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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冠嘉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陳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冠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馮冠嘉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重傷害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重傷害犯行,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存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復有因通緝而經緝獲之紀錄,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5 年10月6 日訊問被告後,本院仍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停止羈押之原因,爰裁定被告羈押期間應自105 年10月14日起延長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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