回復內容,疑│
│ │ │ │ │ 似包庇同仁而予快連結案』一情,說明如下:一、…。二、另│
│ │ │ │ │ 有關臺端指陳『本府消防局督察室回復內容不當,似有包庇他│
│ │ │ │ │ 人』部分,經查該案之回復資料、調閱之卷證,尚難遽謂有未│
│ │ │ │ │ 善盡查證義務,而包底同仁之嫌。三、…。」。 │
│ │ │ │ │ ⒊回覆表㈢:「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執行安全檢查未事先│
│ │ │ │ │ 函文告知,疑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說明如下:一、│
│ │ │ │ │ 依消防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消防機關得依所定場所之危險程│
│ │ │ │ │ 度,列管檢查及複查,無需事先函文告知受檢查人。另消防局│
│ │ │ │ │ 依法執行消防安全查察,針對未符規定者開立服期改善通知單│
│ │ │ │ │ 或舉發單,為使當事人知悉而蒐集、利用其個人資料,符合『│
│ │ │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 款之規定,係屬執行法定職務之│
│ │ │ │ │ 範圍內之運用。二、…。」。 │
│ │ │ │ │ ⒋回覆表㈣:「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五股分隊收取紅包』│
│ │ │ │ │ 等情,本府消防局,如下:一、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府將責請│
│ │ │ │ │ 消防局辦理檢查時,留意詳檢該場所有無臺端所指『消防設備│
│ │ │ │ │ 不足』之情事。二、另臺端指稱本府消防局收取紅包一事,倘│
│ │ │ │ │ 臺端有其他具體不法事證或補充資料,尚請提供參辦或逕循相│
│ │ │ │ │ 關司法途徑告發,以保障您的權益。…。」。 │
│ │ │ │ │ ⒌回覆表㈤:「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似有不│
│ │ │ │ │ 當舉發,人員疑收賄賂』一案,本府消防局說明如下:一、…│
│ │ │ │ │ (內容約同上開回覆表㈢、㈣內容,從略)…。」。 │
│ │ │ │ │ ⒍回覆表㈥:「一、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似│
│ │ │ │ │ 有不當舉發,人員疑收受賄賂』一案,本府消防局業於104 年│
│ │ │ │ │ 9 月23日回復在案,倘臺端陳情內容重複且未有新事證或資料│
│ │ │ │ │ 補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 條第2 款、本府文書流程管理及│
│ │ │ │ │ 檢核作業要點第8 點第8 款等規定,不再另予處理並因復。二│
│ │ │ │ │ 、臺端倘有其他具體貪瀆不法事證或查證方向,惠請提供參辦│
│ │ │ │ │ 或逕循司法途徑告發,以保障您的權益。三、…。」 │
│ │ │ │ │【卷頁】(偵卷,P.114-126) │
│ │ │ │ ├─────────────────────────────┤
│ │ │ │ │【上開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之消防局內部簽呈】(內部簽呈) │
│ │ │ │ │㈠承辦科室/承辦人:政風室/陳虹帆 │
│ │ │ │ │㈡簽准發文:局長1001簽准發文 │
│ │ │ │ │㈢簽呈要旨(節錄要旨): │
│ │ │ │ │ ⒈說明三:「三、案經本室調閱相關卷證、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及│
│ │ │ │ │ 訪詢承辦人協助說明,謹將相關瞭解情形,綜整摘要分陳如下│
│ │ │ │ │ : │
│ │ │ │ │ ㈠有關「本市○○區○○路00巷○○○○○○00號、37號39號│
│ │ │ │ │ 、41號及43號未為消防檢查,而僅針對陳情人之公司檢查,│
│ │ │ │ │ 且未事先函文告知」一節: │
│ │ │ │ │ ⒈依消防法第6 條第2 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 │ │ │ 第12條等規定略以,隊情人工廠(該址39號)之場所用途│
│ │ │ │ │ 為丁類,消防機關得依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列管檢查及複│
│ │ │ │ │ 查(如附件2 )。 │
│ │ │ │ │ ⒉經調閱本局「安全管理系統」之上述場所紀錄表(如附件│
│ │ │ │ │ 3 ) ,該址之其中3 處(35號、39號、43號),五股分隊│
│ │ │ │ │ 安檢小組已於104 年9 月21日至場所進行查察;另2 處(│
│ │ │ │ │ 37號41號)場所部分,因均係104 年9 月16日始受理檢修│
│ │ │ │ │ 申報,故迄未派員複查。 │
│ │ │ │ │ ⒊據此,本局同仁係依法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按查無│
│ │ │ │ │ 須事先函文告知受檢查人之規定),且陳情人所指該址皆│
│ │ │ │ │ 已列管在案,尚無陳情人所指之針對性檢查情事。 │
