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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得勝
具 保 人 陳仁生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仁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得勝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仁生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釋放在案,有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5年3月31日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
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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