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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楊芝青
被 告 黃安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770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71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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