│ │ │ │ │ ㈡有關「舉發通知單之送達,未符行政程序及違反個人資料保│
│ │ │ │ │ 護法,且內容陳述不符」一節: │
│ │ │ │ │ ⒈…(略)…。 │
│ │ │ │ │ ⒉另陳情人指稱檢查當日「警察人員係因其報案而至現場,│
│ │ │ │ │ 並非陪同本局同仁檢查」,故質疑舉發通知單內容之記載│
│ │ │ │ │ 與事實不符。經調閱本局就該址39號所開立之舉發通知單│
│ │ │ │ │ (如附件5 ) 審視,本案違反事實及法令為:違反消防法│
│ │ │ │ │ 第37條第2 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6 條第2 項│
│ │ │ │ │ 之檢查、複查」;另註記「現場執行錄影搜(應為「蒐」│
│ │ │ │ │ )證及配合更寮派出所趙姓警員陪同」。 │
│ │ │ │ │ ⒊惟系爭「警察人員係因民眾報案,抑或為陪同本局同仁執│
│ │ │ │ │ 行檢查而至諒場所」,均非消防法第37條第2 項之法律構│
│ │ │ │ │ 成要件,故不影響本案舉發通知單之開立;且是(17)日│
│ │ │ │ │ 確有會同警察人員執行檢查,爰該舉發通知單之陳述內容│
│ │ │ │ │ ,尚屬有據。 │
│ │ │ │ │ ⒋…(略)…。 │
│ │ │ │ │ ⒌綜上,本案舉發通知單之開立及送達方式,尚無違反相關│
│ │ │ │ │ 法令規定,且個人資料運用亦於法有據。 │
│ │ │ │ │ ㈢有關「五股分隊安檢小組隊員吳威德向陳情人之公司暗示索│
│ │ │ │ │ 賄,且疑因收受賄賂,故核予該址37號消防安檢合格」一節│
│ │ │ │ │ : │
│ │ │ │ │ ⒈經本室向火災預防科調閱複製當日檢查現場之影錄勘驗,│
│ │ │ │ │ 查是日現場於影像檔案內出現人員計有五股分隊安檢小組│
│ │ │ │ │ 吳威德、轄區員警及場所業者等人,像紀錄全長約11分鐘│
│ │ │ │ │ ,尚未發現具體之索賄情事。 │
│ │ │ │ │ ⒉次查該址37號之「場所紀錄表」,本局於104 年9 月16日│
│ │ │ │ │ 受理場所檢修申報並同日列管(同附件3 ) ,迄未派員查│
│ │ │ │ │ 察,尚無相關檢查紀錄,故無陳情人指稱係因址行賄本局│
│ │ │ │ │ 同仁,而予該場所消防安檢「合格」等情。 │
│ │ │ │ │ ⒊惟為落實消防安全檢查,本室將責請五股分隊安檢組同仁│
│ │ │ │ │ 至該場所辦理複查時,應留意詳檢該場所有無陳情人所指│
│ │ │ │ │ 「消防栓缺少連接管線、消防設備不足」之情事,以確保│
│ │ │ │ │ 公共安全。 │
│ │ │ │ │ ㈣另關於「督察室股長黃漢光未至該址37號場勘而逕為回復疑│
│ │ │ │ │ 似包庇同仁而予快速結案」部分:…(從略)…。」 │
│ │ │ │ │ ⒉說明四:「四、綜上研析,本案陳情內容所指相關疑義,經調│
│ │ │ │ │ 閱相關資料、影像檔案及訪詢有關單位查證瞭解,初步尚未發│
│ │ │ │ │ 現貪瀆不法之具體事證。倘陳情人再提出具體新事證,本室將│
│ │ │ │ │ 賡續追蹤辦理,並即時陳報鈞長。」 │
│ │ │ │ │ ⒊擬辦部分:「擬辦: │
│ │ │ │ │ 查本案陳情人就同一事由已同時多次重複檢舉,內容多有矛│
│ │ │ │ │ 盾。督察室及火災預防科業已適當處理並多次明確答復在案│
│ │ │ │ │ (如附件7 、8 ) ,且陳情內容未有具體新事證或資料補充│
│ │ │ │ │ ,爰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73 條第2 款、本府文書流程管理及│
│ │ │ │ │ 檢核作業要點第8 點第8 款等規定(如附件9 、1 0 ) ,簽│
│ │ │ │ │ 准不予處理,並告知陳情人不再就同一事由陳情案件回復。│
│ │ │ │ │ 本案暫以「澄清結案」註記存參。 │
│ │ │ │ │ 陳奉鈞長核可後,摘要回復陳情人知悉(謹敘稿併陳如後)│
│ │ │ │ │ 。 │
│ │ │ │ │【卷頁】(偵卷,P.10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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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10.06 │【事件】│被告收受本案裁處書│送達證書【卷頁】(偵卷,P.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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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10.27 │【事件】│消防局五股安檢隊至│【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 │
│ │ │ │39號執行檢查 │ 〔10:00〕 檢查結果:「消防設備 複查合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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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11.06-│【事件】│被告配偶許文彬行動│【簡訊翻拍畫面(被告僅提供1 頁畫面供翻拍)】 │
