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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DMIRAH(中文譯名:卡密)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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