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972,2016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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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展
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志展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又依被告之子吳彥陞於105 年8 月3 日上午11時20分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等情,足見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行所生之危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對於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之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非予羈押,國家審判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方式代之,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三、本院於依法對被告吳志展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05 年12月8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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