│ │104.11.12 │ │電話內之與房東許進│ (時間不明) │
│ │ │ │農簡訊對話畫面 │ 房東:「交屋時請把10/11月結清」 │
│ │ │ │ │ 房東:「我請消防今天是否有空我在通知」 │
│ │ │ │ │ (11月6 日周五08:26) │
│ │ │ │ │ 房東:「今天會先去勘察麻煩告知貴夫人」 │
│ │ │ │ │ 被配:「好」 │
│ │ │ │ │ (今天09:84 )〔註:依本表編號13之投訴信件內容,本簡訊之│
│ │ │ │ │ 「今天」應係在11.12-13間某日〕 │
│ │ │ │ │ 房東:「貴夫人又去消防局告狀拜託。行行好人家根你們無冤無│
│ │ │ │ │ 仇。不要害別人」 │
│ │ │ │ │【卷頁】(偵卷,P.18;本院卷,P.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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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4.11.13 │【事件】│消防局五股安檢隊至│【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 │
│ │ │ │39號執行檢查 │ 檢查結果:「已搬遷」 │
│ │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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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違章建築拆除│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 │ │ │大隊、消防局) │ 協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11.13/限辦期限104.11.23 │
│ │ │ │ │㈢陳情主旨:收取紅包 │
│ │ │ │ │㈣陳情內容: │
│ │ │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
│ │ │ │ │ 、37號、39號,41號,43號為連棟鐵皮屋,在五股更寮國小後門│
│ │ │ │ │ 一排,出入不方便之外,離國小又進,若遇到災如何處理,新北│
│ │ │ │ │ 市政府督察室黃漢光說這些為違建,但政府官員明知道是違建也│
│ │ │ │ │ 沒有要來拆除,請協助處理。 │
│ │ │ │ │ 另外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7號、29號、31號、33號、│
│ │ │ │ │ 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為連棟鐵皮屋,安全消防做假的│
│ │ │ │ │ ,室內消防接設備(配管完全沒有接水源,都有錄影為證) │
│ │ │ │ │ 消防搶救必要設備也沒有,但消防都過了,本人申訴多次,但五│
│ │ │ │ │ 股消防隊吃案一直沒有處理,吃案太嚴重了,這種消防也能過,│
│ │ │ │ │ 是收了紅包,才能吃案,請協助處理,如需要影片請告知,可以│
│ │ │ │ │ 傳給你們參考。 │
│ │ │ │ │ 11/9日我申訴貴單位,結果11/12 日新北市消防局就轉告地主,│
│ │ │ │ │ 不是收紅包,那是什麼啊,叫我不要申訴,把FB資料都刪除,政│
│ │ │ │ │ 府辦事效率也太快了,有收紅包有差唷。」 │
│ │ │ │ │【卷頁】(偵卷,P.92)。 │
│ │ │ ├─────────┼─────────────────────────────┤
│ │ │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消防局) │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11.13 /限辦日期:104.11.23 │
│ │ │ │ │㈢陳情主旨:收紅包 │
│ │ │ │ │㈣陳情內容: │
│ │ │ │ │「本人11/9日才剛申訴新北市消防局,新北市都尚未回覆我信件,│
│ │ │ │ │ 結果對方馬上就知道了,申訴收取紅包辦理都沒有那麼快,被我│
│ │ │ │ │ 申訴違建的屋主立馬就知道,還叫我不要申訴,撤下FB │
│ │ │ │ │ 這個不算有通風報信不然叫什麼,新北市五股消防局沒有收紅包│
│ │ │ │ │ ,那被我檢舉違建的屋主立馬會傳簡訊給我,是見鬼了嗎? │
│ │ │ │ │ 申訴內容如下: │
│ │ │ │ │ …(內容同上開104.11.13 向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陳情信件之第二│
│ │ │ │ │ 、三段,從略)…。 │
│ │ │ │ │ 之前申訴收取紅包,沒有理會,申訴完二天屋主和消防隊員洪小│
│ │ │ │ │ 隊長來我們公司要求我撤下FB,不要在申訴,現在是怎麼情況,│
│ │ │ │ │ 申訴新北市消防局都還沒有回文,對方立馬就傳簡訊了,也太利│
│ │ │ │ │ 害了吧。之前一直反應收紅包但一直沒有下文,請協助處理。」│
│ │ │ │ │【卷頁】(偵卷,P.98) │
│ │ │ ├─────────┼─────────────────────────────┤
│ │ │ │立法委員楊玉欣 │【投訴信件資料】 │
│ │ │ │ │㈠署 名:洪安琪 │
│ │ │ │ │㈡信件時間:11.13/11:56 │
│ │ │ │ │㈢信件內容:「楊委員您好:…(內容同上開104.11.13 向消防局│
│ │ │ │ │ 陳情信件內容,從略)…。」 │
│ │ │ │ │【卷頁】(偵卷,P.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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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4.11.14 │被告投訴│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投訴信件資料】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 │㈠民眾姓名:洪貴枝 │
│ │ │ │ │㈡信件摘要:「收取紅包」 │
│ │ │ │ │㈢來信日期:2015.11.14 │
│ │ │ │ │㈣來信內容:內容同104.11.13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案件(案號:│
│ │ │ │ │ 電0000000000),僅就最後一句改為「…,也太利害了吧,一定│
│ │ │ │ │ 要上蘋果。」 │
│ │ │ │ │【卷頁】(偵卷,P.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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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11.16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 │
│ │ │ │案件(工務局、消防│㈠案 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工務局 │
│ │ │ │局) │ 協辦機關:消防局 │
│ │ │ │ │㈡交辦日期:104.11.16 /限辦日期:104.11.24 │
│ │ │ │ │㈢陳情主旨:「00000000000 總統府信箱- 違建,及安檢收取紅包│
│ │ │ │ │ /內容:新北市五股區四維」 │
│ │ │ │ │㈣陳情內容:內容同104.11.13 日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案件(違章│
│ │ │ │ │ 建築拆除大隊,案號:電0000000000),僅最後一句│
│ │ │ │ │ 改為:「…,有收紅包有差唷。簡訊資料都在我手機│
│ │ │ │ │ ,還有將資料留著,是否要轉政風室可能會比較快。│
│ │ │ │ │ 」。 │
│ │ │ │ │【卷頁】(偵卷,P.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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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4.11.19 │【事件】│新北市消防局函覆被│㈠消防局長決行發文時間:104.11.19/18:00 │
│ │ │ │告電子信件 │㈡函覆內容(節錄): │
│ │ │ │ │ 「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安全檢查不實,消防人員吃案收受賄 │
│ │ │ │ │ 賂』一案,本府說明如下: │
│ │ │ │ │ 一、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不實部分,本府消防局業於104 年11月13│
│ │ │ │ │ 日派員前往「本市五股區西維路30巷25、27、29、31、33、│
│ │ │ │ │ 35 、41 及43號」等處所實施複查,尚符合相關規定;另37│
│ │ │ │ │ 號於複查當(13) 日並未營業且大門深鎖,而39號原廠所已│
│ │ │ │ │ 搬遷。 │
│ │ │ │ │ 二、又臺端指稱本府消防局同仁疑有『吃案』情事一節,經查本│
│ │ │ │ │ 府消防局對於臺端之陳情均依限回復;另關於『收賄』部分│
│ │ │ │ │ ,亦於104 年10月2 日回復在案,臺端倘有其他具體事證或│
│ │ │ │ │ 補充資料,惠請提供參辦。 │
│ │ │ │ │ 三、…(略)…。」 │
│ │ │ │ │【卷頁】(偵卷,P.96) │
│ │ │ │ ├─────────────────────────────┤
│ │ │ │ │㈠消防局長決行發文時間:104.11.19/18:00 │
│ │ │ │ │㈡函覆內容: │
│ │ │ │ │ 「臺端陳情『本市○○區○○路00巷00號、27號等住址消防安全│
│ │ │ │ │ 檢查疑有不實,安檢人員甚有收受賄賂等情』一案,本府消防局│
│ │ │ │ │ 說明如下:…(內容同上回覆表內容,從略)…。」 │
│ │ │ │ │【卷頁】(偵卷,P.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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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4.11.24 │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投訴信件資料】 │
│ │ │ │長信箱 │㈠案 號:00000000 │
│ │ │ │ │㈡科 室 別:火災預防科 │
│ │ │ │ │㈢登入日期:104.11.24 │
│ │ │ │ │㈣填 報 人:洪** │
│ │ │ │ │㈤留言主題:「消防安檢作檢」 │
│ │ │ │ │㈥留言內容: │
│ │ │ │ │ 「案件編號:0000000000收到回覆,說明消防安檢通過,但本人│
│ │ │ │ │ 非常想了解,試問消防設施的蓄水池在哪,本人了解五股區四維│
│ │ │ │ │ 路30巷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
│ │ │ │ │ 號,43號為連棟鐵皮屋都使用地下水長達九年,且為違建跟本就│
│ │ │ │ │ 無法安裝水塔,也沒有蓄水池,不知道貴單位如何在安檢部分看│
│ │ │ │ │ 待這份報告,是造假還是隨意敷衍民眾呢?是否需要我提供影片│
│ │ │ │ │ 給貴單位來證明五股區四維路30巷25號,27號,29號,31號,33│
│ │ │ │ │ 號,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跟本就沒有安裝水塔,也沒│
│ │ │ │ │ 有蓄水池,這九年都使用地下水,這個應該很好查吧,麻煩真的│
│ │ │ │ │ 派人去檢查,而不是造假。」 │
│ │ │ │ │【卷頁】(偵卷,P.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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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4.12.01 │【事件】│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㈠決行發文時間:104.12.01/14:01 │
│ │ │ │覆被告電子信件 │㈡函覆內容(節錄): │
│ │ │ │ │ 「二、有關您反映本市○○區○○路00巷00號等10家場所消防灑│
│ │ │ │ │ 水蓄水池疑義一案,經本局於104 年11月26日派員前往檢查,│
│ │ │ │ │ 該區域場所未達應設自動灑水設備支規定,另消防安全設備經│
│ │ │ │ │ 檢查結果符合規定,感謝您關心公共安全事務。」 │
│ │ │ │ │【卷頁】(偵卷,P.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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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4.12.09 │【事件】│新北市政府函覆被告│㈠決行發文時間:104.12.09/13:55 │
│ │ │ │電子信件 │㈡函覆內容(節錄): │
│ │ │ │ │ 「二、有關您反映本市○○區○○路00巷00號等10家工廠消防安│
│ │ │ │ │ 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
│ │ │ │ │ ㈠本府消防局:本市○○區○○路00巷00號等10家場所消防│
│ │ │ │ │ 灑水蓄水池疑義一案,經本局於104 年11月26日派員前往│
│ │ │ │ │ 檢查,該區域場所未達應設自動灑水設備支規定,另消防│
│ │ │ │ │ 安全設備經檢查結果符合規定,感謝您關心公共安全事務│
│ │ │ │ │ 。 │
│ │ │ │ │ ㈡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 │ │ │ │ ⒈有關您陳情本市○○區○○路00巷00號、27號、29號、│
│ │ │ │ │ 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等涉及違│
│ │ │ │ │ 章建築一案,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分別以北縣拆│
│ │ │ │ │ 認宇第0000000000、…(文號略)…等違章建築認定通│
│ │ │ │ │ 知書認定在案,後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 │ │ │ │ 」依序處理。 │
│ │ │ │ │ ⒉…(略)…。」 │
│ │ │ │ │【卷頁】(偵卷,P.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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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民國95年06月14日修正)
第 1-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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